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动监测仪器合同公告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动监测仪器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04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怡清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自动监测仪器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一氧化碳分析仪环保监测设备 用于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的监测 3 309000
2臭氧分析仪环保监测设备 用于空气中臭氧浓度的监测 3 270000
3二氧化氮分析仪环保监测设备 用于空气中二氧化氮浓度的监测 1 110000
 合计金额小写: 689000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捌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①仪器型号:

一氧化碳分析仪:48i,臭氧分析仪:49i,二氧化氮分析仪:42i。

②本项目合同金额陆拾捌万玖仟元整小写:689000为含税合同金额。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40个日历日内需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试运行。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7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金额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6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通过后付合同总金额的7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产品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怡清科技有限公司:***************)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①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②所有产品质保期壹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并承诺到货检查及保质期内出现无法修复故障等情形必须按同型号无偿更换。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③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应能保证甲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实施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若甲方认为有必要可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负责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控城市站的试运行和验收要求(仪器设备的验收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开展设备的试运行和验收工作。试运行地点由乙方提供,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开始试运行工作。

④乙方开展设备调试、试运行,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后,负责通过省级站开展设备调试、试运行, 形成验收报告和关键参数设置,通过省级站组织验收,并通过总站组织专家组审核,验收结果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②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③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⑤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7.违约责任

①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②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商签字盖章后 生效11.其他条款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②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③如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可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解放东路106号地址:咸嘉湖街道金星南路300号公园道大厦第1#幢14层1402房
法定代理人:白晓法定代理人:徐四龙
委托代理人:易勇委托代理人:胡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仪器 自动监测 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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