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中标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2]T[GK]*******的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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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4 | 4-1 | C09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 1 | 批 | 国内 | 60520 | 60520 | / | 合同包四:生产环节食品(含小作坊),共62批次 | 无 | ||||
合计: | 6052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万零伍佰贰拾元整(¥605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与采购人对接抽样检验具体细节,10天内启动抽样检验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3交付条件:通过采购单位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2]T[GK]*******)合同包4任务,负责本项目生产环节食品(含小作坊)共62个批次的抽样、检验工作,服务费用为6052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陆万零伍佰贰拾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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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0 | 分两期支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预付中标金额的40%,合同履行到位后经采购人验收按任务完成情况予以支付; |
2 | 60 | 合同履行到位后经采购人验收按任务完成情况予以支付。支付剩余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①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按中标金额10%计算的履约保证金。 ②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③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交,提交方式为:电汇、银行转账。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按期完成抽检任务、减少或调换抽检品种、批次、检测项目,不按规定履行抽检程序,或违反保密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作为定点委托检测机的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2 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检测结论判定错误的,乙方应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并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相关技术要求(1)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议,负责抽检监测的样品抽取和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2)未经组织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抽检监测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3)承检机构应当协助组织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样工作以及抽检监测的结果汇总和质量分析。承检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数据分析汇总工作。(4)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5)抽检过程中,应通过抽检记录仪的方式对抽检情况进行记录,记录仪的相关视频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现场填写抽样单时,应注意抽样单上填写的抽检基数、购进日期等信息务必与被抽检单位的台账相符。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停止抽样,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6)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7)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8)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9)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10)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1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发现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扫描件(包括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抽样单及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书,下同)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3)抽检监测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向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4.2、相关服务要求:(1)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测人员(不含管理人员、抽样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抽样人员;食品检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能适应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任务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同时派出不少于4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从接到采购人指令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采购人提出的样品复测、交叉检测等需求时,承检机构应无条件配合。(3)抽样和检验要分离。即对某一食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承检机构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报采购人备案。(4)有服务车辆:采样车辆不少于3辆,需具备冷藏能力,可为冷藏车或150L以上的可制冷的车载冷藏设备(设备数量不限)。(车辆为本单位所有)。(5)承检机构在泉州范围内具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备用样品储存间。(6)承检机构的实验室存放备用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冻(冷藏)能力,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不少于7立 方米或冷冻(冷藏)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储存间应为承检机构所有)。(7)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执行。(8)除抽检记录仪之外,抽样人员还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拍照、录像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的陈列情况、被抽样单位的外观及证照、样品的完整包装标签、样品封样后的外观、需冷藏冷冻的样品放入车载冰箱的状态、样品运输状态等)。(9)对于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产品销售状态不符明示要求的,应不予抽样并立即通知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置。(10)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以及产品标称的保存条件对抽取得样品进行保管、运输,并应建立相应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批次样品的保管、运输方式、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实现可追溯。抽完样品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并应建立相关保存及交接台账。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易腐败的产品,原则上应在抽样当日内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11)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买样费,原则上应索取正式发票留存报销和备查;无正式发票的,应当索取其他买样费用的证明,且要由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在费用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12)承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采用合法合理方式进行销毁,销毁的记录留存备查。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乙方: | 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402-31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厦门轻工食品工业区美禾六路99号-6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赵叶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9*****595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40-*************** |
签订地点:泉州市鲤城区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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