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35—1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35—139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34号 三门峡天顺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5BRWOH 法定代表人:张斌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工业园区4号原广胜机械厂内 2019年8月18日,环保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大面积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且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大面积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且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证据五: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天顺宇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建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陕环审【2019】15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六:三门峡市陕州区督办问题清单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35号 三门峡恒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0K5646 法定代表人:袁忠山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三门峡锐鑫测控量仪有限公司院内) 2019年8月18日,环保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密闭的砂石物料堆放料仓,厂区道路积灰严重。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密闭的料仓,厂区道路积灰严重。 证据五: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恒华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陕环审【2018】10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六:三门峡市陕州区督办问题清单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36号 三门峡榕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新可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石壕村村东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三防”措施不完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场区有多处煤炭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抑尘措施,洗煤生产线传送带密闭不完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5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场区有多处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 证据五:关于三门峡榕源煤业有限公司年洗选60万吨精煤洗煤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豫环然验【2014】10号)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37号 三门峡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XE6AW03 法定代表人:李涛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铧尖村 2019年11月8日,三门峡市陕州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原料库未密闭,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你单位违法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原料库未密闭,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 证据五: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优质不定型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陕环审【2016】10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38号 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锋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世纪大道北段 2019年11月8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0000辆节能型矿山运输专用车生产线焊接和组装车间正常生产,部分烟气未有效收集从门窗排入环境。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你单位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部分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证据五: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案件移交清单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情况。 证据六:《关于11月8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稽查组查办问题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2019年12月13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陕环罚先告字【2019】第137号)后,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及时采取各项环保措施,组织人员积极整改;2、组织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判解决方案和措施,会后现场纠正,现场整改问题,提供整改报告和现场整改照片。经我局复核,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39号 三门峡金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X4W108D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洛阳采石供应段院内 2019年11月22日,三门峡市陕州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成品库、道砟机制砂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场地及道路积灰严重。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你单位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5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大量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制砂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场地及道路积灰严重。 证据五: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金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陕环审【2017】14号)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六: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金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道砟机制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三陕环审【2018】7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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