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农产品行综合服务单位(对接会、人员服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单位 中标结果

中亚农产品行综合服务单位(对接会、人员服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单位 中标结果

2019中亚农产品采购行合同

采购人(甲方):兵团商务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

供应方(乙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采购人、供应商经协商一致,就采购人向供应方采购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文件

(2)合同条款

(3)中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4)技术规格(包括图纸,如果有的话)

(5)中标/成交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服务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4.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299000元人民币。

5.合同生效及支付条件和方式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价支付条件和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6.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服务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按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执行。

采购人(盖章):兵团商务局 供应方(盖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

开户银行: 木齐市青年路支行

开户行行号:********6022

帐号:帐号:********8298

合同条款

1.有关概念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供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供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产品、设备、配件等。

1.4“服务”,系指本合同规定由供应方提供的各类服务及所有其他类似义务。

1.5“采购人”,系指磋商文件中所述购买货物/服务的单位。

1.6“供应方”,系指磋商文件中所述提供货物/服务的公司或实体,亦即中标人。

1.7“天”,系日历天数。

2.货物/服务内容及技术规格

2.1供应方提供2019中亚农产品采购行人员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国际机票预订、境外用餐、住宿、签证、外事手续代办等服务。此项服务内容的付款方式为参会人员直接支付给兵团中青旅。费用应符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文件要求。

价格:持公安机关签发护照乘坐经济舱人员:21678元/人

持公务护照乘坐经济舱人员:19878元/人

持公务护照乘坐公务舱人员:25878 元/人。

2.2中亚农产品采购行进出口对接交流会:

1)会场要求:当地五星级酒店,附近交通便利,停车方便,需配套有大型会议室、贵宾室。大型会议会场顶高不低于8米、面积不低于400㎡,采取沙发、课桌和剧院式相结合,需容纳至少100人参会。会场搭建要求提供与会场大小相适应LED屏,亮度不低于P2.5。

2)签到背景板及座次图制作、活动所需请柬、手提袋等宣传品制作;会场桌签及背签夹等制作。

3)提供专业活动主持人 1 名。

4)分别在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塔吉克斯坦杜尚别举办一场对接活动,中方代表约30人,外方不低于60人。

5)翻译服务:活动全程提供随团俄语翻译两名:俄语专业八级或同等

水平。对接交流会推介及领导讲话采取同声传译,企业对接配备充足翻译人员。

3.知道产权

3.1供应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若由此出现侵权诉讼,由供应方承担全部责任。

3.2供应方按合同要求为采购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所有权力均转为采购人所拥有,供应方放弃拥有关于设计方案的所有权力。

4.包装与运输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应方提供的所有单独包装的货物都应具有原始的、完好的标准包装。如遇交付前已拆封货物,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更换。

4.2供应方负责与本合同规定的货物与材料的运输,运输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5.付款

5.1本合同以人民币支付。

5.2自本合同签字生效的十五日内采购方应支付以上金额50%至供应方账户,活动结束清算完成后十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5.3供应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服务,并将发票等文件提交给采购人,

采购人按合同规定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6.伴随服务与备品备件

6.1供应方应按本合同货物/服务的性质和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伴随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6.2供应方应提供本合同货物/服务,相应的备品、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要求。

7、质量保证

7.1供应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货物/服务,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7.2本合同履行期间,供应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供应方应免费维修、更换,造成采购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检验与验收

8.1供应方提供的货物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样品,并经采购人认可。

8.2供应方提供设计方案和效果图,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8.3供应方提供的会议场所等布置或搭建施工完成后,应当通知采购人验收,采购人在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3日内没有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8.4采购人验收合格的,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供应方应按采购人的验收意见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再次通知采购人验收。

9.违约责任

9.1供应方无正当理由延退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服务的,每延迟一周按合同价的1%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赔偿费,直至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服务为止。供应方延退提供货物/服务,可能导致采购人无法实现2019中亚农产品采购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供应方应赔偿采购人的一切损失。

9.2供应方提供的货物/服务不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供应方拒不整改或可能导致采购人无法实现2019中亚农产品采购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供应方应赔偿采购人的一切损失。

9.3采购人未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的,每延迟一周按未付价款的1%向供应方支付违约金。

9.4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

10.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另方。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足以导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11.税费

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供应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应方负担。

12.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供应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须给供应方补偿。终止本合同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3.转让

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

的合同义务。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合同生效

15.1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采购人、供应方、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16.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实施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合同修改

除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況之外,本合同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设兵团 综合服务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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