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24-西山至蔡宅小学等四条道路路灯工程中标结果
G324-西山至蔡宅小学等四条道路路灯工程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同安区建设局
乙方:厦门银泓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XH[GK]*******的G324-西山至蔡宅小学等四条道路路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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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 | 路灯 | 路灯 | 1 | 项 | 国内 | *******.3 | *******.3 | 银泓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1 | 1-2 | A******** | 路灯 | 路灯 | 1 | 项 | 国内 | 731931.75 | 731931.75 | 银泓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1 | 1-3 | A******** | 路灯 | 路灯 | 1 | 项 | 国内 | 748128 | 748128 | 银泓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1 | 1-4 | A******** | 路灯 | 路灯 | 1 | 项 | 国内 | 633580.15 | 633580.15 | 银泓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合计: | *******.2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陆元贰角(¥*******.2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工期为110日历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为准。应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进度按时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程项目所在地;
4.3交付条件:现场交货施工。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 按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2 乙方应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3 竣工验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由甲方组建的联合验收小组验收 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的约定:①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采购人;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乙方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甲方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乙方加盖竣工图章提交甲方;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甲方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④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甲方6套、城市档案馆1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认可的总进度计划约定部位和时间。 乙方将全权负责该工程的全部(包括该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以及由其他中标人完成的全部内容)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汇总,甲方将配合乙方完成该工作,该工作的费用已计入工程合同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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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0 | (1)付款条件:中标供应商要求付款前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①与付款金额同等额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 ③甲方、监理单位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及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支付款申请。 (2)工程款支付: ①中标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 50万元不予支付。 ②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采购人在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③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20%后,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80%。 ④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⑤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
2 | 17 | ⑤采购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 |
3 | 3 | ⑥若中标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 以上款项需财政相关资金到达采购人账户后14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支付,乙方不得以款项未到位为由消极怠工,拖延工期。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中标人最迟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方式。履约保函应为营业地在本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履约担保书应为经招标人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同安区建设局 | 乙方: | 厦门银泓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同安区祥平里二路46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3号红豆杉大厦B栋五楼B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郭晓东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曹中剑 | |
联系方法: | 180*****999 | 联系方法: | 139*****01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厦门湖里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18 |
签订地点: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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