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QDZC20192031_01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300M光纤专线采购B300M光纤专线采购中标公告
XQDZC20192031_01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300M光纤专线采购B300M光纤专线采购中标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300M光纤电路租赁业务协议
甲方: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注册地址: 大庆市东风路8号
合同联系人:马庆东
电话: 166*****015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地址:
合同联系人:李海岩
电话:156*****867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相应业务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 业务内容:300M光纤电路共11条用于大庆市中院及10个基层法院
2、 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用途:用于办公
3、 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乙方自行施工部分产权归乙方所有。
4、 合作业务如为语音专线业务,允许传送的真实有效主叫号码和号段为:
5、 本协议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7、 其他约定: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大庆兴业支行 帐号:****************636
二、费用条款
8、 资费标准:450000元/年.
9、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交纳使用费,业务开通之日是乙方对甲方开始计费的日期。
10、 费用交付方式、频次及数额:一次性
11、 乙方的计费周期为公历自然月,即每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计费周期。业务新开通当月费用按计收。甲方在停止使用乙方业务时,不足一个整月的时间按整月缴纳使用费。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2、 甲方如对乙方收取的通信费用有异议,可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确认核对后,如确有错误的,乙方将在次月调整。
13、 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付费。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通信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14、 甲方在协议租期内因自身原因提出退租要求,需向乙方支付退租补偿,即从退租之日起补齐原所享受的优惠租费,并向乙方支付未到期的优惠租费作为补偿。
1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提供业务所需要的现场施工、设备安置等工作。如果乙方需要将相应通信设备放置在甲方提供的场所,则该场所应具备符合标准的运行环境;如因甲方人为原因导致乙方设备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 甲方负有对其办理的业务提供有效的真实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的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其最终用户的实名入网登记手续。
17、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进行申告,乙方将负责通信故障的处理。
18、 乙方配备专职客户经理,作为甲方与乙方事务沟通的第一联络人,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上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甲方提出的通信问题。
19、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约定缴纳费用造成欠费,乙方有权对甲方采用暂停服务的措施,甲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且暂停期间费用正常收取。
20、 甲方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原件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1)个人客户、代办人、经办人个人有效证件是指:(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外国公民,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单位客户有效证件是指:单位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1) 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5)社会团体组织可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党政军(军队指团级以上单位)用户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介绍信;(8)使领馆可使用照会;(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甲方单位的经办人有义务如实书面填写以下信息:(1)个人客户,填写个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等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包括代办人的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2)单位客户,填写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证件类型及所载的编号和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经办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
4)甲方在办理信息登记手续时,需经办人出示以下所有证明材料:集团(单位)客户有效证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和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
(1)集团(单位)固网业务用户入网
甲方单位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宽带(含无线接入方式)、专线等固网业务的装机、移机、过户等业务,以及办理其它业务需要登记时,应提供对应客户的有效集团证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如实完整登记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配合乙方现场拍摄照片。
(2)集团(单位)移动网、行业卡业务用户入网
甲方办理移动电话用户入网手续时,履行工信部、公安局及工商局关于实名登记义务,配合乙方对移动电话的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进行验证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甲方办理涉及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时,应配合乙方登记责任人单位及责任人信息。配合乙方现场拍摄用户照片。如为车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需配合乙方按照“功能最小化”原则,屏蔽语音、短信功能,并接受乙方对行业卡使用范围(包括可访问IP地址、端口、通话及短信号码等)、使用场景(如设备IMEI与号卡IMSI一一对应)等限制和绑定。原则上新增的行业卡必须使用13位专用号段,并通过专用网络承载相关业务,特殊情况下需使用11位号段且开通无限制的语音功能的,甲方必须按照公众移动电话用户配合乙方进行实名登记。甲方办理的B2B行业卡产品,只限于客户自用,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和违规使用。
5)甲方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业务:(1)甲方拒绝出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2)拒绝如实填写相关信息;(3)冒用他人证件;(4)使用伪造、变造证件。
21、 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户入网手续时,应履行工信部、公安部及工商总局关于实名制登记义务,查验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留存加盖公章的集团客户有效证件复印件和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并要求经办人书面填写相关信息。
1)集团(单位)固网业务用户入网
乙方为甲方单位用户办理固定电话、宽带(含无线接入方式)、专线等固网业务的装机、移机、过户等业务,以及办理其它业务时,应对甲方提供的对应客户的有效集团证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查验,并现场拍摄和留存经办人照片,在用户资料中登记装机地址。
2)集团(单位)移动网、行业卡业务用户入网
乙方为甲方办理移动电话用户入网手续时,履行工信部、公安局及工商局关于实名登记义务,对甲方移动电话的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进行验证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甲方办理涉及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时,乙方登记责任人单位及责任人信息。并现场拍摄和留存办理用户照片。如为车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乙方按照“功能最小化”原则,屏蔽语音、短信功能,并对行业卡使用范围(包括可访问IP地址、端口、通话及短信号码等)、使用场景(如设备IMEI与号卡IMSI一一对应)等限制和绑定。原则上新增的行业卡必须使用13位专用号段,并通过专用网络承载相关业务,特殊情况下需使用11位号段且开通无限制的语音功能的,必须按照公众移动电话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二次销售和违规使用等违约行为,有权停止服务。
3)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对知悉的客户资料应严格履行其保密义务,应遵循甲方对客户资料保护管理、使用、处理等工作要求;应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和制度,确保客户资料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交易、非法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其他形式不当利用客户资料,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将客户资料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用途。
22、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服务规范》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23、 甲乙双方维护界面按照通信设备及线路的产权归属进行划分,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有产权通信设备及线路的软硬件维护。
五、保密
24、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一方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对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六、争议解决
25、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将争议交于乙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七、特别条款
26、 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淫秽、色情、反动言论等非法信息。否则乙方有权利终止服务,追究甲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7、 甲方应严格按照网间主叫号码传送的相关要求执行,不得在线路及乙方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超出原有协议业务范围的设备及装置,不得擅自改变入网的用途,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转至第三方使用,严禁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与非法运营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利终止服务,追究甲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8、 合作业务如为语音专线类业务,甲方不得利用语音专线违规开展虚假主叫号码传送,不得擅自隐示或非法更改传送的主叫号码,如有违规,甲方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发现甲方违规,有权利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29、 甲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发现擅自改变用途、使用渠道或分包转租、多级转租非法用于电信诈骗的,甲方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发现甲方违规,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
30、 合作业务如为互联网专线业务:(1)甲方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或非法转让该项服务或非法建立网站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停止服务,删除甲方存储在乙方设备上的所有数据,并依法追缴各项通信费用和违约责任。(2)上网专线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建站服务端口。若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网站)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经乙方审核合格后,代为网站备案,获得工信部备案号,方可开放建站服务端口网站发布。甲方不得利用该服务对外经营电信业务,也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1、 合作业务如为车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业务,甲方办理的B2B协议行业卡产品,只限于客户自用,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约二次销售行为,有权停止服务。
32、 禁止甲方将自带IP地址或乙方公司互联网带宽转租给互联单位、ISP。
33、 禁止甲方利用乙方互联网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电话。
34、 当甲方业务使用用途发生变更时,必须书面告知乙方。
八、其它
35、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甲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为了明确联通客户所应履行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联通客户的经营行为和管理秩序,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于业务合作伙伴、行业客户、语音专线用户、IP专线用户、网元出租、IDC用户和云计算用户等。甲方接入使用乙方网络或相关业务系统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 不得利用乙方网络或相关业务系统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九不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定义的“九不准”信息标准: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 “五大类”,即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通知的要求,甲方不得发布、传播有关代孕服务内容的信息。
4、甲方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未经接收方允许的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垃圾彩信、骚扰电话、诈骗电话等。
三、甲方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承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手机病毒、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破坏性程序的,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办理许可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办理备案手续。甲方必须先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的资质(如IDC、ICP许可证、网站备案号等),并提供给乙方验证后,方可正式提供业务。
五、甲方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或非法转让该项服务或非法建立网站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停止服务,删除甲方存储在乙方设备上的所有数据,并依法追缴各项通信费用、追究违约责任。
六、互联网专线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建站服务端口。若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网站)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经乙方审核合格后,代为网站备案,获得工信部备案号,方可开放建站服务端口网站发布。甲方不得利用该服务对外经营电信业务,也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七、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微博、微信等即时聊天的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信息发布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乙方有权对甲方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甲方应对其开展业务资质、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因其经营发布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甲方负全部责任。
九、甲方应建立有效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负责协议合作范围所涉及的用户信息安全。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满足行业主管部门保护要求的进行整改。
十、当甲方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的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 若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接入服务直至解除双方协议,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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