闽清县中医院疼痛科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闽清县中医院疼痛科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清县中医院

乙方: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FJZS[GK]*******-1的闽清县中医院疼痛科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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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32008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气压弹道式体外压力波治疗仪1国内788000788000杭州四方Swiss DolorClast Smart20



11-2A032008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内热针治疗仪1国内220000220000深圳百士康NRZ-40R-B



11-3A032008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光谱治疗仪1国内170000170000长春光机CG-WH500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柒万捌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里寨村435号;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将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取得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包括运输时间在内)。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气压弹道式体外压力波治疗仪 型号:Swiss DolorClast Smart20 数量:1台总价:788000.00 产品名称:内热针治疗仪 型号:NRZ-40R-B数量:1台总价:220000.00产品名称:光谱治疗仪 型号:CG-WH500 数量:1台总价:170000.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所有产品均严格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乙方响应和承诺的技术参数及性能和国家有关最新标准进行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视为产品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上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处理。全部货到甲方现场三个月内完成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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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50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持有正式发票和用户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待货物正常运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50%。
240正常使用六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40%。
310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标准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乙方所交付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部分或全部货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被拒货物货款的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产品乙方提供壹年的免费保修;保修期自货物验收合格时开始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闽清县中医院乙方: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住所:闽清县梅城镇梅城大街97号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8楼A单元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陈东旭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柳晨旭
联系方法:137*****162,工作时间:工作日北京时间08:00-12:00;14:30-17:30
联系方法:136*****32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行建发大厦支行
账号:账号:********9513


签订地点:闽清县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02日


标签: 项目合同 疼痛科 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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