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货物类中标结果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货物类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平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ECY[GK]*******的平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技术协议。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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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32402水质污染防治设备平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1国内****************苏科200t/d配套设备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伍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土建交安(具备设备安装条件后)后90天内完成全部系统设备安装,具备调试条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采购人指定地址;

4.3交付条件:由中标人负责派技术人员到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平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详见技术规格书和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设备到现场验收乙方应提供供货清单、装箱清单、产品出厂合格证、图纸(总图、平面布置图、流程图、设备安装图)、维护手册、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检验、试验证明文件及厂家资料等。施工使用的重要材料,如优质钢、合金钢及特殊焊接材料等,这些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及有关国家产品标准,并应具有性能试验证件。6.1.2安装及验收对于本技术规格书范围内的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等均须达到国家和行业建设规范标准要求,安装验收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要求达到本项目环评批复中垃圾焚烧处理总体工程质量目标的验收标准。6.1.3调试及验收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调试要求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试工作。在调试完成的15天内,乙方应将调试报告上报甲方审批,调试期结束应能达到环评批复排放标准要求(标准参照技术协议的水质排放标准)。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经过验收,甲方对整个系统调试验收文件作审批认可,调试结束。6.1.4性能验收调试验收合格后,渗滤液系统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试运行期间应完成性能验收工作,并配合相关环保测试完成。(试运行期间,由乙方提供人员,人员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水电药等费用由甲方支付。)性能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检验整个渗滤液处理工程的处理效果及规格书要求的性能是否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性能验收应在整套系统满负荷的72+24小时调试验收合格后试运行期完成,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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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20合同签订后15天内,采购人将支付给中标人合同总价的20%,作为合同的预付款;
240在主体设备到达现场后(预处理设备、厌氧系统、水泵、曝气设备),采购人将支付给中标人合同总价的40%到货款,即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
315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完成,清水联动试车合格,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合同总价的15%作为安装竣工款,即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
420渗滤液处理系统调试合格后,采购人将支付给中标人合同总价的20%作为设备的调试款,即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
5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15天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前提供中标金额*10%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调试合格验收后一年。

10、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天。违约金支付的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由甲方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在具备设备安装条件后,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下,6个月未完成安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无需赔偿乙方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因案件产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8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建平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平和县小溪镇长安路芙蓉11巷1号城投公司住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18号国发大厦南楼19层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宋灿辉
委托代理人:
张伟
委托代理人:
崔尧
联系方法:159*****670
联系方法:189*****300
开户银行:平和建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吴中支行
账号:****************3176账号:5129 0655 0010 801

签订地点:平和县


签订日期:2020年01月0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系统设备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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