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亮资源库(一期)监理中标结果
雪亮资源库(一期)监理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
乙方:深圳市都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JLZB[CS]*******-1的雪亮资源库(一期)监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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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04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雪亮资源库(一期)监理 | 1 | 套 | undefined | 594500 | 594500 | 无 | 无 | 无 | ||||
合计: | 594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594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服务周期自合同双方约定之日(即服务起始日,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生效)起至雪亮资源库(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体、项目、主体)通过最终验收;
4.2交付地点:厦门市采购人指定区域;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需遵循国家、省、市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及甲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范,依据厦门市公安局雪亮资源库(一期)(包括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项目主体建设需要,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主体实行全过程监理,实施有效进度管理,实现监理工作“控制、管理、协调”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派驻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 (2)对工程的各个阶段及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协调;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支付等进行全面的控制;对项目主体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主体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和管理;负责对采购单位与承建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诺情况的监督,帮助用户掌控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期分段对工程验收,保证工程按期、高质量地完成,最终提交用户满意的成果。 (3)对项目主体招标和实施合同签订阶段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相关主体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合同的签订。 (4)强化项目主体质量监管控制力度, 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1)在实施阶段一是做好货物进场管理,对货物从到货到设备安装调试进行全方位的实施监理:根据承建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核实设备的型号、产品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如无异议则进行下一步,如有异议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及承建方;组织三方(业主方、监理方、承建方)进行三方到货验收,并形成书面的《三方签收单》及相关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二是做好项目进度管理,要通过现场监督、定期检查审核、技术测试等手段有效跟踪承建方的施工进度,按工程进度要求定期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可能的进度和质量问题并立即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和向甲方汇报,要求承建方提交设备的加电测试单及设备调试报告(在报告中应附上设备的调试记录),协助甲方做好软硬件承建方施工协调工作。 2)在测试阶段要求承建单位提交一份书面的测试方案并对其进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与甲方一起进行项目里程碑节点测试,记录系统运行测试数据;测试期间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测试测试通过对承建单位所提交的测试报告进行审查。 3)在验收阶段监督各方做好验收准备;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制定验收方案,审查验收方案、计划;检查、审核承建单位的最终交付物是否完整、齐备,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已经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给甲方;监督检查系统的试运行阶段,提交试运行阶段监理监控报告;监督检查工程是否已经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监督检查工程是否已经满足合同中的各项技术、应用指标;检查最终交付系统是否已经经过验收测试,各项性能、功能是否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查所交付系统的用户化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培训是否已经完成,相关资料是否已经提交;协助撰写项目竣工报告;进行监理总结,移交监理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5)对项目主体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合同和信息管理进行综合监理:1)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审核、技术测试等手段对建设过程进行质量控制;2)按照预定计划对建设进度进行有效控制;3)按照合同对投资总额进行有效控制;4)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进行有效控制;5) 必要时提供项目变更服务,调解合同争议,代表甲方提出索赔建议与方案;审核实施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6)协助甲方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7)编写监理总结报告,向甲方提交监理文档。 (6)协助甲方做好项目主体运维管理:1)检查实施方承诺的人员技术培训计划落实情况;2)帮助甲方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制度;3)在3年的项目主体质保期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督促实施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维护。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后,与项目主体一起验收。 2、本合同、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等均为验收依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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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①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项目预付款; |
2 | 50 | ②项目通过终验,支付至合同金额1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主体完成最终验收、甲方和承建方完成工程移交手续,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并项目主体质保期满。
10、违约责任
(1)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其他主要乙方人员因意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方应提供书面证明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同等水平的相关人员予以替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10%的违约金或中止合同。 (2)若甲方认为乙方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完成相关人员更换工作,同时更换人员应得到甲方的认可。否则甲方有权每次扣除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3%作为 违约金。 (3)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且不限于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洽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现场管理工作。乙方应负责整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阶段所发生的相关工程监理资料,并每隔7个日历日天向甲方提供一次。此项工作内容为甲方支付监理报酬的先决条件,乙方未能按期整理并提供完备完整工程监理资料的,甲方有权每次扣除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1%作为 违约金。 (4)乙方在监理工作中遇到工程范围内、监理工作范围外的事项,如果该事项涉及到甲方的利益,乙方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时报告。乙方如未尽到本监管责任,每发生一起迟报漏报现象,甲方有权扣除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0.5%作为 违约金。 (5)甲方将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法包括日常巡视、工作抽查、工程复查、资料查阅、报表审核、现场提问、现场考勤、工作考核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予以改正。乙方须书面申报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对于不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及时申报整改结果的,甲方有权暂停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或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之处,有权根据情况要求乙方每次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1% 的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违约及提前解除合同:1)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或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1%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如果乙方所提供的监理服务工作不能令甲方满意或者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在甲方向乙方发出函告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仍不能整改、改正并达到令甲方满意或符合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通过以向乙方发出中止合同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立即终止。3)若乙方没有合同依据擅自中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4)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中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全部撤离现场,乙方人员须在接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撤离现场。乙方不可以藉任何原因(如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结算等)拒绝或延迟撤离现场。此外,乙方还应当妥善保存并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将全部工程资料、文件移交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监理单位变更备案手续、以及工程竣工备案所必须的各项手续。如乙方不按期撤离现场,或者拒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移交工程资料、文件等合同义务时,均构成违约,每延迟履行前述义务1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5)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或其他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任意一笔款项中相应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甲已双方均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保密责任(一)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乙方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二)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公安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三)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乙方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并提交保密承诺书。(五)乙方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携带专用通信涉密信息,不违规持有任何涉密信息载体。(六)乙方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专用通信涉密信息;(七)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甲方资料泄密的,乙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廉政责任:为规范厦门公安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各项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双方约定并共同遵守以下廉政承诺。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洁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项目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参与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违反本责任书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五)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违反廉洁责任书规定责任行为之一,并经确认的,由市局资产采购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在案,列入公安机关采购和建设廉洁评价“黑名单”,并及时向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报告。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在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乙方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不准接受乙方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三)不准接受乙方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四)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本单位或个人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五)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 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不得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工作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办公用品;(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馈赠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六)不得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甲方: | 厦门市公安局 | 乙方: | 深圳市都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北区郎山路8号东物商业大楼0301 |
单位负责人: | 卢炳椿 | 单位负责人: | 张旭辉 |
委托代理人: | 翟金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299 | 联系方法: | 189*****371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鹭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皇岗支行 |
账号: | ****************553 | 账号: | ****************764 |
签订地点: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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