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城乡供水管理总站宁乡市2019年度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央补助资金消毒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宁乡市城乡供水管理总站宁乡市2019年度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央补助资金消毒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2019年度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央补助资金消毒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55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60天内交货。如遇甲方场地未达到乙方设备安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施工未完毕、加药间水电未接通等)而影响交货,则交货期顺延或双方协商。 3.2 履行地点:收货人名称及联系电话:?周祥 ?139*****001??????收货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货运方式:汽车运输。 交货方式:乙方将设备运至收货地址,乙方技术人员指导卸货,由甲方负责卸货,经过甲方验收即为设备交货。设备运至收货地址之日起二日内,甲方既不收货,也不签署拒收原因的书面文件,视为交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货后转移至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箱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甲方应在当场记录并交由乙方人员签字且在壹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因迟延通知导致无法索赔由甲方承担责任。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7日内安排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合格说明书。如甲方因工作繁忙等不出具合格书或说明书,视同验收合格。 2.验收地点:甲方设备安装现场。 3.验收标准:出厂水余氯自检达到国家标准为验收合格。 4.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同时在场并签字验收。如乙方不参加,则以甲方的验收报告单为准,乙方应承认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1.乙方保证且仅保证其提供的京昌牌JC-20型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设备每日处理水量达到200m?/d、JC-40型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设备每日处理水量达到400m?/d、JC-100型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设备每日处理水量达到1000m?/d,且仅保证提供的京昌牌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设备的消毒性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的6项微生物指标(详见表1)及1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详见表2)的要求,在此之外的卫生标准不作要求。 2.如因甲方或业主单位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水厂容量扩增、水源水质改变等)导致水质检测余氯不达标,不在乙方责任范围内。 3.乙方将设备运至收货地址,乙方技术人员指导卸货,由甲方负责卸货,经过甲方验收即为设备交货。设备运至收货地址之日起二日内,甲方既不收货,也不签署拒收原因的书面文件,视为交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货后转移至甲方 1.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金额总额银行同期二倍利息滞纳金和2‰的违约金。 2. 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全部返回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2019年12月5日 生效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维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人员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维修,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满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设备维修、更换、相关收费标准等事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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