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管理局聘用城管协管员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公告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聘用城管协管员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公告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漳州鑫龙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GWCG[GK]*******的漳州市城市管理局聘用城管协管员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99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3 | 年 | 国内 | ******* | ******** | 漳州鑫龙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 一批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零肆万叁仟肆佰叁拾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合同约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59号城管大楼;
4.3交付条件:每月按要求履行完成服务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代缴代发、劳务派遣费用每月按实际发生人数结算。 5.2乙方按照要求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个人所得税后,根据约定日期按时按量发放缴交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5.3被派遣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公布的最低缴费标准,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出资,个人部分由乙方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中代扣,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个月付(即支付第一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三个月付(即支付第二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3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四个月付(即支付第三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4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五个月付(即支付第四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5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六个月付(即支付第五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6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七个月付(即支付第六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7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八个月付(即支付第七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8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九个月付(即支付第八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9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个月付(即支付第九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0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一个月付(即支付第十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1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二个月付(即支付第十一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2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三个月付(即支付第十二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3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四个月付(即支付第十三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4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五个月付(即支付第十四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5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六个月付(即支付第十五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6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七个月付(即支付第十六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7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八个月付(即支付第十七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8 | 2.7 | 合同履约后第十九个月付(即支付第十八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19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个月付(即支付第十九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0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一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1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二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一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2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三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二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3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四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三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4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五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四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5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六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五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6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七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六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7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八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七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8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二十九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八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29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三十个月付(即支付第二十九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30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三十一个月付(即支付第三十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31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三十二个月付(即支付第三十一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32 | 2.7 | 合同履约后第三十三个月付(即支付第三十二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33 | 3.4 | 合同履约后第三十四个月付(即支付第三十三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34 | 3.4 | 合同履约后第三十五个月付(即支付第三十四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35 | 3.4 | 合同履约后第三十六个月付(即支付第三十五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36 | 3.4 | 合同履约后第三十七个月付(即支付第三十六个月实际产生的费用)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叁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
10、违约责任
10.1派遣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10.2乙方未得甲方同意,撤回或调换被派遣人员致使甲方工作受到影响,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乙方未及时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此损害甲方和被派遣人员权益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0.4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造成被派遣人员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被派遣人员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终止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服务内容要求:1、向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实现与现有劳务派遣岗位工作的无缝交接。甲方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选择。 2、乙方负责管理劳务人员所有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等事宜,并建立劳务人员人事信息档案。3、劳务人员劳动关系转移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并负责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接到甲方增加劳务人员的通知后,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决定使用的人选办理合法聘用手续,根据甲方通知中确定的内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接到甲方减少劳务人员的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决定减少的人选办理解聘等相关手续。 4、负责员工工资发放。收到甲方每月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后,负责及时向劳务人员原额发放,不得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5、社会保险的缴纳及转移、享受与办理。依据漳州市的相关要求和缴纳标准为劳务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6、负责劳务人员的劳动争议处理。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人力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劳务人员的用工责任。 7、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需负责其工伤的调查申报、法定福利赔偿费用等工作。依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工伤事故的指标上报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责任。 8、教育劳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 9、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政策咨询,协助甲方解决劳动人事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10、在国家或当地政府颁布新的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调整标准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再调整收取费用的数额。 11、代办劳务人员的相关证件。12、甲方具有督促、监督乙方按有关劳动法规为派驻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薪酬发放、个人所得税等权利。13、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14、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条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2、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甲方应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3、被派遣劳动者在被派遣期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乙方协助甲方处理善后工作。甲方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交工伤经过报告一份,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职工伤亡抚恤待遇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依照法律法规该由用工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1、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在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根据本单位的考核分配办法把工资及社保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支付劳务人员每月的劳务报酬,工资以现金或银行代发的形式支付给劳务人员,并依法代扣相关税金。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甲方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权利,甲方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相关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的保险费缴费不低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公布的最低缴费标准,被派遣劳动者的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并交给乙方负责缴纳。 4、甲方需增加或减少被派遣劳动者的,应于每月8日前用书面或电子件的形式通知乙方,逾期通知造成不能申报和变更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休息与休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务关系 1、在派遣期间,甲方不得无故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将该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并应及时提供相关退回原因的材料,由乙方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乙方提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一致的,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付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3、被派遣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本人,由乙方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4)甲方因政策因素依法裁减人员的; (5)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期满的。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关系,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类第1、2、3、4种情形甲方未能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或者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甲方可以以额外支付该被派遣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要求方解除或者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4、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乙方;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乙双方。甲方应及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由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渉及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乙方收到被派遣劳动者违约金后按规定支付给甲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关系,甲方要及时函告乙方,由乙方与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涉及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甲方支付: (1)甲方以暴力成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被派遣劳动者的; (3)甲方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漳州鑫龙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龙文区迎宾大道城管大楼 | 住所: | 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09号荔枝园小区57幢104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淑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李淑芬 | |
联系方法: | 151*****955 | 联系方法: | 189*****57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漳州市龙文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61*****010*******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