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血液中心实验室设备一批合同公告CSCG-JZ-201911200093-1
长沙血液中心实验室设备一批合同公告CSCG-JZ-201911200093-1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实验室设备一批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93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质保期2年 3.2 履行地点:长沙血液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之内完成货物交付,具备验收条件。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程师上门安装调试。如遇不可抗力情况,供应商需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再双方协商交货期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在质保期内成交人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因设备配置、设备或零部件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成交人应在48小时内立即免费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及时恢复正常,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2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零件及服务,并应及时有效。保修期后应提供长期优质服务。在使用寿命期内,成交人应保证对设备的零件、易损件的供应。 3成交人应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和技术支持的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 4成交人应能保证设备使用运行所需的备件和具备相关技术保障机制,并保证能提供5×8小时的故障响应,包含法定节假日。 5在保修期间,设备应提供原厂商5×8小时技术支持,支持内容包括电话咨询、本地服务或其他方式。故障响应时间为通过热线电话与成交人通话后1小时内。设备出现故障的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故障处理时间:成交人应承诺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性故障应在24小时内解决;对严重影响系统运行的故障应在48小时内解决。若48小时内无法修复,须提供备用机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6原厂商不能因为设备停产而拒绝提供备品备件,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同类档次规格的设备。 7成交人应提供售后服务机构的名称、联系方法等。成交人的售后服务机构名称、联系方法等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买方。成交人不及时通知买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负责。 8成交人售后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合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关规定,由成交人承担一切责任。 9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成交人应提供两年(技术参数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执行)的免费技术服务和售后质保服务,并保证长期提供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备品备件。 1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后,由买方对到货产品的数量、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成交人提供验收方案,与买方协商后确定。要求成交人在验收前向买方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 2验收地点:用户单位指定的产品安装地。 3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4因成交人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5关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产品的完整的报关资料。 1、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2019-12-18 生效 双方另行协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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