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形象宣传片中标结果

城市形象宣传片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乙方:上海天临影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YS[GK]*******的厦门城市形象宣传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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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2001新闻服务厦门城市形象宣传片1国内752500752500天临天临
合计:7525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752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市委宣传部;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为充分地展示厦门“高素质、高颜值”的形象,展示厦门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实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等多区叠加优势下新的发展态势,拟在建国70周年和特区建设即将走入40年之际,拍摄制作一部城市形象宣传片。该宣传片以“厦庇五洲客,门纳万顷涛”为主题,以生活在厦门的普通人创新、创业故事为载体,向世界介绍一个敢拼会赢、开放包容,高素质、高颜值的厦门。并通过在各种国内外会议及平台的投放最终实现提升厦门城市影响力和吸引力的目的。宣传片制作力求以温馨、感人的细节;前卫、生动的动画制作;节奏明快、视觉冲击力强的画面剪辑;运用最新的电视、电影拍摄手段,在五分钟左右的时间里实现让生活在厦门的人有满满的幸福感;让到过厦门的人勾起美好的回忆;让不了解厦门的人产生新的向往。用途:主要用于重要会议、招商宣传、旅游推介等时间较短活动场合中播出,能在国内外媒体、社交平台投放。宣传片定位:城市外宣片,具有国家站位、国际视野。拍摄手法要求:细腻、生动,艺术化创作和创新性表达。乙方负责该宣传片的策划、拍摄、制作,最终交付1条长度5分钟的厦门城市形象宣传片,在此基础上剪辑1分钟和3分钟版本。成品交付要求:提供一份移动硬盘存储的数字成品(清晰度需要达到4K),语言要求:采用中、英文两种语言制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前,乙方将在每一次提交的样片中压上水印字幕,字幕内容为“xxxx年x月x日送审样片,请勿对外传播”,在甲方认为宣传片可以交付使用的时候,乙方将删除水印字幕并输出最终成片给到甲方。甲方需开具书面删除水印字幕的通知给到乙方,一旦甲方通知乙方去掉水印字幕,双方将视为本项目通过甲方最终认可,验收合格。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函、甲方已确认的创意脚本。本合同及附件相关文本。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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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70合同签订后支付70%
230项目验收合格后付3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验收通过后,甲方付清余款,本合同自动失效。。

10、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乙方必须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变更调整,提高和完善服务质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完善,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如因甲方过错或甲方其它原因,导致本项目取消,而乙方已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则甲方需按照乙方已服务的实质内容支付相应款项,且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如乙方过错或乙方其它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提交的工作成果和宣传服务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应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若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则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滞纳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除有权要求甲方付清服务款项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所列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制作。采购人未明示的部分应按国内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应为合同签订日为止最新公布发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方拥有乙方为甲方所提供服务的服务成果所有权及全部知识产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得披露给合同外第三人。合同签订生效后,中标人将按照采购人要求继续修订完善创意脚本,直到得到采购人认可为止。在最终成片交付之前,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创意脚本,有权对乙方所拍摄制作的样片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不需要承担修改费用,直至采购人认可审核通过为止。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能脱离双方确定的创意脚本,如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脱离了双方确定的创意脚本,乙方有权拒绝修改。乙方按本合同及项目确认书约定履行义务并按时完成,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对宣传片涉及拍摄的场景进行沟通并协调拍摄配合事宜,协助乙方拍摄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因甲方协调工作导致进度拖延或甲方无法取得相关配合的,则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该部分的主张或限制。甲方指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对接工作,若甲方变更联系人,应提前七日书面告知乙方。如甲方提供相关宣传资料或素材给乙方进行成果制作的,甲方应保证自身所提供的内容不违反现行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后果且不得追究乙方责任。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甲方应当及时履行确认、审核、验收等配合工作,如因甲方拖延导致乙方制作周期加长的,乙方不承担逾期责任。如甲方收到乙方确认、审核、验收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不回复乙方,将视为本项目验收通过。乙方有业务范围内的、双方认可的知情权。乙方应委派具备经过良好训练、富有经验的人员提供该服务,确保本合同顺利实施。乙方全面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的实施工作,指派专人同甲方对接,定期同甲方沟通,完成策划、拍摄及后期剪辑制作工作的具体实施细节。乙方指派专人为:杨谱颖,联系方式:156*****402。若乙方变更联系人,应提前七日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应确保其自身所提供的宣传服务不违反现行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为了保证甲方的利益和服务质量,乙方应按双方届时协商一致确定的项目工作推进表或指令按时完成项目工作内容。保证按计划和流程,无故障的顺利完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要求、标准等应从专业角度进行全面审核,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在开始拍摄工作之前,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需将宣传片的创意、脚本、演员概况等拍摄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核并以书面形式批准确认后,乙方才能开始拍摄工作。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制作完成宣传片。宣传片无版权上的瑕疵或争议,若因上述原因引起的第三方追诉,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乙方:上海天临影业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31号308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李洪亮
委托代理人:
沈萍
委托代理人:
杨谱颖
联系方法:159*****066
联系方法:156*****402
开户银行:建行税保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
账号:****************7979账号:****************7

签订地点:厦门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形象宣传片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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