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组织者责任保险”服务中标结果
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组织者责任保险”服务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中小学生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JJZC[GK]*******的晋江市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组织者责任保险”服务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反商业贿赂条款》《反虚假宣传条款》。。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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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50499 | 其他保险服务 | 其他保险服务 | 2 | 年 | 国内 | 150000 | 300000 | 平安 | 保险服务 | 无 | ||||
合计: | 30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交付。本次服务期限为24个月(合同一年一签)。;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石圳新村96号;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且支付投保金额后7天内保单送达采购人。。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其他保险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次,验收期次说明:符合招标参数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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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收到保单并收到正式税务发票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给中标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保险费结余或不足的情况处理: 1、合同到期如已支付的保险费还有剩余未使用部分,采购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这部分未使用的金额,如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中标人应退返剩余保险费给采购人。 2、合同履行期间,如已支付的保险费已全部使用完且采购人还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则不超过原合同采购总金额的10%追加采购。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金额的10%。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10、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甲方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项目概况1.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精神,切实推动《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研学旅行工作规划的通知》全面实施,组织学生通过集体旅行的方式走出校园,开展走访学习的教育活动,研学旅行助于学生了解国情、热爱祖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而开展研学实践,建立安全出行保障机制。2.本采购项目服务期限两年, 合同一年一签。3.被保障对象人数每年约6万人次,两年约12万人/次/天。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一)服务内容1、保障对象:参与晋江中小学生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全年综合实践教育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者与学生(含晋江市中小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基地、晋江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按实际参与人数(必要时在每次活动前由甲方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花名册给乙方)进行研学实践活动全过程保障,每次5天或以上天数(校外活动中心春季、暑假、秋季三次培训师生按三次培训人数及培训时间为计),承保区域为晋江中小学生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组织在福建省辖区内及到省外开展研学实践活动的人员在所有活动期间的人员保险。2、承保责任:甲方在福建省辖区内组织普通中小学校的学生、参与组织者至研学基地开展活动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有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技术要求1、总体要求1.1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所有内容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投标。1.2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承诺和保障措施、出险理赔响应时间及处理办法和各项措施、保险责任、保障范围、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限额、理赔时效、法律服务等基础性服务项目,以及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提供其他服务内容,如对特殊案件的赔付能力、简易定责和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协助甲方对被保险人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等。1.3甲方与乙方签订《组织者责任保险》业务合同、《组织者责任保险》理赔细则合同,乙方按照上述合同规定,履行组织者责任保险承保工作。1.4乙方须承担本项目项下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2、基本服务要求2.1乙方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指 定项目负责人及专责理赔人员,负责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2.2乙方应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作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理赔完毕。对于索赔材料一时难以收齐,但案件情况真实、清楚、没有异议的,乙方应开通“容缺后补”通道,由乙方先行赔付后再由采购方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相关理赔手续。2.3乙方须设有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负责受理组织者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乙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2.4能按甲方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乙方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在索赔材料提供上给予甲方最大的便利,可要可不要的理赔材料,一律不得要求采购方提供,具体材料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确定。2.5乙方应尽到相应的宣传义务,做好意外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保险意识,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激励甲方强化安全教育,积极预防意外伤害,具体方式由乙方和甲方另行确定。2.6乙方在甲方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 业 资 格的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包括人员,车辆至少3辆),乙方应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及两名以上的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与采购方对接保险投保、理赔等相关事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2.7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组织者责任险案件,小案(赔付金额5000元以内)3个工作日、中案(赔付金额5000元至2万元)7个工作日、大案(赔付金额2万元至10万元)10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1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否则每超过1个工作日,乙方应按赔付金额的3%缴纳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8在本次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须对所有投保人员因伤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并有承担与医疗机构的非“医保”药品使用进行交涉的责任与义务。在有利于伤情治疗的前提下,治疗期间发生的非医保用药,乙方须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乙方投标时对此作出承诺,中 标 后并据此承诺执行。2.9乙方应按照本招标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 后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 后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2.10承诺坚持快速理赔,在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在承诺时效内给付保险金。2.11乙方应提供定期的跟踪回访制度,听取客户的反馈意见并建立档案,提高服务质量。2.12本项目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承保公司可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实际情况的、合理的增值保障保险服务内容,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的保险服务方案。2.13特别要求:为确保研学实践师生安全,乙方需承诺:一旦中标,无论何时签定保险合同,本项目的承保责任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零时至2021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如在2019年12月1日零时至签定合同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的,乙方均须按中标的保险责任赔偿、补助条款在承保责任期内予以赔偿。未提供本项承诺的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特色服务要求乙方应充分了解研学基地活动的现状及风险状况,并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3.1法律援助服务3.1.1乙方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基地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甲方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提供法律和保险服务。3.2人性化赔付3.2.1对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甲方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乙方应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性。3.2.2乙方建有组织者责任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3.3简易定责服务:对于甲方责任不明确的案件, 应当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参 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后做出最终定责意见。3.4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基地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甲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研学活动秩序,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所有被保险人员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应当立即垫付医疗费等所有费用(须出具承诺:我司郑重承诺,所有被保险人员一旦发生事故,我司承诺立即垫付医疗等所有费用 7万元整。若未按承诺执行,可从我司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于案情经过及甲方责任基本明确,且甲方与乙方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预付该金额的50%,用以协助甲方尽快平息纠纷。基础保险责任1甲方组织普通中小学校的学生、参与组织者和老师至福建省辖区内和福建省外的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期间,在任何地点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研学教育活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3在医疗赔偿限额内,保险人依照条款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医疗费用,且非医保用药(除保健品与补品外),保险人按照全额给予赔偿,最高不超过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学校组织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及交通事故导致学生受伤、猝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5学校组织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过程中,因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保险人负责赔偿。6学校组织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7学校组织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过程中,学生嬉戏打闹发生意外伤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8学校组织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过程中,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保险人负责赔偿。9学校组织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含研学实践教育)过程中,学生私自离开活动场所,而造成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保险人负责赔偿。无过失责任1自然灾害2校外的突发性侵害3因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特异体质(先天性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哮喘、肺炎、精神病、伤残以及其它严重疾病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扩展保险责任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学校为防止损害范围扩大,而支出的必要的施救费等合理费用支出。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学校支出的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等项支出。3发生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为防止损害范围扩大,而支出的必要的施救费等合理费用支出。4发生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等项支出。赔偿标准如下:赔偿标准 主险:组织者责任每人人身伤亡(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7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限额为每人12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附加险:无过失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附加险:扩展保险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注: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因该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当给付或补偿金额未达本项目中赔偿限额时,乙方须对差额部分补偿或给付保险金。2. 若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乙方须对被保险人给付本次采购赔偿标准中约定的赔偿限额,不包含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人身伤亡保险赔偿金额。3.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一、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条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 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条 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 第四条 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第五条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 | 晋江中小学生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 乙方: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
住所: | 金井镇石圳新村96号 | 住所: | 晋江市青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华银广场三层 |
单位负责人: | 李金锥 | 单位负责人: | 洪荣辉 |
委托代理人: | 孙天津 | 委托代理人: | 郭若玮 |
联系方法: | 135*****000 | 联系方法: | 158*****509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晋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建行晋江分行 |
账号: | 140*****290******** | 账号: | 3500 1656 2070 5000 2158 |
签订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石圳新村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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