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石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界确权工作项目中标公告

东莞市企石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界确权工作项目中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界确权工作项目
品目

服务/环境服务/其他环境治理服务/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采购单位东莞市企石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行政区域东莞市公告时间2019年12月19日09:22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11月26日中标日期2019年12月17日
评审专家名单张继元、姚永健、陈宏、刘为、徐旭麟
总中标金额¥205.89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锡恩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东莞市企石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沿江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莫先生 ****-********
代理机构名称广东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81号国际商会大厦7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梁锡恩 ****-********

  广东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受东莞市企石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的委托,就“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界确权工作项目”项目(项目编号:441900-29-20****-*******-****)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441900-29-20****-*******-****

项目名称: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界确权工作项目

项目联系人:梁锡恩

联系方式:****-********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东莞市企石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沿江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莫先生 ****-********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用户需求明细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东水务【2018】8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全面推进河长制,依法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深化水利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尽快全面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

二、项目范围

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界确权工作项目涉及23条河道,详细名录如下:

表1 河道划定工作名录

序号

河道名称

河长(km)

1

东清湖水库下游河

0.5

2

十二丫排渠(铁炉坑新壆段)

2.15

3

小郎排渠

1.09

4

大丁圩排渠

0.98

5

江边埔排渠

0.96

6

市场排渠

0.09

7

霞朗排渠

0.98

8

南坑排渠

1.66

9

五八围排渠(博夏段)

3.31

10

远塘排渠

1.6

11

东清湖水库上游河

2.07

12

木棉排渠

1.19

13

下截白水湖排渠

2.16

14

十二丫右支上游渠(旧围段)

1.73

15

新南排渠

0.36

16

清湖鹏岭排渠

0.33

17

上洞东门排渠

0.53

18

旧围鹅公咀

1.05

19

五八围排渠(湖美段)

1.83

20

东山西安西路排渠

1.43

21

东山村西安东路排渠

0.47

22

企石镇食品公司侧排渠

0.56

23

砂井坑排渠

1.85

小计

28.88

三、划界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及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3、《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对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7、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 7号);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0、《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号发布);

1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正);

1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1987年9月26日东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2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

1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16、其他相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二)技术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2012);

5、《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8、《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

9、《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10、《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1、《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1996);

1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广东省地方技术规范,DB44/T 1661—2015);

13、《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电总字(1995)4号文颁布);

14、《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15、《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7、《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9、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等。

(三)政策文件

1、《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2、《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3、《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45号);

5、《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6、《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

7、省水利厅《河湖划界确权实施方案编制思路》;

8、《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9〕99号);

9、《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东委发〔2011〕17号);

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8〕9号);

11、《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进度的函》(东水务函〔2018〕267号);

12、《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东水务〔2018〕87号);

13、《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

1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2019】15号);

15、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6、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划界标准

管理范围: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的范围,无背水坡的为迎水坡顶向内10米的范围。

保护范围:大型渠道(≥100m3/s)管理范围外延15米,中型渠道(20~100)m3/s)管理范围外延10米,小型渠道(<20m3/s)管理范围外延5米。

五、工作内容

5.1工作步骤

(一)测绘1:1000比例尺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地形图。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可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采用内外作业方式,先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桩点;再通过外业,根据设计图纸对管理范围线和界桩点现场测量放样,复核成果。

(三)编制《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定技术报告》,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后,形成报告终稿。

(四)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界桩制作与安装。

(五)根据实地放样情况,形成河湖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制作与安装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

(六)镇人民政府通过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河道管理范围平面图及其有关管理要求。

(七)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包括:报告书正文、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界桩成果表、标示牌成果表、政府公告情况)。

(八)按照《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上报成果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协助采购人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电子地图、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河湖管理范围公告文件上传至系统。

5.2地形图测量

(一)测量范围

测量面积为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面积,不含水域,每岸宽度25m,两岸总宽50m;

(二)测绘要求

1、坐标和高程基准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地形图绘制

(1)测绘比例1:1000。

(2)测绘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在地形图上标识清楚。护岸、沿河建(构)筑物等主要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应注明名称及关键特征参数。

(三)测绘成果

提交测量技术报告。

5.3制图

中标人以地形图为底图,可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桩点。通过外业,根据设计图纸对管理范围线和界桩点现场测量放样,复核制图成果。

(一)界桩布设要求

布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并根据实际地形和周边环境确定布设位置。

基本桩密度宜为 100m~200m,加密桩密度宜为20m~50m;相邻两界桩之间应相互通视。在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

在以下情况应增设界桩:1) 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2) 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3) 河湖拐弯(角度小于120度)处;4) 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二)标示牌布设要求

河道起点、终点各设一个标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标示牌间距应小于3000m。

在下列情况应设置:1) 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2) 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3) 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4) 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5) 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三)制图成果

河湖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

5.4划定技术报告编制

编制《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定技术报告》,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后,形成报告终稿。

5.5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

(一)界桩制作

新设界桩应分为基本桩与加密桩。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围界线的主要控制点埋设;对管理范围边界的拐点和复杂段可适当增设加密桩。

1、结构

界桩可由桩体与基座组成,桩体应镶嵌于基座中;无法设置基座时,应适当增加桩体长度和埋设深度。

2、材质

界桩桩体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也可在不可移动的坚硬岩石表面制作雕刻界桩。

对界桩桩体,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C25。界桩基座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凿基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内。

3、外形及尺寸

(1)基本桩

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小于500mm。采用长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200mm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200mm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桩(长×宽×高)。见图1。

图1 长方体(修边)基本桩断面图

采用六棱体外形时,桩体尺寸应为边长180mm,有基座桩体高应为1000mm;无基座桩体高应为1200mm。见图2。

图2 六棱体基本桩断面图

(2) 加密桩

加密桩桩体外形宜采用长方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应不小于400mm。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150mm×150mm×900mm(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150mm×150mm×1000mm(长×宽×高)。见图3。

图3 加密桩断面图

(3) 基座

基座外形应采用长方体,尺寸应为600mm采用长方体,尺寸应为应为(长×宽×高)。预制混凝土基座及岩石基座坑应较桩体外形尺寸略大,便于桩体镶嵌和砂浆固定;界桩材料为钢筋混凝土,基座为现浇时,受力筋应在桩体下端外露,长度不小于100mm;基座顶面应低于地面100mm。

4、界桩布设

(1) 布设要求

布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并根据实际地形和周边环境确定埋设位置,选择界桩外形和材质。

(2) 界桩密度

基本桩密度宜为 100m~200m,加密桩密度宜为20m~50m;相邻两界桩之间应相互通视。在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

在以下情况应增设界桩:1) 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2) 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3) 河湖拐弯(角度小于120度)处;4) 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5、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地面以上各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背面。正面、背面应采用阴文标注,左面、右面可采用喷涂方式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正面、背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 和“管理范围界”5个汉字;长方体(修边)桩左面标注河湖或水利工程名称;长方体(修边)桩右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各面标注推荐式样见图4。

图4 长方体(修边)界桩标注样式示意图

六棱体界桩地面以上正面、反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背面。正面、背面应采用阴文标注。

六棱体界桩正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背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 和“管理范围界”5个汉字;各面标注推荐式样见图5。

图5 六棱体界桩标注样式示意图

如堤防管理范围无法埋设界桩,可在堤防边界埋设,标注为“堤防边界”。

界桩标注均应采用白色作为底色,中国水利标志应采用蓝色,其他标注文字均应采用红色。

标注文字的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6、编号

(1)基本桩

①河道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识,界桩序号建议采用3位阿拉伯数字(如001)(下同),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

②堤防编号格式为“岸别—临水侧/背水侧—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识,临水侧/背水侧用“临”、“背”标识,界桩序号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特殊情况时可根据管理需要排列。

③对有堤防河道、湖泊,堤防临水侧根据需要可设置水利工程界桩,采用堤防界桩编号规则;堤防工程背水侧界桩与河道或湖泊管理范围界桩重合,应分别采用河道界桩编号规则或湖泊界桩编号规则。

④河湖整治工程、水闸、泵站和其他水利工程编号格式为“管理单位—界桩序号”。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2)加密桩

加密桩编号通过在基本桩编号下方增添附加编号组成。其中,基本桩编号采用相邻两界桩中序号较小的编号,附加编号由“加”和加密桩序号组成。序号从基本桩编号较小一侧向较大一侧依次增加。例如:加 1,加 2 等。

(3)增设界桩

增设界桩编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序号后加注括号数字,例如:8(1),8(2),9(1)等。

(二)标示牌制作

1、结构和材质

标示牌由面板与支架组成,可采用铝合金、钢筋混凝土、仿木等材料制作。

2、外形及尺寸

标示牌外形采用长方形,尺寸宜为2000mm用长方形,尺寸(宽×高)或1500mm用长方形,尺寸(宽×高)。标示牌尺寸可根据工程规模选择;对临近村镇的工程,可选用较大尺寸的标示牌。

标示牌正面和背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背面。

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时,面板底色为蓝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白色;采用混凝土材质时,面板底色为白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红色。

标注文字的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标示牌正面标注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标示牌背面标注文字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3、密度

河湖及水利工程起点、终点各设一个标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标示牌间距应小于3000m。

在下列情况应设置:1) 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2) 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3) 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4) 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5) 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4、编号

标示牌编号书写于标题名称后面。格式为“(标示牌序号)示,序号根据管理需要排列。

(三)埋设要求

1、埋设流程

(1)界桩、标示牌埋设点定点放样;

(2)开挖基坑并夯实;

(3)现场浇筑基座,或在基坑内安装预制混凝土基座;

(4)安装界桩、标示牌并确保与基座牢固结合;

(5)拍摄照片。

2、埋设位置

界桩、标示牌均应埋设在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内侧(近河湖、水利工程一侧)。所有已埋设的界桩、标示牌均应在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平面图上标注,并将埋设点的坐标、高程和界桩、标示牌照片整理入数据库。

当选定的埋设点在湿地、水塘等不适于埋设区域时,可先将界桩、标示牌埋设于岸边适当位置并在管理范围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待有条件时再按选定位置埋设。

3、埋设深度

无基座基本桩埋设深度不小于700mm;无基座加密桩埋设深度不小于600mm;有基座的界桩,包括基座在内桩体埋设深度为600mm。不具备深埋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埋设牢固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界桩埋深。

标示牌宜安装在保护范围内明显位置。标示牌可采用柱式和附着式两种安装方式。柱式安装时,支撑件应美观、统一、牢固稳定,采用与标示牌相同材质;附着式安装时,标示牌应固定在表面平整的硬质底板或墙面等不可移动物体上。

5.6社会公告

中标人协助招标人及镇人民政府通过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河道管理范围平面图及其有关管理要求。

5.7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

编制企石镇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包括:报告书正文、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界桩成果表、标示牌成果表、政府公告情况)。

5.8成果上报系统

按照《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上报成果技术要求》相关规定,中标单位应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电子地图、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河湖管理范围公告文件上传至系统。

(一)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电子地图

1、管理范围线状图层和 界桩点图层,

2、坐标系统:CGCS2000坐标系统

3、数据格式:SHP格式

4、线图层属性字段:序号、图层类型、河湖名称、类型、管理级别、岸别(仅河道划界图层)、备注

5、点图层属性字段:序号、图层类型、河湖名称、类型、管理级别、桩号、备注。

(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1、控制点表和说明文档

2、控制点表:岸别、防洪标准、控制点坐标、基线外延距离、设计水面线或最高洪水位线高程、划定标准类型编号等(XLSX格式,系统可下载模板)

3、说明文档:应含各河道不同分段的管理范围划定标准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DOC格式,更详尽的标准说明)

(三)河湖管理范围公告文件

1、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公告证明材料(PDF格式)

2、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

六、工作量

表2 划界工作量

测量面积(km2)

制图幅数(幅)

划定技术报告(本)

设立界桩个数(个)

标示牌个数(个)

划定成果报告编制(本)

其他

1.444

58

23(含专家评审)

768

46

1

成果上报系统等

七、提交成果

阶段性成果按采购方要求进行提供,最终成果包含但不限于:

(一)测量图:含图幅结合表及已接边的地形图(分别采用珠区坐标系和大地2000坐标系,DWG格式和PDF格式);

(二)本工程划界地形图,图上需清晰标示界桩及标示牌的位置,划出建筑物占地线、管理范围线以及保护范围线,并附有界桩和标示牌的统计编号及表格(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DWG格式和PDF格式);

(三)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定技术报告(包括专家评审及划界确权工作中各部门提出意见并进行解答);

(三)企石镇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包括:报告书正文、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界桩成果表、标示牌成果表、政府公告情况);

(四)上述所有成果应提供电子版,所有成果图纸应提供CAD电子版;

(五)界桩、公示牌制作与安装

(六)按照《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上报成果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协助采购人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电子地图、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河湖管理范围公告文件上传至系统。

八、报价要求

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括人工费、劳保费、保险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各种税务费、评审费、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九、工期要求

工期为270天,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地形图测量工作;地形图测量完成后90天内完成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完成后90天内完成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界桩、标示牌安装后60天内完成社会公告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编制及成果上报系统。界桩、标示牌质保期不少于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十、结算方式:

1、本项目的地形图测量、制图、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划定成果报告编制、成果上报系统,因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增减工程量,不另增减费用。

2、本项目的界桩和公示牌制作与安装,采用按实结算,即按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中标单价。

3、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合同价格。

★十一、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完成测量及提供相关成果(含电子版)后,提交请款报告3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30%。

2、第二次付款:完成河湖管理范围界线、界桩点设置平面图及技术报告(含电子版),并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后,提交请款报告3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

3、第三次付款:完成界桩、标示牌安装,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和成果上传系统,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请款报告3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

4、第四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由竣工验收之日起质保期定为一年)提交请款报告3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至合同价的100%。

注:因采购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方已经按期支付。

十二、服务要求

(一)熟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的工作流程,满足修改论证、及时汇报以及按时提交成果等特殊要求。对划界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在划界工作期间,须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二)人员要求:投标人至少委派以下人员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1人、水文专业人员1人、水工专业人员1人、测量专业人员1人。

(三)中标人负责各项会议报告汇报准备工作。

(四)采购人可依据工作需要,要求中标人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

十三、验收要求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程标准,配合采购人整理划界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采购人组织工程检查,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检查验收应贯穿整个划界工作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划界工作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划界成果检查验收包括各类精度(控制点、界址点和面积等)检查。指标的合理性审查等;

(二)划界程序和要件检查包括小型水利工程划界的程序(指界、作业、公示、确认等)合理性检查和要件成果(数、图、册、簿及程序产生的其他结果)的完整性检查等;

(三)数据的规范性检查主要指对需要提交的数据成果在书记分层、属性结构、字段命名、数据字典、数据格式、数据精度等参照技术规范进行规范性检查;

(四)统计汇总一致性检查主要针对统计汇总的数据结果与原始数据。图册、簿册之间的一致性检查;

(五)界桩和指示牌需足满界桩和指示牌的技术要求和埋设要求;

(六)调查成果的验收以整个行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七)系统上报成果满足《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上报成果技术要求》。

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 “★”条款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东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81号国际商会大厦706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梁锡恩 ****-********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11月26日

中标日期:2019年12月17日

总中标金额:205.89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中标金额(万元)
1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安阳市安钢大道东段205.890000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2.34712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中标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及相关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依据;中标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伍仟元整。

评审专家名单:

张继元、姚永健、陈宏、刘为、徐旭麟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1、项目内容:企石镇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二期目标任务)划界确权工作项目采购一项。

2、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125,800.00);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贰佰零陆万贰仟零贰拾陆元整(¥2,062,026.00)。

3、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六、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需填):

经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致推荐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确权 划界 目标任务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广东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