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窗口统一监测管理平台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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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化服务中心
乙方: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x[GK]*******的单一窗口统一监测管理平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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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网络管理、业务运行监测、服务事件管理、定制开发、业务运行监测硬件设备 | 1 | 项 | 国内 | ******* | ******* | 详见5.1项目建设内容 | 详见5.1项目建设内容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厦门市象屿路89-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4.3交付条件:完成本项目招标要求所有内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安装调试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两部分内容。其中,软件产品合同总价:¥2,035,800.00;硬件产品合同总价:¥358,000.00,具体清单如下:序号1-1.产品名称:网络管理,品牌型号:北塔BTSO,数量:1套,单价:¥675,000.00,总价:¥675,000.00;序号1-2. 产品名称:业务运行监测,品牌型号:神州灵云NetSensor6000-2X+LC-APM-Server,数量:1套,单价:¥735,800.00,总价:¥735,800.00;序号1-3. 产品名称:服务事件管理,品牌型号:北塔BTSM,数量:1套,单价:¥445,000.00,总价:¥445,000.00;序号1-4. 产品名称:定制开发,品牌型号:定制,数量:1套,单价:¥180,000.00,总价:¥180,000.00,技术要求:数据综合展现、统一登录管理、数据对接;序号1-5. 产品名称:业务运行监测硬件设备,品牌型号:流量分析服务器神州灵云定制/流量分流器神州灵云TAP-8TS12X,数量:1套,单价:¥358,000.00,总价:¥358,000.00。 5.2交货方式、地点及期限 5.2.1交货方式和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交货所产生的运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交货时应同时提供货物产品说明资料、用户手册、保修卡等。乙方保证货物原产地厂家和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2.2交货及安装调试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实施,并进入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若甲方对项目的功能、性能及配置优化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调试和整改,整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系统运行正常稳定。 5.2.3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造成乙方无法实施,可适当顺延项目交付使用时间。 5.3硬件产品货物包装 5.3.1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原厂商出厂产品的原包装,所有包装均采取防潮、防湿、防锈、防震等有效措施,符合长途运输要求,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安全抵达目的地; 5.3.2由于包装问题导致的任何问题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5.4质量与技术标准 5.4.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技术要求。 5.4.2硬件产品到货后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等三方一同开箱验收,若发现外箱包装有破损、或曾已开过、或非原厂最新合格产品,货物实际件数与应到货件数不符不全,有缺失,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不全等,甲方可拒绝接收,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时间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并责成乙方在5个日历日内予以解决存在问题。 5.4.3乙方必须提供货物到货的产品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和完整技术资料;提供该建设项目的技术培训。 5.4.4乙方必须提供设备安装调试中所需的配件和线材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6.1.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甲方有权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复核。 6.1.4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6.1.5验收过程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所需成本应包括在报价中,不再单列。 6.1.6项目验收期次: (1)项目初验:乙方完成系统安装和部署后,由乙方提出项目初验的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和甲方确认后,应由甲方在7个日历日内组织项目初验。 (2)项目终验:项目初验合格后,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在试运行期间,乙方应使任何故障或问题都能在收到故障通知后快速(节、假日也不例外)被修复和解决。在监理单位和甲方确认系统试运行正常稳定后,由乙方提出项目终验书面申请,试运行到期后1个月内甲方可组织项目验收。 6.1.7项目验收必须至少满足:乙方已提供了本项目的全部产品和资料;试运行时间满足项目要求;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 6.1.8验收结束后,由甲方开具项目验收意见。 6.1.9乙方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设计方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用户使用报告。提供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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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0 |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相应合同金额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 40%的项目预付款项(即人民币玖拾伍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957,520.00)的财政支付手续。 |
2 | 55 | 项目终验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相应合同金额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55%的项目进度项(即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整,¥1,316,590.00)的财政支付手续。 |
3 | 5 | 项目质保期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相应合同金额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陆佰玖拾元整,¥119,690.00)的财政支付手续。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1甲、乙双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和质保任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9.2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继续履行告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10.1.1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逾期办理财政支付手续,从逾期之日起,每延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 10.1.2若超过30个日历日仍未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须如数退还已到货的项目产品,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0.1.3甲方因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对于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实际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 10.1.4上述条款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可免责。 10.2.乙方违约责任: 10.2.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的,从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0.2.2 若延期交付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除此之外,乙方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2.3若乙方提供的项目设备不是原厂商的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论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须无条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还要赔偿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4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对于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 10.2.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保服务及故障修复服务,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 10.2.6上述条款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可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一是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二是乙方须如数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协商、调解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由该会依据仲裁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该会当时合法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在厦门进行仲裁。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乙方承诺:14.1.1本项目自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乙方对本项目提供五年硬件产品免费原厂质保服务及三年软件产品技术支持和原厂软件升级服务,维保期内服务方式均为上门维护服务。14.1.2乙方提供7×24小时电话响应和技术支持服务,若发生故障,自甲方提出请求修复之时起,乙方应在2小时内达到事故现场,4小时内修复,若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应提供备用设备或其他替换解决方案作应急处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直至该设备和系统修复为止。14.2培训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本项目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提供4人次ITIL 管理专业培训服务并提供培训资料。 14.3保密。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本合同履约结束后,本条款仍然有效。 14.3.1甲方的保密义务: (1)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2)人员范围:无; (3)期限:无; (4)责任:无。 14.3.2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对从事项目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要求其对从事的项目的内容保密; (2)乙方对涉及甲方项目的工程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途径泄露给其它单位及乙方其它无关人员; (3)乙方因项目建设或维护需要或便利,知悉项目或其它涉及甲方秘密内容的,除因履行项目需要外,乙方应要求其具体工作人员不得持有、复制、以各种形式告知他人; (4)涉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的,乙方保证妥善保管好不同版本的源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途径泄露给其它单位及乙方公司其它无关人员; (5)乙方在项目实施、维护中提供安全管理措施的,如口令验证手段,应当妥善保管,并在项目验收后,及时移交,不得持有或任何形式告知他人; (6)人员范围: 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 (7)期限:无期限限制,永久保密; (8)责任:承担因乙方泄密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4.4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4.5合同附件。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双方经协商达成的文书材料及补充协议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税号: 350 206 353 735 942。
甲方: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化服务中心 | 乙方: | 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栋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44号信息港大厦701 |
单位负责人: | 吴志强 | 单位负责人: | 秦洪 |
委托代理人: | 王李强 | 委托代理人: | 林芳 |
联系方法: | ********538 | 联系方法: | 185*****751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建行营业部 |
账号: | ****************9 | 账号: | 35101 53500 10525 12594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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