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智能设备补充合同公告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智能设备补充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图书馆智能设备补充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55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细见附件《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20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供应商将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它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2)整体一年免费质保。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它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1甲方的权利与仪务 (1)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货物存放的场地。 (4)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 (5)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6)接受乙方提供的培训和保修服务。 (7)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时限支付货款。 6.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货物; (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3)乙方应协助甲方编写相关的投标文件; (4)乙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向最终客户提供产品及产品的安装调试和质保; (5)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合格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6)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时限供应和运输货物。 (8)对于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应就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对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培训时间由甲方最终确定;培训内容包括货物安装、调试、操作、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乙方提供的培训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培训人员的薪酬、差旅费用等)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或业主方收取任何名义的培训费用。 (10)乙方需确保其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接受和配合甲方项目经理的管理。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统筹安排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1)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条款详细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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