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通用机场报批咨询服务中标结果

泰宁通用机场报批咨询服务中标结果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乙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GXG[CS]*******的泰宁通用机场报批咨询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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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1099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1国内**************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时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和平中街25号;

4.3交付条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达到合格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编制和单独出具泰宁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含项目选址报告、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并满足军民航审批要求。 5.2编制和单独出具泰宁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可研报告、航行服务分析报告、飞机性能分析报告、空域规划报告的编制,并通过审查。 5.3编制泰宁通航产业规划方案(含泰宁境内不少于3个的陆地临时起降点),包括:发展定位、产业方向、空间布局、重点项目、政策措施指引等方面。 5.4负责完成泰宁通用机场建设前期(选址、立项阶段)的军民航核准报批,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准同意批复文件。 5.5泰宁通用机场可研报告于选址批复并收到甲方提供的合格资料后1.5个月报送甲方(甲方于半月以内上报福建省发改委)。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相关报告通过民航、军方及福建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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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30在项目中标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215完成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含选址阶段飞行程序设计等报告,下同)并通过民航评审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35完成通航产业规划编制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430通用机场选址报告报军方等相关部门核准同意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510取得福建省政府与战区空军签订通用机场使用协议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610通用机场可研报告获相关部门核准同意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照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时限,直至取得福建省政府与战区空军签订通用机场协议,并完成项目立项批复及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责任: 10.1.1、各报告编制所需基础数据、资料,由甲方提供,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推迟提交必需的基础资料的(包括气象资料、1:10000和1:50000的地形图、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工程地质报告等),则乙方交付成果文件的时间应相应顺延。甲方如重大变更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工作发生重大改变、基础数据出现重大偏离等情况,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10.1.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已开始实施工作而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10.1.3、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增收该期甲方应付合同款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该期甲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5%。此外甲方还应支付乙方该期合同金额。 10.2乙方的责任: 10.2.1.因乙方原因,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时将项目成果交付采购方的,视为逾期交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核定按每逾期一日按该期应支付合同款总额的5‰计算;核定违约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该期甲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5%。如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核定的违约金。 10.2.2.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泰宁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含选址阶段飞行程序设计等报告,下同)并通过民航评审的,逾期违约金按“10.2.1款项”执行,逾期超过3个月,乙方仍无法完成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需的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10.2.3.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泰宁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军方等相关部门的核准同意文件,逾期违约金按“10.2.1款项”执行,逾期超过6个月,乙方仍无法完成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需的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若因甲方提供资料延迟造成的延误,约定时间进行相应顺延; 10.2.4.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泰宁通用机场可研报告获福建省发改部门的核准同意文件,逾期违约金按“10.2.1款项”执行,逾期超过3个月,乙方仍无法完成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需的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若因甲方提供资料延迟造成的延误,约定时间进行相应顺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返工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协议纠纷双方应当本着合作原则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合同修改合同总金额不得修改,除此之外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合同双方对合同所作的修改应理解为只是对所涉及部分的内容重新约定,不影响原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也不影响其优先次序。由于服务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在开展服务时,如确有调整,合同双方将根据需要对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14.2 合同暂停与终止14.2.1甲方的通知1.甲方通知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应有正当理由。2.如乙方未按约定严格履行义务,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通知发出后7日内,甲方未收到乙方的书面答复或答复未得到甲方认可,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间以甲方通知乙方的时间为准。3.如甲方不再实施剩余阶段工作的,则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有权根据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获得相应费用。4.如甲方有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各项工作,则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有权根据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获得相应费用。14.2.2乙方的通知1.在甲方不按合同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后,甲方仍不支付服务费的,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2.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乙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乙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3.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4.如果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后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适当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5.如果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导致履行某些服务须延期,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延长。14.3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4.3.1 甲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服务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2.如发现乙方在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3.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航行服务分析报告等相关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14.3.2 甲方的义务1.负责提供委托服务项目的背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等项目所必须的基础资料;提供1:10000和1:50000的地形图,以及按设计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体服务任务和要求,审核确认乙方递交的服务工作计划;3.服务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4.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5.负责提供军民航在泰宁县评审期间的会议场地、车辆及在标准范围内的餐饮费用。14.3.3 乙方的权利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服务工作;2.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干预;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政策要求,乙方应建议甲方进行修改;4.有权要求甲方或其义务继承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时足额支付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费用。14.3.4乙方的义务1.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相关服务事宜;制定服务工作的进度计划,认真完成各项服务事项;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计划和进度并向甲方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服务工作;乙方本项目负责人为刘悦(联系电话:133*****668)2.乙方负责组成项目团队,由熟悉相关专业和业务以及有成功报批案例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并将具体工作人员名单(附项目工作简历)报甲方备案,按照甲方的委托,承办本项目服务事宜;3.乙方指定具体人员代表乙方联系和实际处理工作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宜,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服务工作所需的背景情况、资料、目标、数据及具体要求等,收集、了解潜在投资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4.服从甲方工作任务的调配;5.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4.4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在项目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和形成的所有项目成果(包括各类图纸、报告等所有相关内容)必须严格进行依法保密,若因一方未进行依法保密工作,应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14.5合同总金额该合同总价为投标人完成所投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和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报批需要的包括劳务费、出版费、研究费、设计费、与设计文件审查相关的各种会议的协调咨询费、管理费、评审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壹拾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乙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泰宁县和平中街25号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B座407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梁富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刘悦
联系方法:****-*******151*****802
联系方法:133*****66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新华分理处
账号:账号:****************984

签订地点:泰宁



签订日期:2020年01月3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咨询服务 通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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