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血站采血车中标结果
中心血站采血车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中心血站
乙方:厦门市佳乐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x[GK]*******-1的厦门市中心血站采血车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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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 | 其他专用汽车 | 采血车 | 1 | 项 | 国内 | 950000 | 950000 | 金旅 | XML5162XYL25 | 无 | ||||
合计: | 95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且方案确认后42天内交货并上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21号,中心血站;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应符合现行我国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由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组织采购人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采购人有权要求对本项目产品质量及技术指标方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验收过程及检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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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
2 | 65 | 医疗车(献血车)交货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牌照后,采购人凭医疗车(献血车)的发票和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于20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若因车辆自身原因造成不能上牌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后果。 |
3 | 5 | 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余款。(无息)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0天。
10、违约责任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到期拒付货物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以本合同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中心血站 | 乙方: | 厦门市佳乐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21号 | 住所: | 海沧区东孚镇诗山北路17号 |
单位负责人: | 宋秀宇 | 单位负责人: | 戴国光 |
委托代理人: | 陈艳 | 委托代理人: | 李国正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51*****991 |
开户银行: | 建行厦门思明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 |
账号: | ****************0683 | 账号: | ********7768 |
签订地点:厦门市中心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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