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中心站连城柯坊水站仪器设备更新中标结果
环境监测中心站连城柯坊水站仪器设备更新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乙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KT[TP]*******的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连城柯坊水站仪器设备更新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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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pH在线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14000 | 14000 | 聚光科技FPI | PH-200 | 无 | ||||
1 | 1-2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水温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11000 | 11000 | FPI | DO-200 | 无 | ||||
1 | 1-3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溶解氧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17000 | 17000 | FPI | DO-200 | 无 | ||||
1 | 1-4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电导率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19000 | 19000 | FPI | EC-200 | 无 | ||||
1 | 1-5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浊度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29000 | 29000 | FPI | TUR-200 | 无 | ||||
1 | 1-6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氨氮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78000 | 78000 | FPI | NH3N-2000 | 无 | ||||
1 | 1-7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79000 | 79000 | FPI | SIA-2000(IMN) | 无 | ||||
1 | 1-8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总磷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88000 | 88000 | FPI | TPN-2000(TP) | 无 | ||||
1 | 1-9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总氮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97000 | 97000 | FPI | TPN-2000(TN) | 无 | ||||
1 | 1-10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挥发酚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120000 | 120000 | 力合科技 | LFS-2002(Phe)Ⅰ | 无 | ||||
1 | 1-11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氟化物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89000 | 89000 | FPI | FLU-2000 | 无 | ||||
1 | 1-12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仪器采水单元 | 1 | 台 | 国内 | 19000 | 19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13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预处理单元 | 1 | 台 | 国内 | 29000 | 29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14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配水单元 | 1 | 台 | 国内 | 29000 | 29000 | FPI | 浙江杭州 | 无 | ||||
1 | 1-15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清洗单元 | 1 | 台 | 国内 | 29000 | 29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16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控制单元 | 1 | 台 | 国内 | 39000 | 39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17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数据采集、处理及传输系统 | 1 | 台 | 国内 | 29000 | 29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18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辅助单元 | 1 | 台 | 国内 | 25000 | 25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19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 1 | 台 | 国内 | 29000 | 29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20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系统集成 | 1 | 台 | 国内 | 9000 | 9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21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系统及仪器两年备品 | 1 | 台 | 国内 | 9000 | 9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22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现场维护专用工具 | 1 | 台 | 国内 | 4000 | 4000 | FPI | 定制 | 无 | ||||
1 | 1-23 | A********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空调 | 1 | 台 | 国内 | 9000 | 9000 | 海尔 | KFR-72LW/24XDA22A | 无 | ||||
合计: | 90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若站点因现场安装条件不满足,导致无法按时交货,乙方需向甲方申请站点延期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8号;
4.3交付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报价人投标时提供);6.1.2 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及规定;6.1.3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及合同内容。6.1.4.验收方法自动水站经三个月试运行后并在最近一个月内连续运行正常稳定后,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仪器设备验收监测。。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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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项目合同签订完成后,成交方提供100%合同金额的银行保函及100%的合同款发票,采购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100%合同金额;待所有水站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试运行三个月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退回银行保函;质保期满后,采购人根据绩效量化考核结果,返还履约保证金。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签订合同。正式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即成交总金额的10%。该履约保证金于设备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质保期结束后且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水站运行质量的量化考核结果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10.2.1 签定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服务)的;10.2.2乙方逾期提供货物(服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10.2.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10.2.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10.2.5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10.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0.8、本合同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以招标文件为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有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建设期的质量保证14.1.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于他方。如发现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履约保证金不退。14.1.2系统和设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质量和规格要求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14.1.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要求将合同设备全部交付到指 定地点,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14.1.4报价乙方必须提供系统各单元详细的仪器、设备和采用的各种材料明细清单,包括品 牌、型号、详细配置、制造商、数量、备品备件及仪器和系统专用维护工具等等。14.1.5为确保系统高质量建设,乙方应制定有关建设期间的质量保证计划,包括系统设 计与施工规范化管理、仪器设备质量保证、技术人员资质及管理等。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管理组织构架。14.1.6试运行中多次调试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要求,必须更换仪器设备。 14.2 供货及投入正常运转的时限要求本项目供货地点为连城柯坊水站,自动水站站房建设完成后,要求90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开始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后组织验收,试运行期间保证正常运行。14.3 项目质保期本项目的质保期为一年(自通过水站仪器设备性能验收算起),包含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换、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的水电、网络等成本费用,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规定扣款。合同期结束后,乙方应移交本次招标所有合格的水质自动站监测系统(包括仪器设备、系统集成、辅助设施、监控平台等)以及补齐 并移交一年的备品备件,若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或甲方单方面自行购买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产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4.4 验收14.4.1.验收标准14.4.1.1 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14.4.1.2 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及规定;14.4.1.3 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及合同内容。14.4.1.4 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验收管理办法。14.4.2.验收方法自动水站经三个月试运行后并在最近一个月内连续运行正常稳定后,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仪器设备验收监测。有关自动水站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分工以及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等参照《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验收管理办法》实施。14.5、质量保证期的运行要求14.5.1 运行管理质量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参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标方应按委托合同的要求,配备足够的车辆、备用仪器、备品备件和合格的试剂,配齐站点值守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技能的运行维护技术员和管理人员,具备支撑运行维护所必须的相应水质指标实验室手工分析的能力和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制订覆盖运维全过程 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工作记录表。水站仪器性能考核及数据质控依照《福建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闽环站函[2019]11号)的规定,对运行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若有新规定或新标准颂布,则以新规定或新标准为准实施。14.5.2 运行保障和质量管理技术要求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项目质保期间,中标方应达到以下要求:14.5.2.1 运行保障措施技术要求a.站房值守:应在每个自动水站实行专人24小时值守。b.远程巡视:每日对水站运行条件及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远程查看,并填写《水质自动监测站远程巡视记录表》,具体工作如下:检查数据采集与传输状况,确认是否获取了水站全部仪器的监测数据和过程日志。根据仪器质控结果、过程日志判断仪器运行情况及数据的可靠性。检查前一天数据上传情况,审核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判定,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填写数据审核日志。检查采水设施、水位以及站房内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入侵行为。通过远程控制,对仪表进行校时、复位、测试、校准、清洗、标液核查等工作。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运维人员应及时远程发送必要的质控测试命令,根据测试结果综合判断数据有效性。一旦确定仪器设备故障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赴现场处理处置。c.定期巡检:运维机构应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进行定期巡检,巡检频次不少于每周1次,检查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检查站房空调及保温措施,保持温度稳定;检查水泵及空压机固定情况,避免仪器振动;检查空压机、不间断电源(UPS)、除藻装置、纯水机等外部保障设施运行状态,及时更换耗材。检查水站电路系统是否正常,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检查采样和排水管路是否有漏液或堵塞现象,排水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检查采配水单元是否正常,如采水浮筒固定情况,自吸泵运行情况等;定期清洗采配水单元,包括采水头、泵体、沉淀池、过滤头、水样杯、阀门、相关管路等,对于无法清洗干净的应及时更换。检查工控机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有无中毒现象,至少每月备份一次现场数据。检查上传至平台的数据和现场数据的一致性;检查仪器与控制单元的通讯线路是否正常。查看水质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有无漏液;进样管路、试剂管路中是否有气泡存在,并及时将气泡排出。检查试剂状况,定期添加、更换试剂。所用纯水和试剂须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更换周期不得超过规定的试剂保质期。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检查防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是否有漏水现象,站房外围的其他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水站系统安全运行;在封冻期来临前做好采水管路和站房保温等维护工作。整理站房及仪器环境,完成废液收集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处置工作,且留档备查;保持站房及各仪器干净整洁,及时关闭门窗,避免日光直射仪器设备。d.日常保养与维护:根据《福建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闽环站函[2019]11号)的规定,执行水站定期养护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14.5.2.2 运行质量管理技术要求根据《福建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闽环站函[2019]11号)的规定,开展水质质量控制措施及实施频次要求。 a.日有效数据捕捉率:有效数据捕捉率是指上位机能调到的水站仪器分析得到的有效数据个数相对于仪器设备按照数据产生频率(监测频次为4小时一次,每天每站每个参数应有6个监测数据)统计的数据总个数的百分比。中标方每日应在12小时内(每天上午12:00前)完成前一日的监测数据审核。有效数据捕捉率≥85%(以日考核,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果数据捕集率<85%,每站每日扣200元。b.开机率: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半年每站出现24小时以上的停机次数应少于8次(每次停机超过24小时后,每增加24小时加计一次)。若不达要求,实行扣款。超过一次每站每次扣1000元。若确实需要停机,需提前报告,抽查发现未报告的,一次每站扣3000元。水站长时间停电或停水(自来水)、水位不足造成水站无法取样分析、由于采水设施损毁造成的水站无法取样分析超过48小时需人工补测1次,后续每周人工补测2次,直至恢复正常。若遇到停电、仪表故障、水位不足等原因不能满足日报要求的,中标方必须派人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费用由中标方负责;没有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而影响周报的,实行扣款。每周缺少1组每站扣1500元;每周缺少2组每站扣3000元。c.、周有效数据考核:中标方应于每周一10点之前报送上周的水质周报。水质周报各项指标日均值的计算至少需要4个有效数据;周均值的计算至少需要5个有效日均值。每少一个有效日均值,每站每参数扣200元。影响月报的每站每每参少一天扣400元。甲方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统计。d.数据质量要求:甲方或当地监管部门每月根据计划,发放密码质控样给乙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每个参数扣除200元。每半年按照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水站全参数进行一次比对实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每站每参数每次扣除1000元。省站每年组织对各水站的年度运行情况检查考核,其中标液考核不合格的,每站每参每次扣除200元。发现一次假监测数据,扣5000元;发现三次假监测数据,可辞退受托方,并追究责任。e.运行管理要求:数据按照中标方的要求接入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接受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考核,中标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属地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运行管理工作。14.5.2.3 维修技术要求a.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中所有仪器设备(仪表、水泵、控制柜、PLC、稳压器、工控机等)和数据传输软件及免费升级皆为维修维保范围,所有设备的损坏皆由中标方负责维修或更换。b.仪器设备故障,中标方应在发现故障之时起24小时内必须派人到达现场修理。未在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中标方质保金内扣除。c. 中标方连续3次未能履行维修责任,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扣除全部质保金;中标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4.5.2.4 土建部分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a.土建部分(包括站房、栈桥、护坡、内装饰、铁栅栏、站牌、绿化、水电等)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除自然灾害外,所有物品或部件(以正式移交之日的情况为基准)损伤、损坏皆由中标方负责更换或修复。b.土建部分(包括站房、栈桥、护坡、内装饰、铁栅栏、站牌、绿化、水电等)的所有物品或部件未及时更换或修复影响系统运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可自行更换或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4.5.2.5 质保期绩效评估甲方每个季度组织对中标方的上一季度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内容为省控平台上的水站日常质控数据、数据有效率,驻市站现场检查、质控检查情况,甲方的抽查情况。未达到绩效量化考核结果时,所产生的扣款费用,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扣除。14.6 技术档案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在水质自动监控站房内需将管理制度上墙公示。管理制度包括:现场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施运营操作规程、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度、运营状况记录及监督检查制度、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等。14.6.1 技术档案内容(1)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2)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记录。(3)药剂添加、更换记录。(4)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报表。(5)自动监控设备的例行检查记录。(6)统一的每周巡检报告。(7)计量机构的年检记录与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8)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9)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14.6.2 技术档案基本要求(1)档案中的表格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经甲方认可)。(2)记录必须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3)与仪器相关的记录放置在现场,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定期存档备查。14.7 其他事项14.7.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合同未列明的情形,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14.7.2 其他:1)本文所述技术要求只提及系统及设备主要配置及要求,应视为保证涉及系统及设备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乙方应根据投标产品的特点,提供足够的部件、配件及辅料,确保系统及设备能购正常使用。2)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且须为原厂原包装;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招标采购单位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3) 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乙方应办理建筑物、仪器设备的财产保险,费用由乙方自理。4) 本招标文件所述所有要求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应以本项目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合同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任何调整,任何计算错误皆视为已获双方接受,合同价亦不会因人工、物价、政策或汇率等变动而作任何调整。除合同价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5) 乙方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的资格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所投标货物须为全新原装未启封的货物(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货物,外观无刮、 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 称、品 牌型号、制造商 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通过合法渠道获得。6)本项目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7)必须详细列明需甲方配合的工作内容(包括完成期、货物存放、保管、安装调试、逐层安装、验收等)和具体要求。8)若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的水站管理办法在合同内增加新规定或新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执行。9)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乙方: |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8号 | 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459号 |
单位负责人: | 黄丹青 | 单位负责人: | 丁建萍 |
委托代理人: | 蒋本锋 | 委托代理人: | 魏福旺 |
联系方法: | ********1106 | 联系方法: | 133*****718 |
开户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福州铜盘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滨江支行 |
账号: | ****************6 | 账号: | ********6851 |
签订地点: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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