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取水工程(设施)核查中标结果
水利局取水工程(设施)核查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水利局
乙方: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RK[TP]*******的漳州市水利局取水工程(设施)核查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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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10299 | 其他水资源管理服务 | 其他水资源管理服务 | 1 | 批 | 国内 | 400440 | 400440 | 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满足省水利厅提出的成果要求 | 无 | ||||
合计: | 40044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肆佰肆拾元整(¥4004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0年11月30日前;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水利局;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工作内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对象为核查登记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应纳入市本级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等。主要有现场信息收集、现场拍照、取用水户信息收集与登记、项目信息收集与登记、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情况与登记、取用水量核查分析与登记,以及各县技术指导,复核、复查及涉及的水资源管理技术支撑等。。2、服务主要成果包括:⑴、报告成果:全市流域各级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整改方案及总结报告。。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福建省取水(设施)工程核查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做到核查登记全覆盖,登记成果满足省水利厅提出的成果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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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成果提交后并满足省水利厅提出的成果要求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8%。说明: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前支付采购人履约保证金8%(即项目中标价的8%),待成果提交后并满足省水利厅提出的成果要求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9.1、组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主动填报《福建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2020年2月28日前,形成初步核查名录。 9.2、2020年3—6月,根据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针对未报废的已建取水工程(设施),按照已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分别开展基础信息登记及入库工作,对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审核、汇总上报,对填写不合格的《登记表》,重新组织填写。 9.3、2020年7-9月,整改提升阶段,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措施,逐一销号落实。同时整理数据成果:福建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分区域、分类型统计成果。 9.4、2020年10-11月,汇总报告成果:县-市-省-流域各级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总结报告、整改方案及总结报告。信息平台:搭建福建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核查登记平台,标绘“水利一张图”取水工程(设施)专题图成果。上报成果并满足省水利厅要求,至双方履约完约定的责任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技术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在十日之内修正,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费用,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10.3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评审报告,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费用的千分之一。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合同签订当地法院上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漳州市水利局 | 乙方: | 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住所: | 芗城区平等路91号 | 住所: | 芗城区腾飞路643号 |
单位负责人: | 吴敏 | 单位负责人: | 黄木顺 |
委托代理人: | 杨沛羽 | 委托代理人: | 杨起榕 |
联系方法: | 131*****694 | 联系方法: | 189*****035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龙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漳州市分行营业部 |
账号: | 140*****292******** | 账号: | 136*****040006884 |
签订地点:漳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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