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质检测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合同公告
长沙市水质检测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16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19-12-30 —— 2020-12-2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水质检测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对本合同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维修维护,并通过甲方验收,不得委托第三方履行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实验室仪器维修 1.1 甲方中心实验室仪器维修清单见表格1,维护期内出现任何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故障时,乙方应及时全免费维修,直至本合同约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1.2 维修方式 1.2.1 甲方中心实验室仪器清单中的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仪、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固相萃取仪、稀释配标仪、气相色谱仪、气相CTC自动进样器、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有机卤素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离子色谱仪、流动注射仪、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便携式综合毒性检测仪、溶解氧仪、电导率仪、全自动微生物检测系统、奥林巴斯显微镜、纯水机、囊氏振荡器、顶空仪、红外测油仪、洗瓶机等为本中心规定的A类仪器,A类仪器出现故障时,由甲方实验室仪器使用者联系厂家维修、并要求厂家出具报价单,并通知乙方,最终结算费用由乙方出。 1.2.2 非A类仪器可以由乙方安排非厂家类工程师进行维修、但此维修工程师应该持证上岗,有丰富的维修经验,也可以联系厂家维修。 1.3 注意事项 1.3.1 实验室仪器维修产生的任何费用(包含人工、备件)都由乙方出、不受金额限制。 1.3.2 任何每次维修,无论是厂家还是乙方的都应该留存维修记录(维修清单或者服务报告等) 1.3.3 因为维修而造成的仪器二次故障、责任由乙方承担。 1.3.4 非A类仪器维修响应时间24小时;A类仪器维修响应时间12小时。 2、实验室定期维护 2.1 甲方中心实验室仪器定期维护清单见表格1。 2.2 定期维护内容 (1)对表1的所有仪器进行清洁、包括外表灰尘、除锈等 (2)检查所有仪器的电路安全,尤其是插头位置、检查是否老化、如果老化应该更换、对有电池的设备(温湿度计、便携式仪器等)进行电池更换。 (3)对实验室冰箱进行检查、检查制冷效果、根据需要进行加氟处理。 (4)所有的天平都需要对托盘内进行清洁和校准。 2.3 定期维护频次 检查频率:一年4次,即每个季度一次。 2.3 注意事项 定期维护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维护、除尘时应该防止水渗透仪器、损坏仪器。 3、仪器设备预防性维护 3.1 设备预防性维护清单 设备预防性维护清单见表2、表2中包括仪器设备名称、仪器标号、购置日期、生产厂家、预防性维护频次。 3.2、仪器预防性维护基本要求 3.2.1 所有仪器的预防性维护由厂家提供、具体服务事项由乙方和厂家洽谈,联系厂家时应该准确无误传达的表达该仪器是做预防性维护。 3.2.2 预防性维护时间由本中心实验室根据检测要求决定,乙方应该做到二周内响应。 3.3、注意事项 3.3.1 涉及岛津、赛默飞世尔、安捷伦等主要设备预防性维护,务必由厂家提供仪器预防性维护清单或者报告、不能用那种维修报告代替,如若对仪器进行了性能测试的,应该打印测试支撑文件作为附件。 3.3.2 工程师上门进行维护时,甲方中心会与其进行核对是否是做的预防性维护,如不是则要求乙方重新安排,如果在维护过程中发现,该工程师并不是做的预防性维护内容,则要求停止作业,要求乙方重新安排。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若检测合格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维修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2、对乙方承办的维修服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3、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设备维修业务考核办法; 4.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6.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7、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不得提出违约且严重损害乙方权益的要求; 8、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履行相关服务内容无过错时,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维护费。 9、甲方提供乙方进行设备维护时相关便利条件,以便乙方提供服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约且严重损害乙方权益的要求,但须配合长沙市水质检测中心的考核工作; 2、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服务费用;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及标准履行设备维修服务义务,应保证在委托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履行承接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4、应依照约定和规章妥善保存设备维修过程所有技术相关资料,及时响应甲方的抽查、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以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如违约,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应当免费维修,视损失大小,并向甲方进行赔偿。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服务费给乙方,甲方将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违约责任原因可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后另行约定。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4、补充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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