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院史馆、新媒体演播室、党建室、会议室(电子检务视频中心)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院史馆、新媒体演播室、党建室、会议室(电子检务视频中心)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院史馆、新媒体演播室、党建室、会议室(电子检务视频中心)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变更公告
一、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院史馆、新媒体演播室、党建室、会议室(电子检务视频中心)建设项目-第一标段
二、委托编号:2019NCZ003163W
三、招标编号:NXCX-2019ZC221
四、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
联系人:万树青联系电话:****-*******
五、招标代理机构: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nxcxzbgs@163.com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黄河龙大厦1012室
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变更事项:
1、原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第三项为
项目 | 评审分项 | 满分 | 评审内容及分值 |
3 | 技术规 | 27分 |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号的参数为重要技术指标;不带“★”号的参数为一般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指标的得20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 每有一项加1分,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7分时为止;投标人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重要技术指标每有一项减3分,一般技术指标每有一项减2分,减完为止。重要参数超出五项不满足,此项不得分。 备注 :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有正偏离的技术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鲜章予以佐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标注详细页码,经评委认可后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
现变更为:
项目 | 评审分项 | 满分 | 评审内容及分值 |
3 | 技术规 | 27分 |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号的参数为核心技术指标,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带“★”号的参数为重要技术指标;不带“★”号的参数为一般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指标的得20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 每有一项加2分,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7分时为止;投标人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1分,减完为止。重要参数超出五项不满足,此项不得分。 备注 :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有正偏离的技术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鲜章予以佐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标注详细页码,经评委认可后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要求中会议室大屏(电子检务工程-视频中心)、新媒体LED屏、四楼会议室LED拼接屏技术参数为:
“2.像素点间距≤1.575mm mm,SMD表贴三合一LED。”
现变更为:
“▲2.像素点间距<1.58mm,SMD表贴三合一LED。”
3、原公告及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2019年12月9日9:00整”
现变更为: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00整”。
此变更事项视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5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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