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进水氨氮在线检测设备和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进水氨氮在线检测设备和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进水氨氮在线检测设备和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0209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0-01-01 —— 2020-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城北污水厂,城南污水厂,星沙污水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氨氮在线检测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和调试工作,在2020年2月1日前完成验收比对和环保验收备案,并联网投入正式运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氨氮设备款:到货验收且向采购人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设备款60%;到货并且安装调试合格,完成验收比对和环保验收备案及投入正式运行联网后,支付设备款30%;设备款10%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两年满且质保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再无息支付乙方余款。 (2)运维服务费:按照运维服务开启时间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分两次支付,采购人在运维开启半年后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采购人一个月内支付半年度运维费用,运维开启1年后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采购人一个月内支付剩下半年度运维费用。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保证期:设备免费质量保期为2年。提供4小时响应,24小时赶到现场。免费质量保证期限从完成验收比对、环保验收备案和联网投运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予以免费维修。 联网,环保比对验收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1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采购及使用与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匹配使用的原厂正品备件。 (2)提供标的物操作说明书、试剂配置方法、系统密码、机柜钥匙等标的物附件; (3)运维期间,自动监控设施设备产生的废液和试剂使用后的空瓶,属于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伴生物。废液和试剂空瓶贮存、运输、处置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对现场废液的整理和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丢弃,并及时通知甲方来收集。 (4)负责监控站房供水、供电、空调和防尘、防盗、防雷等保障; (5)承担在线设备和比对仪的强制检定费用; (6)按照产品手册、客户培训等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及其备件。 (7)自动监控站房实施“双锁”制,钥匙由污水处理厂和运营公司分别持有,并送达具体监管的上级相关部门备份;甲方参与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的监督,全程监督乙方的运维行为和质量、并在运维巡检记录上签字,并参与对运维的评估考核。 (8)因乙方未能履行职责与义务,造成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数据不准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追偿的权利。 4.2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甲方有权推迟向乙方付款的时间,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付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乙方迟延交货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金额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对仪器进行运维接手之前的检查工作,如需要整改,及时如实的提出整改建议; (3)承担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关标识标牌,环保制度上墙制作安装与费用;承担站房数据传输的通讯等费用; (4)乙方提供真实的自动监控数据并稳定上传; (5)如乙方未能履行职责与义务,造成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不准确、被环保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7)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售后服务,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程序另行选定供货商,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增加的价差由乙方承担。 (9)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甲方有权推迟向乙方付款的时间,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付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乙方迟延交货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金额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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