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洛宁县交警大队政府购买服务(涉案车辆保管停放)-成交公告
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洛宁县交警大队政府购买服务(涉案车辆保管停放)-成交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洛宁县交警大队政府购买服务(涉案车辆保管停放) | ||||||||||||
二、采购项目编号:2019-12-12 | ||||||||||||
三、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9日 | ||||||||||||
四、评审日期:2019年12月26日 | ||||||||||||
五、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 ||||||||||||
六、成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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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 ||||||||||||
辛建厚、赵红玲、李奇峰 | ||||||||||||
八、招标代理服务费 | ||||||||||||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不含税)。代理服务费收取办法依据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标准执行 | ||||||||||||
九、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19年12月27日 至 2019年12月30日 | ||||||||||||
十、其他 | ||||||||||||
1、公告日即为成交通知书领取日。公告日起2个工作日内,被授权的成交供应商代表应到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同公告日已领取。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与采购单位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成交公告发布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质疑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 ||||||||||||
十一、联系方式 | ||||||||||||
1. 采购人: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地址:洛宁县迎宾大道 | ||||||||||||
联系人:李奇峰 | ||||||||||||
联系方式:138*****128 | ||||||||||||
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江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东方今典天汇中心7号楼7-2301室 | ||||||||||||
联系人:刘女士 | ||||||||||||
联系方式:****-******** | ||||||||||||
发布人:白江波 | ||||||||||||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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