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村庄安置用地布局规划规划设计合同
翔安区村庄安置用地布局规划规划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翔安区村庄安置用地布局规划
甲方一: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甲方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乙 方: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
根据2019年6月自然资源局与翔安区政府进行的服务基层大篷车活动对接会上提出的推进翔安区安置用地布局规划的意见,及9月召开的关于翔安区“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纪要和项目任务书(委托书),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翔安区村庄安置用地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范围、内容及工作量界定
1.1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规划安置用地面积205.57公顷和提前安置用地面积28公顷,合计233.57公顷。
1.2规划内容及深度: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及项目任务书要求。
1.3工作量阶段界定: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界定。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有关资料及文件:
2.1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
2.2基地周边有关用地情况及本次规划要求。
2.3该地区相关规划设计成果资料。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
3.1第一阶段: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交初步方案。
3.2第二阶段:初审意见下达后二个月内提交评审稿。
3.3第三阶段:评审意见下达后二个月内提交审批稿。
3.4第四阶段:审批意见下达后一个月内提交规划成果(文本6份,电子稿2份)。
第四条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4.1设计费用: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该项目规划计费暂定为75.0万元(费用计算详见附表)。
4.2支付方式:规划设计费用分两次支付,即:
4.2.1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按暂定设计费用的50%向翔安区申请资金,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支付给乙方。
4.2.2最终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批验收,并经第三方审核通过后三十日内,甲方一按照审核价支付剩余设计费。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负责提出设计任务和要求,承担规划编制费用并负责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5.1.2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同时配合乙方与相关设计单位的技术衔接工作。
5.1.3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提交的资料错误、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设计返工或增加超出合同约定工作量时,甲乙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要求乙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5.1.4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5.1.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并根据乙方实际进行的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甲方明确的设计任务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各阶段审查意见修改和调整设计的内容或进度。
5.2.2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阶段规划设计费,乙方在收到已提交阶段成果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前,有权拒绝提交下一阶段设计成果,并不视为乙方违约,成果提交时间视甲方支付阶段规划设计费时间相应顺延。
5.2.3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5.2.4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文件图纸等技术经济指标,否则应承担向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10%的违约责任。
5.2.5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提交的设计文件等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转让给第三方。
5.2.6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
5.2.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违约条款
6.1若甲方未按时付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1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设计费用总价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进行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6.2若乙方未按时提交成果,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设计费用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总价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6.3若甲乙双方有其他违约情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以赔偿。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7.2非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超出本合同规定工作或成果内容,或非技术原因)导致规划设计方案未获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设计费用。
7.3由于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未能及时进行方案定案、审查等原因,造成乙方履行合同受阻,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相应工作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4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7.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7.7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之日即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自行终止。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一单位名称: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 甲方二单位名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 乙方单位名称: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厦门市体育路95号 邮政编码:361012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厦门市建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
附表
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序号 | 分项名称 | 规模或投资 | 工日定额或费率 | 设计费 (万元) |
1 | 翔安区村庄安置用地布局规划 编制计费: 233.57公顷×0.9万元/公顷×0.6×0.6=75.68万 实际取费75.0万元。 | 规划面积:233.57公顷; 其中规划安置用地面积205.57公顷,提前安置用地面积28公顷。 | 项目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总平规划咨询标准计费: 1.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市一般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面积在30-50公顷之间,按10000元/公顷取费;面积50公顷以上,按9000元/公顷取费。 2.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公顷,按0.60折数取费。 3.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总平规划咨询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应规模0.60折数取费。 | 合计:75.0 |
注:设计费按国家、省、市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国家收费标准无具体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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