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2020年度教学用车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中标候选人公示
福建农林大学2020年度教学用车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中标候选人公示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农林大学
乙方: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M[TP]*******的福建农林大学2020年度教学用车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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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403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福建农林大学2020年度教学用车服务 | 1 | 年 | 国内 | 110500 | 110500 | 金龙 | 33座、45座、53座 | 无 | ||||
合计: | 110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零伍佰元整(¥110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农林大学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服务交付满足采购人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合同标的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服务交付满足采购人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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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成交人满足采购人教学用车服务后,采购人按次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人支付当次的教学用车服务费用,成交人每次须向采购人提供正规合法的教学用车服务发票,采购人则在收到发票后的十五日内付清成交人当次的教学用车服务费用。 |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按合同要求为甲方提供教学用车服务,甲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对接,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拖延工作对接时间。10.2乙方所提供教学用车服务不符合本文件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10.3乙方不能提供教学用车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10.4乙方逾期提供教学用车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每次偿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招标价(170000元)为预估金额,作为换算下浮率依据,乙方成交下浮率为0.35。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租赁车辆,实际租赁数量以采购订单租赁数量为准,据实结算。14.2教学用车服务采购项目各行程各车型租车结算价格标准(含下浮率)具体如下(车辆从金山校区出发):14.2.1市区包天(限100公里以内)单价:车型33座为650元/天;车型45座为715元/天;车型53座为780元/天。未使用100公里的,按100公里结算,超过100公里的,超出部分按长途单价结算;若市区包天用车时间不足5个小时的,则按市区包天租车结算价格标准的80%结算。14.2.2福州火车站接送单价:车型33座为260元;车型45座为292.5元;车型53座为357.5元。14.2.3福州火车南站接送单价:车型33座为292.5元;车型45座为325元;车型53座为390元。14.2.4长乐国际机场接送单价:车型33座为650元;车型45座为715元;车型53座为780元。14.2.5市区以外当天往返用车长途单价:车型33座为5.2元/公里;车型45座为5.85元/公里;车型53座为6.5元/公里。长途用车未使用100公里的,按市区包天租车结算价格标准结算。14.3市区用车行程包括福州市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马尾区,含距离福州市区较近的闽侯县上街镇和甘蔗镇、连江县的贵安;市区包天单价包含车辆通行费、车辆燃油费、停车费、车辆保险、驾驶员工资、食宿等所有费用;福州火车站、福州火车南站、长乐国际机场等地区接送价格单列,单价包含车辆通行费、车辆燃油费、停车费、车辆保险、驾驶员工资、食宿等所有费用;上述用车行程以外的行程为长途用车行程,长途单价包含车辆通行费、车辆燃油费、停车费、车辆保险、驾驶员工资等费用(驾驶员食宿费用除外)。14.4长途用车中,如在目的地停留天数有增加的,增加天数按市区包天单价结算,此类情况租车结算费用=往返实际公里数×长途单价+停留天数×市区包天单价。14.5驾驶员须持有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照,且具有五年以上驾驶经验,保证技术熟练,服务态度良好。14.6所提供车辆投入使用期须在3年以内,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每个座位承运险投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车况良好,无任何安全隐患。14.7车辆颜色可由甲方指定。14.8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须具有:齐备合法的营运证照,购齐国家规定的固定税费和车况良好的车辆,所提供车辆投入使用期须在3年以内,无任何安全隐患。所调派的驾驶员须持有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照,且具有五年以上驾驶经验,保证技术熟练,服务态度良好。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甲方制定的运行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安排。未经甲方同意,驾驶员不得搭乘他人(非甲方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驾驶员,乙方不得拒绝。14.9甲方根据用车需求需至少提前3天向乙方下达订车单,乙方收到订车单需在1天之内给与订车反馈。14.10乙方在派出车辆前,需提前一至二天与甲方再次明确上车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并将车号、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甲方。14.11签订好订车单后甲方若取消用车计划需提前一天告知,如行程当天通知将按每部500元赔付乙方做为车损,乙方若未按合同保障甲方用车,也按每部500元赔付甲方。14.12乙方应保证根据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运输服务。14.13乙方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以保证安全、快捷、按时将人员安全送到指 定地点,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人员清点工作。若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延误以及时间延误等情况应按损失照价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14.14乙方应保证甲方对车辆使用需求的调配,根据甲方通知,及时安排车辆供甲方使用。14.15乙方应承诺在服务期限内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若未按合同履约,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14.16因本次用于服务的车辆,主要使用于培训班学员外出现场教学,对安全有极高的标准要求。乙方应配套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人员。14.17乙方必须自行负责日常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14.18乙方如没有按时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经甲方累计三次提出书面批评意见后乙方仍无改进或改进不力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4.19遇到特殊情况,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临时改变的时间及增加用车次数的要求。14.20乙方满足甲方教学用车服务后,甲方按次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次的教学用车服务费用,乙方每次须向甲方提供正规合法的教学用车服务发票,甲方则在收到发票后的十五日内付清乙方当次的教学用车服务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农林大学 | 乙方: | 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闽运汽车北站福建客运二楼 |
单位负责人: | 兰思仁 | 单位负责人: | 陈家坚 |
委托代理人: | 李秀慧 | 委托代理人: | 文强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50*****004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农学院支行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鼓楼支行方圆分理处 |
账号: | 131*****040000016 | 账号: | 140*****090******** |
签订地点:福建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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