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溪县绿道南线景观绿化工程PPP顾问咨询服务(含招标代理)中标结果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溪县绿道南线景观绿化工程PPP顾问咨询服务(含招标代理)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乙方: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QZKDZB[CS]*******的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溪县绿道南线景观绿化工程PPP项目顾问咨询服务(含招标代理)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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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1099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1国内900000900000//
合计:90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合同的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PPP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PPP项目合同签订完成为止。;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与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服务。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约定服务工作内容的,应在延迟期间每日向甲方支付本阶段对应服务费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延迟累计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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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交付,付款期数一期,于ppp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由ppp项目中标方支付给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本项目《PPP项目合同》正式签署时终止。。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约定服务工作内容的,应在延迟期间每日向甲方支付本阶段对应服务费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延迟累计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2、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相关项目组人员到达提供咨询服务,每发生一次人员未到位的违约事项,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3、甲方中途无正当理由撤消委托或由于非乙方的原因造成委托项目终止,甲方应按第八条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己完成工作量占委托代理总工作量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已完成工作最具体比例及计费方式如下: (1)本项目正式进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支付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伍拾萬元整(¥500000.00元)。 (2)完成中标通知书的发布工作支付咨询服务费的100%(即人民币玖拾萬元整(¥900000.00元)。。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甲方愿就本项目PPP咨询服务事务委托给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咨询服务事务包括:1.组织开展项目调研、技术商务交流、专家咨询等PPP项目前期策划工作;2.进行项目分析与推介,协助政府引入社会资本,组织潜在社会资本交流与尽职调查,提出适合于项目属性和特点的重要边界条件;3.协助政府测算项目基本财务指标:包括投资总额、投资回报、收费项目的价格形成机制,财务分析方案(不包含项目产出分析)等,为政府财务决策提供依据;4.根据项目特点和政府建设意愿,针对项目具体实施要点、难点及目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风险分配基本框架、交易结构和合同体系的设计等,并提出与实施方案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与可行性辅证;5.开展本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并组织物有所值评价的评审; 6.开展本项目PPP模式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7.对项目后融资平台搭建等融资咨询服务,参加有关金融机构融资商务谈判;8.协助草拟项目实施主体(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主管单位)就项目的汇报材料、会议材料等;9.协助政府方将本项目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库并通过审批;10.为政府就项目所涉的其它商务、财务、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与建议。11.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商请批准;1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接受报名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13.协助甲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评标;14.办理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流标,经政府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15.参与政府与中标(中选)的社会资本的对《PPP项目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的协商谈判,并组织《PPP项目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签署。14.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4.2.1甲方的权利(1)对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中的实质性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确定;(2)对于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委托项目中止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见违约条款)。14.2.2甲方的义务(1)在约定的时间内无偿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本项目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2)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各个阶段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确认(审批)乙方提交的需由甲方确认(审批)的文件资料,咨询服务工作中有关需要协调的外部关系,甲方应及时协助;14.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4.3.1乙方的权利(1)在委托范围内负责依法组织咨询服务的各项工作;(2)对于甲方违法违规的要求予以拒绝;(3)对由于非乙方原因致使委托项目中止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见违约责任条款)。14.3.2 乙方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结合项目实际,开展咨询服务活动;(2)及时向甲方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积极采纳甲方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注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甲方移交本项目全过程有关资料;(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委托项目中止,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见违约责任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乙方: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7层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2楼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陈盛
委托代理人:
杨文伟
委托代理人:
许馨元
联系方法:138*****325
联系方法:158*****112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
账号:账号:********7888

签订地点:安溪县


签订日期:2020年01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咨询服务 顾问 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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