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阳市镇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试点合同公告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阳市镇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试点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市镇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试点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46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规划范围:镇头镇镇域范围,总面积 158.78 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 2019 年-2035 年
3.1 履行期限: 2019-11-21 —— 2020-05-2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合同的时间:中标之日起 履行合同的地点: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方式:乙方负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主要内容:(一)现状调查与分析:以三调数据、图件为基础,从政策要求、区域格局、规划解读、现状环境要素等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对已有相关规划进行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立足镇头镇发展基本情况,准确把握镇头镇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城乡发展规律,分析总结镇头镇发展的优势与短板。 (二)发展定位和指标体系:按照上位规划提出的乡镇发展要求,衔接其他相关规划,结合自身发展特色和人口用地规模,确定镇头镇发展定位与规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乡镇建设、乡村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衔接上位规划要求,明确主要发展指标和空间管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集中建设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河湖水面率、森林覆盖率、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等),统一指标统计口径,建立上下联动指标体系。 (三)控制线划定和国土空间格局:依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并优化镇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空间管控底线,落实长沙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合理安排镇域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城镇空间布局,明确具体管控措施或要求。以 2020 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划定并落实“三区三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国土空间格局,以村庄为单元落实“三线”基本布局。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1. 细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在划定并落实“三区三线”的基础上,对城镇、农业、生态空间进一步细分功能分区,对每个分区提出总体管控要求。2. 明确土地用途。收集整理其他相关部门的基础地理数据、规划数据、审批数据等,参照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文件,研究用地分类, 明确规划用途,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细则。 (五)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统筹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镇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自然生态修复、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明确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提出整治和修复要求,提升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效率和质量。 (六)镇村体系规划1. 镇村体系结构。依托乡镇发展空间布局,构建镇村体系等级结构,明确中心村与基层村。根据预测规划期末农村人口规模,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产村相融的要求,以合理布局方式构建村庄体系结构,确定各村庄用地规模,并制定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目录。2. 村庄分类引导。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研究村庄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制定村庄分类引导策略,与区域村庄分类和布局方案同步推进,细化引导、管控要求,分类型制定村庄建设项目准入要求。3. 村庄居民点布局。全镇域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引导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用地相关措施,结合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要求,明确镇域范围内村庄居民点布局。 (七)产业空间布局:依据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统筹规划产业的空间布局,制定产业引导发展规划和措施,提出乡村振兴策略。 (八)统筹支撑体系:合理安排镇域各类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统筹规划道路交通体系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减灾等镇村发展支撑要素。参照《长沙市小城镇公共设施配置规划导则(试行)》,评估现有公共设施,基于评估结果提出布局方案和项目列表。 (九)镇区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区域编制镇区规划,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提出镇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定城镇发展方向、城镇开发边界、布局形态、空间结构、功能分区,进行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商业、工业、绿地、仓储、公用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规划,明确各地块指标控制要求。研究制定生态绿地及景观风貌、综合交通、市政工 程、综合防灾等规划。 (十)近期建设和规划实施:1. 近期建设项目(2025年)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人力、财力和居民的迫切需求,以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研究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住房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公共和基础设施配套、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合理安排实施时序,以镇区、镇区外镇域为范围分别制定近期建设项目表。2. 规划传导和实施保障,构建形成“可分工、可传导、可维护、可监督”的规划实施体系,提出保障措施和机制建议,研究建立相应规划管理信息平台架构,探索纳入数据成果后的信息平台应用路径。 主要包括规划文本、附件、图件、数据库(shape 格式)。 成果形式应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提供纸质文件 2 套和电子文档 1套,提供成果汇报文件,成果文件需满足省自然资源厅数据库建库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图纸(可根据成果内容进行调整): (一)区位分析图(二)镇域国土空间现状图(基于三调数据)(三)镇域国土空间现状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四)镇域空间结构规划图(五)镇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图(六)镇域国土空间规划图(七)镇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图(八)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图(九)镇域村庄居民点布局规划图(十)镇域交通体系规划图(十一)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图(十二)镇域产业发展规划图(十三)镇区国土空间现状图(基于三调数据)(十四)镇区国土空间现状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十五)镇区空间结构规划图(十六)镇区国土空间规划图(十七)镇区控制指标规划图(十八)镇区道路交通规划图(十九)镇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二十)镇区基础设施规划图(二十一)镇区绿地系统与公共开敞空间规划图(二十二)近期重点项目布局规划图(镇域)(二十三)近期重点项目布局规划图(镇区) 其他要求:与正在编制的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上层次规划衔接,发挥试点探索作用。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会议纪要一并视为设计要点。 (一)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2)甲方按照合同签订进度,要求乙方提交资料及成果,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及作出较大修改并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重新明确有关事项。 (5)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及相关设计准入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6)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遵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7)乙方自身应建立完善的设计成果审查制度,严格对设计成果进行多级把关审核,按时按质提交规划设计成果,保证设计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乙方对其设计成果质量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公共社会安全、他人合法权利等设计责任,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终身追究。 (8)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设计服务。如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9)乙方应使用CAD系统软件,并按照编制办法要求制作规划成果。 (10)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并在公示及公开成果中隐去涉密部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1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2)规划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文本编制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关的费用;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经双方确认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可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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