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尾镇人民政府峰尾镇勾臂箱垃圾收集转运业务中标结果
峰尾镇人民政府峰尾镇勾臂箱垃圾收集转运业务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
乙方: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5]ZZG[GK]*******的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峰尾镇勾臂箱垃圾收集转运业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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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199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峰尾镇勾臂箱垃圾收集转运业务采购项目 | 3 | 年 | 国内 | 606076.2 | *******.6 |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合计: | *******.6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壹万捌仟贰佰贰拾捌元陆角(¥*******.6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所提供的企业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审查及备案,经采购人确认后,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服务内容安排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相关服务。。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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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月结算。由业主单位于每个月结束后,对中标人的管理服务质量进行验收情况及审核确认后的外运垃圾量,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乙方应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交按中标金额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在承包期内若有欠薪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先行从该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乙方应支付的薪金等相关费用,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保洁费用中给予补回。 3.如乙方在承包期内没有发生违约,甲方将在承包期满一个月后,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承包期限为36个月,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服务内容:使用甲方配给的勾臂车及乙方购买的车辆,对全镇所有勾臂箱(现阶段约90个)进行清运管理和维护。2.作业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3、其他事项:根据《谈判文件》的相要求补充确定。三.承包事项1.设备及人员要求:①鉴于目前勾臂车车辆情况,乙方必须于中标后三个月内采购到位全新柴油式勾臂车一部,到镇创卫办登记报备后运行。(新车参数需与目前勾臂箱匹配,车辆未到位之前,乙方每月从承包金里暂扣2777.8元直至车辆到位后再行拨付;如超过三个月新车未能到位的,全额罚没之前暂扣的费用,车辆到位后不再补发。)新车到位后,视情况可保持四条路线不变,选择一部较破旧的车辆作为备用车。新车采购费用、采购手续均由乙方负责(成本纳入承包费用中分三年支付),承包期间由乙方负责使用和管理,承包期后设备归甲方所有。②乙方自行配备三轮垃圾清运车一部,自行配备龙马清运车一部备用,相关设备及材料也由乙方自行负责提供。(设备和车辆若有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车辆若损坏无法修复或未能再达到运输条件要求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更换)。③每部车要配备一名驾驶员和桶边保洁员,分工共同负责对我镇所辖城区、镇区及八个村所有勾臂箱的清运(含箱体周边5米范围的保洁)。④目前全镇共有约90个勾臂桶,今后甲方有可能陆续进行增减(原则上不减少),增减部分必须由甲方把关确认后通知乙方,否则视为无故增减。增减量在8%以内的,不相应增减承包费;增减量超过8%的,超出部分按1个桶550元增减承包费。⑤乙方不得未甲方同意以任何名义收取沿街单位、店铺或小区的任何费用。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予以经济处罚。情节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作业要求和考核办法(1)参照《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及结合泉港区的实际情况。(2)乙方应具备健全的日常垃圾收集、清运制度、保洁制度、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自查自检制度及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3)镇创卫办按百分制分别对承包作业公司的清运质量、动态循环维护质量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承包金的依据。(4)垃圾收集清运工作质量要求①乙方要严格按照“日产日清、一日两清、循环维护”的要求及时完成清运任务,严禁无故出现爆桶现象。如出现满桶未及时清运,扣罚300元/桶;出现爆桶,扣罚500元/桶。如遇上级考评被扣分,翻倍处罚。②乙方应每日派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垃圾清运管理检查督促工作,保持运输车辆、勾臂桶等设备维护正常、整洁,保持车辆、勾臂箱等设备状况良好,无故障;垃圾箱(桶)垃圾装满及时运走,上午8时前要完成一次装运,下午5时前完成当日所有垃圾收集站清运,不留夜,做到日产日清,不影响每日垃圾正常转运。③所有勾臂桶的位置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放置到指定位置。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位置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勾臂桶位置。如有擅自变更勾臂桶放置位置的,处2000元/次/月,直至整改到位。④乙方要做好勾臂桶的维护管理。如遇勾臂箱损坏,必须提前上报镇创卫办维修,并自行临时调配备用勾臂桶进行使用,严禁勾臂桶无故缺失。出现未上报缺失或上报后未及时调配,造成垃圾落地的,扣罚单桶300元/日,直至桶到位。⑤箱体要定期清洗,保持外观整洁;要做到箱体边垃圾及时入箱、满箱及时转运,并与垃圾中转站做好倾卸垃圾的衔接,配合进行操作。箱体外观污秽的,每箱每次罚扣200元;未按中转站统一管理要求、不按规范操作或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况扣罚1000元—5000元/月。⑥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清运过程中因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每次扣除300-2000元不等。⑦清运车辆运行时需做好封闭措施,避免垃圾沿路飘落,以保持沿路环境卫生。未按要求密封转运的,扣罚单桶300元/次。⑧要制定应急方案,积极配合镇政府做好各种检查活动时垃圾的清运工作,特别是遇到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自行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加派清运车辆、人员及延长工作时间,确保全镇垃圾及时得到清运,不出现积压现象。⑨因乙方工作不负责任,未配足人员,未保养好装备,未能确保全部设备正常投入运行,未能自行及时自行协调清运过程遇到各种问题做到日清日运或不服从镇政府监管,导致垃圾桶爆满(当天3个及以上),给镇、村环境卫生带来一定影响,视为乙方违约,由镇创卫办发出警告函(或信息),并按情节轻重扣发乙方当月承包费10%,一个月连续二次(含)以上不按通知整改到位的,给予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未经镇政府同意擅自停止清运垃圾1天及以上的视为无故终止合同,无故终止合同的,镇政府将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全额扣除一个月的承包费。3.其他事项 ①乙方要维护好甲方配给的车辆、勾臂箱等硬件设施。管理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到期后甲方会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归还的车辆保养完好,如在交接时发现需要维修的项目,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②乙方须承担在管理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等所产生的责任、经济损失及过程和后续的一切费用(含安全事故中的伤、残、亡所产生的费用)。③因上级统一规定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不能继续执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乙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并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支付新采购车辆的尾款,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八七路2169号力鹏国际中心A栋6楼6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朱世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58 | 联系方法: | 153*****33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8*****010******* |
签订地点: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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