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中心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原水供应改造中标结果

环境卫生中心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原水供应改造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

乙方: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S[CS]*******的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原水供应改造工程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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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B0599其他专业施工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原水供应改造工程类采购项目11项国内*******.83*******.83按磋商文件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
合计:*******.83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捌万陆仟陆佰壹拾陆元捌角叁分(¥*******.83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

4.3交付条件:采购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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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30在合同生效并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后14天内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30%的预付款。
220项目全部设备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招标人凭设备验收合格文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设备货款。
310项目设备安装完成且已完成调试、处于试运行阶段,财政资金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设备货款。
410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到位后,甲方凭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10 %的项目验收款。
520项目及内页资料完成移交且经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结算价,支付至结算价的90%。
610项目质保期满/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10%的项目尾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金额的10% 的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因征地拆迁滞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干预(包括暂停工、赶工以及工期变更),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有政府相关规定或文件要求执行,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有政府相关规定或文件要求执行,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有政府相关规定或文件要求执行,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有政府相关规定或文件要求执行,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有政府相关规定或文件要求执行,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无法更换的,承包人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承担违约金。(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或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承包人延误超过5天,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重建以达到合格标准。(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1000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5)承包人选派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得随意进行人员变更,若要变更,变更人员必须是同等资历的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 1万元、安全员1万元、其余各专业工程师每人0.5万元,其他人员1000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主要专业工程师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少于25天(以指纹打卡记录统计为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每人每天处罚500元,专业工程师每天处罚500元。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班子成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直至终止合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管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 20 %及以上或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 因承包人其他法律纠纷、行政违法等原因被冻结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到位的。 (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 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8)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且监理工程师发出3次书面警告。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给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不予支付。。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21.1.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21.2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21.3施工要求21.3.1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基层表面高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21.3.2测量前应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核。测量的方法、精度以及所用的仪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测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场,测量结果应经过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21.3.3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21.3.4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21.3.5出入现场要求(1)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认为适当时间内持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相应照片提交给现场保卫部,由其统一制作入场证。(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或任何部位要求出示入场证而未能出示时,将被拒绝进入现场。(3)在任何时候,因持证人停止雇用时,上述颁发的任何入场证应被迫停止使用。(4)承包人应负责场内卫生(含厕所、浴间等)并承担发生费用。(5)工程师和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应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存放或储备材料和成品的一切车间和场所,或者被承包人或任何分包商供应材料或成品的场所,并且当需要时,承包人应使工程师和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取得工程材料或成品的其他车间或来源地,同时要求承包人不应在工程所在地存放不合格品或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21.4 施工过程管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他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回,承包人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务。21.5投标书的充分性21.5.1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21.5.2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的性质、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已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其财产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材料的性质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并感到满意,而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21.5.3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21.6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21.7本专用条款中涉及的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是指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和区财政审核所,各级财政审核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市级和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市(区)投资审核部门是指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区主管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的部门,各级投资审批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市级及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批。21.8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知悉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的供应条件;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建筑废土的处置。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以防止施工人员同当地居民发生矛盾,承包人应以自身的力量理顺关系,解决纠纷,并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21.9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号)中的要求和标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7]11号),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21.10工程中标后,承包人除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外,还必须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文明施工责任书》、《安全施工责任书》、《廉政协议书》、《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厦建工〔2015〕36号《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发包人单位的厦市政发【2017】75号文以及发包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21.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及临时设施费按规定计取,承包人在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用前必须将此费用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给承包人,差额部分(指投标人按规定计取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金额总计扣除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实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及临时设施费支出金额总计)由发包人扣回。21.12为避免项目收尾阶段出现“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情况发生,已完工程移交管养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工作(含维护、保洁、安全、照明等)并承担相应费用。21.13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接驳办理手续由承包人协助办理,其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承包人同时应为本工程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所需费用承包人应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21.14在现场“三通一平”工作部分完成且满足局部开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先行进场组织施工,且有关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21.15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所有物资设备、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发包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该损失。21.16本工程工期紧、工作面多,为确保按期完工,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各个工作面必须同时施工时,承包人必须为每个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面投入工程师认为足够的具体人员和机械设备数量开展施工。否则按罚款1000元/人/天计投入数量不足作业人员和按罚款500元/台班计投入数量不足机械设备,或按专用合同条款7.3.1条和7.5条款执行。21.17为了利于对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控,施工现场应安装无线监控设备,确保发包人随时远程监控全线现场情况,工地大门门禁需采用人脸识别匝机(2条以上)入场,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远程监控的安装、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使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21.18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投标人应自行综合考虑到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报价。工程一切险,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承包人应自行充分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投保,费用自行承担。若未投保,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费用。21.19本工程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办理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程序时间因素,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时间滞后为理由拖延工程工期、停工及索赔工期顺延。21.20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的现场到位情况实行上、下班每天四次指纹(或人脸)打卡考勤和不定期抽查,打卡机由承包人自行准备。21.2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政府或发包人对工程范围及数量提出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增减价款以财政审核为准,且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21.22承包人应遵守《关于工程计量与签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厦建总[2009]57号)21.23承包人要协助发包人办理单体放样、±0.00验线、水箱、防雷、消防、规划、房产测绘、人防、市政、景观绿化、环保、电力、给排水、排水证、档案、水土保持、节能等各项专业验收及综合验收备案并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旧合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办理自建供水设施建设验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建设申请及验收、项目竣工排水许可证、质量监督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检测、监测、测量单位应由发包人确定,本工程将由发包人、承包人、检测(监测)单位签订三方合同,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支付。相关检测、监测、测量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防雷检测、基坑监测、桩基检测、深基坑围护论证、爆破专项安全论证、桩型论证等。其中办理红线测量、地籍调查、单体放样、±0.00验线、水箱、防雷、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电力、给排水、排水证、管线实测、水土保持、节能(能效测评)、智能化、环保和消防的第三方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包干使用不再调整。21.24涉及安全、质量等重要分项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混凝土的使用需报业主同意。21.25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21.26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保证金或各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21.27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通知;在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等过程中应遵守业主单位的相关文件、规定。21.28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以上费用,结算不再调整。21.29本工程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绿色施工,成立绿色施工管理小组,建立并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与目标,制定绿色施工专项方案。21.30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时所报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品牌及规格。(其中商品混凝土应采用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的供应商,选用前须征得招标人同意。人防门、人防通风防化设备需在厦门人防办备案,应急灯具(消防用)须是经消防部门认证的产品,人防通风防化设备、应急灯具(消防用)、铝合金门窗五金配件最终品牌报业主、监理确认认可后方可实施。)若需变更,须在招标推荐的品牌中选取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意变更后造价增加按投标报价结算,若变更后造价减少按实核减。变更材料品牌及规格需向发包人支付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21.31承包人承诺按照工程进度组织主要材料进场,若因未按供货合同向主要材料厂家支付款项而影响主要材料按时进场,从而影响工程建设,则同意发包人直接将该部分材料货款按供货合同支付给厂家。承包人承诺办理一切财务支付手续。21.32项目竣工移交时,承包人应负责与招标人、使用单位、业主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书面移交书。21.33承包人在综合管网施工时要积极配合燃气、电力、自来水、广电、公众网等相关管线单位的施工,充分了解这些管线的走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若图纸内容与这些管线有矛盾,应作出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要负责将项目雨、污水管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系统,在雨污管施工前必须摸清周边市政管道标高后再施工。承包人对已施工完成的室外相关管网应做好保护工作,若造成损坏应承担全部责任。21.34为了规范保修维修工作流程,及时处理保修问题,维保根据发包人编制的《工程保修及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执行。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小修(如灯具、门锁损坏等)在接报后1日内保修;中修在接报后2-3日或与校方约定的时间内保修。对施工单位逾期未组织整改的,可启动应急维修机制,即由发包方组织应急维修队伍,及时予以处理,维修费用从施工单位保修金中扣除并支付给应急维修队伍。21.35承包人中标后一周内提供必须的生活房屋、现场办公用房及必备的配套办公用具、用品并提供交通方便。21.36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从完成竣工验收且与接收单位办理完成移交手续次日起计算。21.37本工程是重点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投标人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并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以下条款只作为合同条款,不作为技术标评标依据):21.37.1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使用各种机械设备等用电负荷总量,以及开工时仍无法正常供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电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对工程工期变更和费用增加或导致发包人被索赔的影响,并配备不少于提供1台90KW 同时施工的发电设备,中标人接发包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位,若未到位视为违约,每拖延一天支付发包人0.1万元违约金”。21.37.2开工时仍无法正常供水或施工现场用水的水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增压的措施费用。21.37.3本工程在合同价中已考虑赶工措施费,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延误,工期不顺延。21.37.4在施工中可能出现“雨季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情况,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招标人索要任何误工损失及费用补偿。21.37.5所有脚手架及模板支撑均采用钢管。脚手架模板钢支撑接触的地面要用砼进行硬化处理,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对该费用给予增补。21.37.6关于本工程模板使用(周转次数)的规定: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本工程所用模板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招标人索要任何费用补偿。21.37.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质情况的变化,招标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及时增加或调整相应的机械设备或调整施工方案,以保工程进度的需要,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机械设备或施工方案的变化,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机械设备变化或施工方案的变化而增加的任何费用。承包人若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21.38验收工作。按照工程进程,按验收规定及流程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组织进行验槽、隐蔽工程、首件和分部、分项、初验及竣工等验收工作,创造或配合提供验收工作所需条件。若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或阶段上报验收工作计划的,逾期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复核,检测费用由本企业自行承担,对与无法检测或复核的工程量同意不予签证,并按照第一类违约情况接受处罚。承包人应负责办理防雷、规划、房产测绘、人防、消防、市政、景观绿化、环保、给排水、管线测量等所有涉及工程有关的各项专业验收及综合验收、竣工备案、竣工移交等并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并承担相应费用(含需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以上费用,结算不再调整。发包人提供配合或协助。21.39根据厦财建[2017]81号《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代建单位可依照经济合同约定向其索赔”,由乙方原因直接造成本工程的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导致代建单位被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被扣减部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在乙方报送工程结算前,甲方会同乙方、监理单位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如出现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按文件要求相应的款项在结算时暂扣,直至甲方向乙方索赔完,再返还暂扣款。21.40装修材料进场前,样品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并经发包人及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21.41工程看护与防护21.41.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本工程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造成破坏和损坏。由此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1.41.2 合同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故,工程师认为需对工程安全进行紧急处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41.3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21.42承包人办理中标手续后,需将临时用电的负控费、押金、建设费预付费等缴交到发包人财务部,待财政资金到位或押金退还后,一次性返还承包人。21.43关于总包管理费:21.43.1本次招标工程的中标单位为项目总承包单位。21.43.2对于发包人单项发包的项目,总包服务费由单项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原则上其总包服务费不超过单项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格的1.5%,最终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21.43.3总包服务费收取对象是指对于发包人单项发包的项目。承包人负责提供垂直运输已有架体、工具房等设施以及相应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留、预埋、洞口风度、进度协调、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和配合费用。如总体进度协调、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21.43.4对不列入本招标项目清单编制范围及内容的,总包单位必须提供垂直运输、施工作业面、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场地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孔洞,准确的预埋件、预留套管等,并在安装后修补孔洞;完成供电局在进行供电系统施工中需要设备运输墙体预留通道及设备安装后预留通道砌筑、孔洞预留及塞缝以及预埋件预埋等相关配合:在电梯安装工程中负责井道的安全防护、塔吊运输、厅门及门槛水泥灌浆塞缝等。21.44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1.45 本工程若涉及爆破施工,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爆破施工手续,所发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爆破工程设计与评审费,安全评估、专项监理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1.46本工程的主要材料采用订货前报审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采购。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含沥青砼和水泥砼、混合料、支座、伸缩缝、防水防腐材料、钢筋、钢绞线、管材、电缆、路灯、变压器等)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投入使用的,承包人除了应负责整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外,发包人按每项次5~100万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21.47本工程绿化范围内的填土,必须符合园林绿化相关规定,满足绿化种植条件。21.48本绿化工程养护期为6个月,苗木成活率符合《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J13-90-2007)规定要求。当承包人完成施工图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经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开始计算养护期。养护期满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竣工资料报请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负责与接收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21.49本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在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前,承包人必须负责保护、看管、运行,并承担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试运行期间的水电费、临时保安人员、维修人员、看护人员的工资、抢修及抢险的费用等)。21.50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严格现场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以确保施工安全及第三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若因施工组织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得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一切费用等。21.51承包人应遵守《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厦市政发〔2019〕223号)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玖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乙方: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51号之三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14楼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许明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85*****760
联系方法:139*****80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莲前支行
账号:账号:****************092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1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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