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心医院法律事务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吉林市中心医院法律事务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法律顾问及代理法律事务合同
甲方:吉林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邵明宇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4号
电子邮箱:jlszxyyflfw@163.com
乙方: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修保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54号
电子邮箱:********5@qq.com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包括: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及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草相关解决方案和法律文件;
2、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对甲方医改、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书;
4、应甲方要求,参与医院经营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磋商、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法律论证;
5、应甲方要求,对于甲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有关的采购提供法律服务、协助起草、审查相关合同、必要时可进行相关调查;
6、应甲方要求,对医院医疗工作中可能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资料、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等有关医疗文书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7、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8、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必要时提供法律建议;
9、及时向甲方传达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0、应甲方要求,参与单位基建、装修工程的招标事务及相关合同审查;
11、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理顺相关人员与医院之间的关系;
12、涉及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
13、协助甲方办理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相关事宜;
14、律师团队为甲方审查合同类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年累计工作时长2000小时以上;
15、上述未包括的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二)重点法律事务
1、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病历资料的管理提供法律建议,规范医疗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医院举证不能,防范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2、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的规范提供法律建议,防范侵犯患者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3、为疑难病历,死亡病历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4、为甲方会诊、协助诊疗提供法律建议;
5、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甲方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三)纠纷处理
1、应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承诺在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段均可随时派遣熟悉医疗纠纷事务的专职律师10分钟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参与甲方医疗纠纷应急处理工作;
2、代表甲方参与甲方医疗纠纷的患者接待、谈判协商、院内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仲裁、第三方(医调委)调解等法律事务,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3、对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书写及审阅相关法律文书,协助处理;
4、应甲方要求,在重要手术审批告知签字过程中,进行律师见证;
5、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参与劳动争议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
6、应甲方要求,代理甲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责任保险索赔纠纷;
7、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
8、根据甲方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9、应甲方要求,针对具体纠纷进行专项的尽职调查取证;
10、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处理专项法律事务;
11、接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参与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其他纠纷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12、上述未包含的其他纠纷处理。
(四)其他法律事务
1、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提高员工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每年不少于4次);
2、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定期向甲方宣传医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省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每年不少于4次);
3、处理甲方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和争议调解;
4、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和争议调解;
5、应甲方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段均可随时派遣专职律师,10分钟内到达甲方办公地点应急处理法律事务工作;
6、如遇甲方院领导需要面谈有关法律问题,乙方应派专职律师第一时间(30分钟内)到达甲方办公地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修保、路永红、叶宇辉、张龙等专职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具体完成相关工作;
2、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应派驻专职律师在甲方单位处理日常、重点法律事务等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利;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6、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及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代理人,但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认可的除外;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不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9、乙方律师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证应妥善保管;
10、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与甲方医疗纠纷等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如有延误或无法联系情况发生,乙方同意按照每一例扣除法律顾问费人民币5000元标准进行处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窦悦、袁凤娟、张英为与乙方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包括专项法律事务在内的所有非诉业务的法律顾问费为年50万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届满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额发票以及法律事务服务台账、服务时长等相关依据后,甲方予以付款。
乙方户名: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吉林银行吉林北分支行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代理费及支付方式、收费比例、具体收费方式:
1、劳动仲裁案件:每件案件收费5000元代理费。
2、民事案件:
按照案件的标的额以及难易程度,确定以下收费方式:
(1)标的额300万元以下的案件,免予收取费用
(2)标的额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案件,收费比例为2.5%
(3)标的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案件,收费比例为2%
(4)标的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案件,收费比例为1.5%
(5)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收费比例为1%
3、行政案件:每件案件收费5000元代理费。
4、本条项下代理费根据案件结案情况,每季度结算一次。
5、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委托代理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6、其他专项法律事务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吉林省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除扣除乙方顾问费外,视情节轻重,甲方享有解除权。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范围;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 甲方对乙方律师投诉的方式
如甲方对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异议且认为乙方律师未忠实履行职务,可与乙方指派的律师协商或向乙方代表人投诉,乙方代表人为乙方指派律师的,甲方可直接向乙方下列主管部门之一投诉:吉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吉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吉林省律师协会、吉林市律师协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法律意见书的送达:电子版输出加盖律所公章并由审查律师盖章-扫描盖章后的纸质版法律意见书-发送扫描件-每周五定期将一周内纸质版法律意见书送至医院院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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