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南雅中学长沙市南雅中学学生食堂人货两用电梯合同公告
长沙市南雅中学长沙市南雅中学学生食堂人货两用电梯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南雅中学学生食堂人货两用电梯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96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1、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
1.1 以上价格包含电梯设备、运输、卸货、开工、脚手架、安装、调试、验收及1年的日常维保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承担其它费用,以上安装价格含土建整改及土建配套费。 1.2本合同总价已包括设备销售及安装应交纳的增值税。电梯设备13%,安装服务与土建施工3% 1.3电梯制作商为:美迪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4整机保修不少于2年(含贰年的日常保养)。 1.5设备发票类别: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 1.6 安装与土建井道基础与装饰发票类别: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3%税率)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50日历天交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78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签订合同后50日历天交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电梯及配件的运输费、保险费含在设备与安装价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使用许可。 质保期二年,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保修和免费上门服务。 5、运行保证 5.1免费保养(修)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30个月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24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包括免费保养(修)期间年检费用)。 5.2在免费保养(修)期,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照明灯具和油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5.3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自行安排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安装、调试,维保,乙方将不承担相关设备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免费保养(修)的责任及费用。 5.4鉴于电(扶)梯设备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复杂,为确保运行质量,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后于保修期满前签订《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 5.5如果设备运行不正常或出现任何险情,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通知乙方。甲方应加强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1、项目清单:(电梯采用无机房设计)
2.电梯系统要求: 要求采用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一线电梯厂家产品,质量上乘,采用最新的微电脑控制交流变频调压调速技术,使电梯具有高运行效率和舒适平稳的驱动性能,具有节能和便于维修保养的故障诊断等系统。全部各型号电梯应有配电柜,在火灾报警时应能响应消防联动,迫降到首层并反馈信号。 3.电梯性能要求: 3.1电源:动力电源:三相五线制,交流380伏50赫兹;照明电源:单相交流220伏50赫兹。 3.2 噪声:(参考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制定的国家推荐性标准《电梯技术条件》) (1) 运行中轿厢内噪声≤55 dB (2) 开关噪声≤65 dB (3) 机房噪声≤80dB 3.3故障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电梯在交付使用后的年平均故障次数(常规易损件的定期更换不计入故障) 3.4电梯起制动及额定运行时应舒适、无抖动冲击感,运行曲线应平滑,运行效率高 3.5电梯厅轿门关闭连锁打开瞬间的间隔时间应<0.3秒。 3.6 在开关门噪声≤55dB时,开、关门时间:提前开门方式时,开门时间应≤1秒、关门时间≤3秒。 3.7平层精度:±5mm范围内(含±5mm)。 3.8载荷类型:轿厢集中载荷不小于80%的额定载荷。 4.主要部件配置:
钢结构参数要求部分: 2层站、无机房三面观光,井道尺寸:≥宽2000*深2000mm,基坑尺寸:≥宽2000*深2000*高1700mm,钢结构立柱:150*150*5mm方管、横梁120*80*4mm方管,钢材均为Q235B国标,玻璃为三面6+6mm夹胶镀膜钢化玻璃,为卡槽式玻璃幕墙形式,门套采用不锈钢大门套。 电梯钢结构井道、装饰需与招标要求的电梯配置相配套,且无条件满足甲方需求。 6、设备安装相关的工作责任和费用 6.1甲方责任 6.1.1在设备进场安装后,非因乙方原因发生停工,则停工期间的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 6.1.2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并出具书面确认函。 6.1.3在电梯安装进场前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380v三相五线制)和照明电源(220v)至电梯机房乙方电源箱内(如无电源箱,则至控制柜内)。 6.1.4 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6.1.5 负责提供电(扶)梯卸货、吊装场地和吊装点。在安装地点的首层或货车到达层内,有设备保管场地,该场地应设置在能确保设备导轨(5米长)搬去候梯厅通路的地方。 6.1.6 安装进场前提供安装施工期间所需的临时电源,此电源需提供到电梯机房内,无机房电梯需提供到最顶层电梯厅门口。 6.1.7 根据政府规定要求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开工或验收申请。 6.1.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电梯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甲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确保乙方免受由此可能招致的任何损害。 6.1.9 负责施工期间现场保卫和看管。 6.2 乙方责任 6.2.1在合同约定安装时间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 6.2.2在正常安装期间,负责保管库房内尚未安装的设备及部件。如果因甲方原因而无法进场安装,则设备看管责任不由乙方承担。 6.2.3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乙方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6.2.4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6.2.5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 6.2.6乙方应规范管理现场施工的财产及人身安全。 6.2.7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6.2.8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费用。 6.2.9配合甲方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开工和验收申报,并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6.2.10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土建图纸和GB7588-2003标准的电梯井道,负责井道的土建工程。 6.2.11 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 6、甲乙双方负责费用清单(如此条款与上述甲方、乙方责任有冲突的,以此条为准。) (1)负责电扶梯主要零部件现场起吊工作 □ 甲方负责■乙方负责 (2)负责到货时的卸货及到存储地点的搬运 □ 甲方负责■乙方负责(限于卸货点到存储地点距离小于50M的情况) (3)负责二次搬运 □ 甲方负责■乙方负责(限于卸货点到存储地点的距离小于50M的情况) (4)脚手架安装:以下AB两项,只能二选一: (A)提供符合电梯安装标准的脚手架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B)乙方负责采用符合标准的无脚手架安装工艺 ■乙方负责 (5)提供符合要求固定的防盗防水库房和工具室,内须有照明电源和消防器材□ 甲方负责■乙方负责 (6)负责井道、机房杂物和积水清理 □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7)提供符合要求的厅门护栏 □ 甲方负责■乙方负责 (8)负责水电费用 ■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9)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总包土建配合费 □ 甲方负责■乙方负责。 (10)负责安装开工申报、验收费用及监检费用 □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11)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线(380v三相五线制)和照明电源线(220v)至电梯机房乙方电源箱内(如无电源箱,则至控制柜内)。■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7、合同变更和违约 7.1如果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则其应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 7.2 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设备金额5‰/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超过交货期或付款日60 天,违约方仍然不能履行提货或付款义务的,视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违约方应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5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进一步赔偿守约方损失。 7.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全部合同的,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 %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单方解除部分合同的,须向另一方支付解除部分合同金额5 %的违约金,同时另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履行未解除部分的合同。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2019年12月26日 生效 13、其他 13.1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所作的修改应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注明并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项目。如由于任何原因,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地,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交货。乙方行使这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如甲方单方面变更目的地,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13.3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由乙方代理厂家生产。 13.4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 13.5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签订后6 个月内,甲方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解除部分合同金额5 %的违约金。 13.7若实际交货时间超过合同签订后一年的,乙方保留调整价格和/或技术条款的权利。 13.8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3.9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 13.10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支付总包土建配合费的,若实际支付金额超出本合同所定金额,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支付。 13.1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 13.12本合同及所有附件、本合同已有和可能将有的补充/变更协议仅需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生效。乙方的任何承诺等必须加盖乙方公章后才对乙方发生法律效力。 13.13在本合同第13.12条所述所有文件中的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乙方另行书面(需加盖公章)明确授权。 13.14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作为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妨碍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13.15通知和送达: 双方在此明确本合同项下各自的通信地址及其他通讯信息如下(电子邮箱),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履行相关任何通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之间通信或任何源自司法机关的文书),一经向以下地址或电子邮箱送达即视为向其有效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信地址或信息时,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或任何司法机关向原通信地址或按原通信信息发送的任何通讯应被视作有效送达。 13.16本合同替代之前双方所有的往来函件、协议等,本合同为双方履行的全部依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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