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洺河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专业分包中标结果
郸城县洺河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专业分包中标结果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
分包专业:道路照明工程
分包人: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承包人供应材料、机械设备一览表》
附件2:《工程分包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无清单)
附件3:《劳动力进场计划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授权委托书》
附件6:《结算承诺书》
附件7:《分包人承诺书》
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8:《施工安全协议书》
附件9:《环境保护协议书》
附件10:《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
附件11:《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单》办理程序
附件12:《安全文明施工界定表》
附件13:《分包单位招用务工人员承诺书》
附件14:《承包人及业主相关管理规定、制度》(由承包人另行下发,分包人需按照合同条款严格执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专业分包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分包人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了相关条款,并已完全理解和同意本合同项下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包人不得以未理解本合同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
1.2、工程地点: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1.3、分包范围:洺河北路东段K0+020(与幸福路交叉口)-东二环路以东350米;洺河北路西段K0+020(与北环路交叉口)-K5+5134.58(与幸福路交叉口)。
1.4、分包内容:灯具安装、路灯控制箱、路灯基础浇筑、电缆检查井砌筑、电力电缆敷设、路灯照明调试、路灯安全接地系统、照明供电及防雷系统等工程内容及其技术和组织措施等工作。具体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并以承包人任务分工通知及确认单为准。
1.5、分包方式:采取专业分包方式。包含除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附件1《承包人供应材料、机械设备一览表》、附件12《安全文明施工界定表》)外,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含大型机械)机具、措施等一切工作。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3月1日(以承包人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6月28日(以承包人批准的完工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本合同工期如有调整,以承包人代表书面通知为准。
三、质量标准
按照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同时满足业主、监理提出的通过完工验收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四、分包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
4.1、分包合同价款(含增值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肆拾万元整 )(¥:********元),其中分包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贰拾壹万壹仟零玖元 )(¥:******** 元),其中安全生产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 元)。
增值税:税率为: 9 %(税率按此暂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本合同税率相应进行调整),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元)。
4.2、合同价格形式:费率下浮,合同最终价以完工验收后经承包人审定的结算值为准。
五、分包负责人
施工期间,分包授权委托人:王新迎(身份证号: ****************48;联系电话: 136*****299 )。
六、合同条款优先解释顺序
a.协议书
b.专用条款
c.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d.招标文件
e.中标通知书
f.投标文件、往来函件
g.承包人有关管理制度
h.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函件、会议纪要、补充等书面协议
j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k.图纸
l.工程量清单
m.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须有授权的人员签字)
承包人和分包人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有效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条款内容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按以上顺序作为合同条款优先解释顺序。
七、承诺
7.1、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交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和再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2、分包人承诺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各项价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7.3、分包人同意并确认:所有涉及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承包人所用印鉴仅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其它以承包人名义使用的任何印鉴(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公章)签订合同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八、工程结算
(1)分包工作完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30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在与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界面划分清晰、明确、无争议,承包人供应材料领用量与承包人核对无误,有关签证及变更手续齐全、责任方明确且已落实的前提下,承包人就分包工作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及计价原则,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2)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结算需接受承包人内部结算审计,按承包人内部结算审计结论为最终分包结算值。
分包人上报预算经承包人审核,核减率超过5%以上,按超过部分价款的2%计算审价费用并由分包人承担,在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如承包人因各种原因需将分包人结算外委审计的,分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该部分项目外委审计费用执行政府审计收费标准且核减率超过5%以上的审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按照承包人有关分包合同管理的要求,对于过程中及最终结算金额高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部分另行签订调整合同总价的补充协议,相关补充协议仅用于根据承包人实际委托的施工任务工作区域范围的调减及工程量调整(含调增及调减)合同总价,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合同单价不得改变,仍按本合同中相关约定价格执行。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自分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包人签字并盖“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分包人向承包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本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承包人与分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六份,承包人执五份,分包人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0 年 2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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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附授权证明书)
承包人代表: 分包人代表: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一般约定
1.1、适用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承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的特殊要求: // 。
1.2、图纸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作开工7天前,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
数:1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双方代表
(1)承包人代表:
姓名:姚军 ;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39*****705;承包人对承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全权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分包人代表:
姓名:王新迎;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6*****299 ;分包人对分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 全权代表分包人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的其他要求:
在施工期间分包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承包人项目经理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分包项目经理处理有关事宜时,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分包人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金。
分包人项目经理每月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个日历天,且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担500元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权指令分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班组,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进场,每延迟一天,分包人承担1000元违约金。
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苏本胜 ****************94
驻一冶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程贺 ****************9X
投标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程贺 ****************9X
投标项目经理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王新迎 ****************48
(3)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双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视为双方的行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分包人代表,分包人如需变更分包人代表,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许可擅自变更分包人代表,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每次,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分包人代表不适宜继续担任分包人代表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代表,如分包人拒绝更换的,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每次,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2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双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视为双方的行为。
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任何与分包合同价款有关的文件、信函、协议、签证等资料必须经承包人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未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文件、信函、协议、现场签证等资料均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
2.3、承包人的工作
(1)承包人向分包人交付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
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提供 //至 // 。
(2)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条款内约定的材料、机械设备和设施;
(4)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施工平面;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向分包人提供下列生活临时设施:分包人自行解决;水电费、门卫及文明保洁等费用摊销由分包人承担。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分包人需严格按照承包人许可的大临设施范围及标准使用,对于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的超标准使用,分包人除需承担有关使用费用外,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相同额度的费用处罚,相关款项均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6)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分包人需严格按照承包人许可的大临设施范围及标准使用,对于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的超标准使用,分包人除需承担有关使用费用外,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相同额度的费用处罚,相关款项均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其使用收费责任为:承包人负责相关大临区域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分包人及相关人员需无条件予以配合,分包人需妥善看管及维护好相关设施(包括设施内分包人自有物品及财产等),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相关设施(包括设施内分包人自有物品及财产等)损失或灭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并需赔偿承包人相关设施损失。
(7)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双方现场测量交验并签字盖章,移交分包人的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由分包人自行负责保护,直至交还承包人;对于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错误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承包人需完成的其它工作:// 。
2.4、分包人的工作
(1)严格执行承包人对总体工程的施工网络计划,并随工程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所分包工程的施工计划,保证总体网络计划的实现;
(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图纸要求,按时向承包人报送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定期上报人员配备情况;
(3)服从承包人对现场平面、安全、质量的管理和协调;
(4)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配备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料具并保证其稳定性。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撤走施工力量;
(5)按要求与所有进场施工、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并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清单和所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报承包人备案管理。现场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承包人。
(6)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台帐;配合承包人做好实名制登记等工作;分包人需设置一名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姓名:刘炯,负责本项目的劳务实名制管理日程工作,对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全员管理。
(7)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经营、应急救援、农民工管理等体系;
(8)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要求组织施工;
(9)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如果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10)接受承包人“三位一体”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对承包人提出的有关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期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11)执行承包人对不合格品、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提出的处置方案,解决处置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12)负责给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和其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按照承包人《视觉识别系统》的要求,统一使用承包人标识、统一着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13)及时编制工程用材料计划,报承包人审批,负责自用材料、工机具的检验工作,负责编制并提交工程分包项目物资需求总计划、月度计划或阶段计划;
(14)做好物资的现场存放、防护和标识等具体工作;
(15)负责对承揽任务范围内的各类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报验,本合同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检验、检测、试验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按规范、标准实施;
(16)及时进行工序交接,负责材料、设备、工程成品(半成品)的看管、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已包含在分包价款内。发生丢失、被盗的,由分包人照价赔偿;
(17)承担分包人在本工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8)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对拖欠工资引起的劳动纠纷承担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到的损失;
(19)按承包人要求提交各种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20)除合同2.3条中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以外,其他分包人所需的任何临时设施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分包人自行提供的临时设施需满足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否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予以拆除并重置(更新),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由分包人承担的其它责任。
(22)其他约定: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分包人须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及当地相关文件要求,按月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劳动者在为本合同段服务过程中发生职业病、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的,索赔等事宜均由分包人负责。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分包人应自始至终将自己的施工活动限制在本合同约定工程的施工现场边界范围内。未经承包人认可,分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的其它任何工程场地。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分包人成立并经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变更和撤换。经承包人认可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指挥协调施工。
三、工期和进度
3.1、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向承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分包人应满足承包人总工期及节点工期要求。分包人应提供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的劳动力及施工机具等。当分包人的劳动力及施工机具等无法满足承包人施工进度,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劳动力及施工机具等,分包人不按承包人要求增加劳动力和施工机具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将应由分包人完成的施工内容自行完成或委托给第三方完成,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上浮50%后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否则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上浮50%)由分包人承担。
3.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或承包人代表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工期可顺延,但费用不予另行计取。其中不可抗力情形指:(1)当地6级以上的地震,当地8级以上台风;(2)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等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许施工的日期;(3)因政府会以及中、高考等原因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停工。
四、合同价格、计量、支付与调整
4.1、合同价款确定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3)种计价方式确定与调整。本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合同总价承包范围内工程量无论增加或减少、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务等政策性和非政策性价格上调、子项或工序的增减等,都已包含在总价中,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或提高价格。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值(含税)=按照以下原则编制并经承包人审定的造价*(1-20%)并扣除分包应承担的相应费用来进行结算。
1、编制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列项计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2016年版《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机械费用台班定额》、河南省2016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国家以及河南省最新相关计价文件。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含设备)价格执行施工当期《周口建设工程造价参考信息》,造价信息没有的按照当期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市场价格调整。
2、工程费用结算时以经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应由施工方、监理方、甲方签字 确认),并经政府审计确认。
4.2、计量原则
本合同工程量计算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工程量为施工图纸净量。
(1)单价合同的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2)总价合同的计量
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标准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4.3、工程预付款:无。
4.4、工程进度量核算
工程量按月核算,分包人须将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在当月25日之前报送承包人审核(统计时间自上月的25日起,至当月的24日止)。
4.5、工程款的支付
按合同约定时点,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已完工程量的75% ,扣除按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后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不能因工程进度款未支付而停止施工或拖延工期。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它约定:分包人在办理工程款支付申请时,须同时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由项目部直接代付工人工资。在本合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支付至分包人已完工程进度的75%。
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且完成结算后付至结算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无息付清。
4.6、分包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开户行行号:********3089) ,户名: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税号:********MA3X8UMAXY),账号:****************0706,承包人付款形式: 转账 。本合同项下工程,分包人所指派的领款经办人(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为:王新迎,身份证号码:****************48,负责领取合同约定应得款项。
4.7、分包人工程款中应扣除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5.2条,扣除分包人超领的材料罚款;
(2)、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1.2条,扣除承包人代扣代缴的政府规费;
(3)、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条,扣除应由分包人分摊的费用;
(4)、扣除分包人领用(或租用)承包人物资款(若合同价款中包含);
(5)、按本合同和总包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罚款。
(6)、按承包人管理制度规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罚款。
4.8、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的发票种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9% ,开具发票的税费由分包人承担。法律法规要求分包人必须缴纳的规费及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如因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未及时办理完毕结算等原因而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分包人同意承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9、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
(1)每次支付工程款前5个工作日,分包人须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2)因分包人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承包人不能抵扣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造成承包人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分包人全额进行赔偿,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扣除的,由分包人另行支付给承包人。
(3)分包人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分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因分包人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承包人的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5)分包人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分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应予赔偿;分包人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分包人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承包人拒绝接收;分包人无法开具发票的,分包人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分包人应退还承包人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材料、设备及工机具供应
5.1、分包人指定领用材料专门负责人:王新迎,身份证号码:****************48,联系电话:136*****299 ,办理出库手续需有分包人指定领用材料专门负责人签字。人员若有更换,应经承包人同意并向承包人重新出具材料专门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无,具体明细详见合同附件《工程分包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无)及附件1中的约定;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合格证由承包人提供,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但取样、送检由分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分包价格内。
(2)分包人应及时编制由承包人提供工程材料的计划,报承包人审批;
(3)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到场后,分包人在 2 小时内到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与承包人共同完成材料、设备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办理出库手续。如分包人交接领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交接手续,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认可承包人供货产品的数量及质量并无缺损,分包人将对由此引发的争议和后果负全责。材料二次转运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200米内)、装卸、仓储、保管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已签收的材料,由分包人自行负责材料的保管。如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采购价格赔偿,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分包人已签收的材料在保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分包人承担其直接、间接损失以及相应责任;
(5)当分包人实际用料量(以分包人领料签字单汇总计算为准)超额定消耗量(以有效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为依据,不计算材料正负公差)时,超额部分承包人按实际采购价或转账价的1.5倍从分包人当期的进度款中扣除,并在最终结算款中一并清算;若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分包人实际领用少于额定消耗量时,承包人给予分包人奖励,奖励按节约值的/ %计算。对于分包人少于限额使用的材料,分包人有义务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集中堆放后由承包人统一回收入库,分包人无权自行进行处置;如分包人未经承包人授权自行处置,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已处置材料按超领材料处理,承包人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6)施工现场剩余的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损耗范围内的施工废料及余料(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产生的施工废料及余料)均属承包人所有,分包人不得擅自处理,违者按承包人实际采购价的2倍予以处罚,承包人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7)奖罚的其他约定: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承包人采购供应材料的供货地点为分包人的加工场地或施工现场。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分包人领用后须在一个月内形成产值,否则分包人须全额承担该领用材料的财务资金成本费用。
③分包人领用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挪作他用而未用于本合同工程的,除赔偿承包人供应的该部分材料费用外,还须承担分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 4 \* GB3 ④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或设施若有损坏或遗失,分包人须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1.5倍赔偿,并在分包人当月工程款中全额扣除。
5.3、分包人自采或提供的材料:
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械(具)外,其他材料均由分包人自行采购或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分包价款中。分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进场前需向承包人提交样品,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场,否则,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分包人自行采购或提供的材料由分包人负责装卸、运输、仓储和保管,并负责材料的检验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2)分包人供应的材料的其他约定: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分包人负责自行采购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须经承包人认可并提供样品封存,分包人须按样品采购材料施工,否则视同违约,且承包人的认可并不免除分包人对自采材料质量缺陷的责任。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分包人负责自行采购的材料若需承包人协助采购的,须经承包人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在分包人当月工程款中全额扣除。
③分包人应根据规范标准、技术要求对所负责施工的工艺和采购的各种材料提供给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或合格书给承包人,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人的合同价格中。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应由分包人负责承担检测检验和试验的材料,若由承包人协助提供检测单位给予检测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负责承担。
六、工程质量标准与验收
6.1、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评定标准按照现行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有关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专业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质量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为:分包合同价款3 %,从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或工程款直接扣除。
6.2、工程验收标准:合格。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6.3、其他约定:分包人在完成工程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手段、机具等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分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分包人负责赔偿。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
6.4、分包人提供完工资料的约定:按交工资料要求提供完整工程资料。
七、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及时与承包人签定《安全协议书》,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要求,发生的相应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7.3、分包人设置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按照安全管理规范、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产生的对外赔偿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先行承担的责任可从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4、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管理、防火管理、工期及质量管理等制度,对违反该制度导致承包人被发包人罚款的由分包人承担。
7.5、分包人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承包人对工程项目推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对违反承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承包人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的处罚金额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
7.6、分包人在施工现场财产的安全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7.7、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由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组成,在合同暂定总价中所占比例为 1.5%,即安全生产费用21.6 万元,随进度款支付。
对分包人安全防护及安全生产投入的其他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求投入,并提供相关实际投入使用的凭证资料(以供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稽查),如因分包人原因未能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或无法提交相关凭证而导致承包人遭受相关的处罚等,均由分包人承担。
对分包人文明施工的要求: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 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创建承包人及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 本工程文明施工目标:创建承包人及工程所在地规定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标准化示范工地》。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处罚:工程安全生产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分包人除承担相应的处罚外还须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造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 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处罚:工程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分包人除承担相应的处罚外还须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造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当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设施标准未达到政府监管部门、项目业主、监理或承包人要求的,或要求分包人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 6 \* GB3 ⑥承包人在每次审批分包人进度款时,按应付分包人进度款的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指标。若分包人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承包人的考核要求时,则暂扣应付分包人进度款的1%,直到分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承包人的考核要求时再予以退还。
7.8、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其他约定: //。
八、缺陷责任与保修
8.1、质量保证金的比例3%,暂定保证金额为: 43.2万元。
8.2、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有关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事宜,详见附件4。
九、变更与签证
9.1、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业主下发的变更单或承包人下发的书面变更资料约定的材质、规格型号、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的变化等。
9.2、关于现场签证范围的约定: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内容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
9.3、有效的签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分包人办理内部施工签证应 “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
(2)签证事项完成后应在7天内向承包人申报,逾期申报不予认可,补签无效;
(3)签证需由承包人代表签署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十、完工验收及结算
10.1、完工验收
(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施工完工后,承包人认为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配合承包人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表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顺延工期,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分包工作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完工验收报告通过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完工报告之日。
10.2、工程结算
(1)分包工作完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30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在与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界面划分清晰、明确、无争议,承包人供应材料领用量与承包人核对无误,有关签证及变更手续齐全、责任方明确且已落实的前提下,承包人就分包工作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及计价原则,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2)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结算需接受承包人内部结算审计,按承包人内部结算审计结论为最终分包结算值。
分包人上报预算经承包人审核,核减率超过5%以上,按超过部分价款的2%计算审价费用并由分包人承担,在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如承包人因各种原因需将分包人结算外委审计的,分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该部分项目外委审计费用执行政府审计收费标准且核减率超过5%以上的审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按照承包人有关分包合同管理的要求,对于过程中及最终结算金额高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部分另行签订调整合同总价的补充协议,相关补充协议仅用于根据承包人实际委托的施工任务工作区域范围的调减及工程量调整(含调增及调减)合同总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合同单价不得改变,仍按本合同中相关约定价格执行。
十一、违约、争议及解决方式
11.1、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每拖期 1 天按合同价款的 1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7天,承包人将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施工,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上浮50%后由分包人承担。如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范围及内容重新分配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罚款在支付进度款时当月扣除。
11.2、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有权拒付工程款,且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价款的2%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有权将其纳入本公司《不合格分承包人名单》。
11.3、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负责免费修复至合格为止,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并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分包人除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外,还需要负责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为止。
分包人若接到承包人返工通知48小时内未返工的,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和承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上浮50%后由分包人承担。
11.4、除非有工商部门出具的分包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人不得变更分包人名称。
11.5、因本工程的发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造成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不得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1.6、分包人发生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条中约定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分包合同价款的2%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1.7、分包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违约金,承包人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少扣、漏扣的,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
11.8、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按照第(3)种方式解决。
(1)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仲裁)期间,除提交诉讼(仲裁)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1.9、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本条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联系人:姚军,联系电话:139*****705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县工业路3 号,邮编:430080 。 承包人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移动电话:139*****705,传真:/ ,微信号:lxg139*****705 ,电子邮箱: ********@qq.com。
分包人联系人:王新迎,联系电话:136*****299,联系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赵营镇苏寨村1号,邮编:456400 。 分包人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移动电话:136*****299,传真: /,微信号:136*****299,电子邮箱: ********@qq.com。
十二、其他
12.1、保障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专业分包工作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因分包人的原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罚款。上列损失应当由分包人承担,并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12.2、保险
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及业主的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规费,负责为进入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材料、机具等办理生命和财产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为本合同项下服务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综合保险,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单价和总价中。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及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工程开工后,分包人不按规定投保的,承包人可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分包人办理完毕;如虽经承包人督促,分包人仍然拒不办理的,承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2.3、履约担保
(1)履约保证金
①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金额的5%(即72万元)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方式为:现金支付(分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也可以采用经承包人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确认的应收账款质押。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有权自分包人应缴日期截止日开始,以应缴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罚款,在支付分包工程款时连同履约保证金本金一同足额扣除。
②满足以下第C种情形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分包人有违约情形的除外):
a.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现场验收合格后退还;
b.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c.分包范围内工程结算完;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①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低于发包人要求或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则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缴纳。
②分包人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分包人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并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④其他约定://。
(3)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的名义从事赊借、租赁、贷款、担保及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经济活动,如发生上述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12.4、相关摊销费用
相关摊销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水电费按照表显量加上相关损耗进行摊销计量。
12.5、分包合同解除、中止
(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并就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分包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1.9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分包人后,分包合同即解除,分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的7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①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处罚的;或分包人组织农民工上访、聚众索要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②分包人将本分包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的;
③分包人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④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或承包人两次被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⑤分包人延误工期,导致承包人对发包人违约的;或分包人不按工程要求配置施工资源(包括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故意拖延工期的;
⑥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施工的。
⑦分包人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按照本条约定解除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除有权没收分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外,分包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承包违约和赔偿责任。
(3)因总包合同解除的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分包合同解除。
(4)分包合同解除及善后处理在双方未约定时可以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
12.6、其他约定
(1)分包人必须提供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用工合同、社保证明及工资发放单等文件给承包人项目部存档,以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分包人对提交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且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2)分包人须按照承包人项目部管理要求,提供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在本合同工程实施中负责签署各类文件的相关管理人员的签名字模给承包人项目部存档备案。若分包人提交承包人的各类文件签名字模与备案不同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施工期间,分包人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排污、噪声、占道、挖掘、交通、特种作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格中。
(4)分包人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法规,服从行业管理规定。凡涉及到分包人的施工许可证,车辆准许证等有关证照,均由分包人自行办理,承包人可给予配合,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格中。
(5)施工期间,若遇当地政府部门有重大活动安排,以及在特殊的时间段内,可能对工程施工作出某些限制性要求的,分包人应予服从,并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格中。
(6)合同签订后,分包人应立即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相关工作。如在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之前未能接通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而需自行发电和自备施工用水,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分包人应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工作,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或设备(如应急发电机等),以保证施工的连续进行。
(7)分包人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的加班要求(包括夜班、一般节假日及春节、五一、十一等大型节假日),对所需采取的各种措施予以充分配置,并保证提供足够的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机械、材料等,确保各种节假日期间施工的连续性,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格中。
(8)为顺利开展本合同工程的有关接口协调工作(主要指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权属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的接口协调),分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承包人进行协调,相关接口协调费用由分包人负责承担,且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人的合同价格中。
(9)分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所施工工程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移交接管工作(若需要),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人的合同价格中。
(10)分包人现场必须配备以下专职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测量员。若分包人未配备齐全上述专职管理人员的,则按每缺一人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月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每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直到配备人员到现场工作为止。
(11)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分包人对用于本合同施工项目的图纸、技术、方案、合同、价格、纪要等文件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视同违约。
(12)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加工、存放场地,及加工存放场地的一、二级配电柜及其线缆,相关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设置,施工单位负责维护保管。二级柜之后的所有线缆及三级柜等其他设施等均由分包人负责承担。公共水电、保安、保洁等费用按施工产值或使用时间予以分摊。
(13)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政策及定额是否发生调整,无论市场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合同价款仍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14)本合同固定单价中已含分包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分包人自购材料费、水电费、承包人供应材料及设施的装卸车维护与保管、利润及税金、保险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一切费用在内,并考虑了政策性风险因素。
(15)分包人须充分考虑工程周边环境影响、地质条件限制或工程进度计划调整而额外发生的人员、材料、机械多次转场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
(16)若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满足承包人的工期进度、安全、质量等要求,承包人有权随时调整分包人的施工范围和工作量,且有权责令分包人退场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7)若分包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可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完成应由分包人完成的施工内容,其发生的所有费用从分包人合同价款中抵扣,单价按分包人合同价格的1.5倍扣罚。
(18)因不可抗力或分包人自身等原因,分包人无法继续保障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的连续性时,分包人须在3天之内无条件清场撤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施工场地。已施工工程费用按合同约定条款、价格及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等进行清算。如果分包人不按要求撤场的,承包人将按每超过一天对分包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且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一般约定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1)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是指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4)图纸: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模型等(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5)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6)预算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承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承包人:是指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工程分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3)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4)承(分)包人代表:是指由承(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承(分)包人权利的人。
1.3、工程
(1)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在施工为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
(3)公共事业工程:是指水、电、煤气管道、电信通讯等由公共事业单位或公共事业公司受托人实施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工程。
(4)施工场地: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4、日期和期限
(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2)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发出实际开工令的开工日期。
(3)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是指经承包人验收合格所确认的实际完工日期。
(4)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承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5)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实际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小时或天: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 1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追加(减)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3)费用:除了合同特别约定外,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签证:指工程分承双方的法定或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完工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6)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质量保证金”约定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6、其他
(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条款内容出现矛盾或冲突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以下顺序作为合同条款优先解释顺序。
a.协议书
b.专用条款
c.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d.招标文件
e.中标通知书
f.投标文件、往来函件
g.承包人有关管理制度
h.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函件、会议纪要、补充等书面协议
j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k.图纸
l.工程量清单
m.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须有授权的人员签字)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解决。
1.8、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9、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未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适用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不适用于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
(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0、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
(3)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承包人,并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双方代表
(1)承包人代表
①承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分包人有关的具体事项。
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代表随时有权要求调离分包人及其所雇佣的不服从指挥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施工人员,并在 7 日内更换。
③承包人代表发现分包人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有权停止分包人的工作, 并上报上级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代表,分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生效。承包人代表在收到分包人代表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分包人。
⑤承包人代表的撤换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分包人代表
①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注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在施工过程中, 按照承包人要求及时更换分包人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施工人员。
②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均应以工程联系单的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办理签收;对承包人代表的指令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③分包人代表应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指示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无法与承包人代表联系时,可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八小时内向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④未经承包人书面准许,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撤走进驻工地人员;分包人代表接到承包人代表要求调离人员的通知后,立即将该人员调离现场,交回有关证件,未经承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不允许此人员再进入工地。
⑤分包人代表易人须经承包人代表同意,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⑥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的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2、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3)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4)施工管理: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编制和下发与工程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并向分包人交底,要求分包人遵照执行;及时向分包人下达各类施工指令,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联络、协调现场工作关系;进行工程实体交工,软件资料及完工图的交工验收。
(5)技术管理: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编制《施工方案》、《设计联络单》、《技术核定单》等;组织分包人参加业主、监理策划的图纸汇审和设计交底;审核批准分包人上报的《施工方案》和《作业设计》等;完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6)质量管理:有权对分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运行监督和纠正;管理和检查分包人施工质量。
(7)安全管理:负责对分包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运行监督和纠正;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对分包人安全设施实施的有效监管;对分包人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
(8)合同预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审核分包人上报的工程量、向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事由,及时与分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现场测量: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现场基线测量控制网的建立和维护,并定期发布测量成果,同时负责各个专业、各个施工单位之间测量的协调和配合。
(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完成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①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分包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②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③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④完成办理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⑤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进行现场实测交验,交验后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保护由分包人负责直至交还承包人为止。
⑥向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负责现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干管、施工用电变电所及干线、沿施工主干道路的排水明沟、砼浇注场地必要的铺设、机械进出场地必要的铺设及临时设施等。具体见专用条款。
2.3、分包人责任和义务
(1)施工管理: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对承包人下发的各类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施工指令等无条件遵照执行;服从承包人的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各类施工管理活动,满足承包人及业主、监理的要求;但未经承包人认可,分包人不得单独接受业主及监理的任何指令,每发生一次,扣款 5000 元。
(2)分包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将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的资料归还承包人。
(3)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消化施工图纸和技术要领,落实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及时向承包人报告技术需求,如: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联络等;编制承包人认为属分包人分包工程范围必要的《施工方案》和《作业设计》等;建立符合分包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保证其有效运行;负责工程实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服从业主、监理、承包人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4)安全管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负责对分包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运行监督和纠正;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对分包人安全设施实施的有效监管;对分包人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5)机具管理: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 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械设备、材料,如果发现马上撤离现场。
(6)合同预算管理:按照合同要求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材料预算计划,按月进行工程计量等;按承包人管理流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签证单费用的确认工作;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事由,与承包人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现场测量:提交分包工程实体施工的具体测量定位、测量成果,同时配合相关专业的测量。
(8)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其他责任
①提供满足工程要求的施工人员,并确保施工队伍的稳定,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分包人施工人数动态情况。
②办理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施工人员的入厂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相关费用自行承担;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规费,负责为进入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材料、机具等办理生命和财产保险,负责为本合同项下施工人员办理并交纳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③每月上报当月施工人员工资表、机具租赁、采购材料付款等情况表,合理分配资金,并随时配合承包人监督,避免发生纠纷使承包人受到连带责任。如发生围攻、威胁承包人工作人员,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按 10000 元/次处以罚款,但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10%和或单方解除合同。
④分包人须督促其施工人员遵守政府部门的有关法规及承包人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因分包人现场施工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业主的罚款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⑤大临工程:根据施工需要,承包人将与施工有关的设施(测量点、供电、供水设施、通讯设施等)移交给分包人有偿使用。发生损坏、失火等原因而产生的更换、维修等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三、工期和进度
3.1、进度计划
(1)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按时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分包人应满足承包人总工期及重大节点工期要求。分包人需依据附件 4《劳动力进场计划表》提供劳动力,满足施工进度。当附件 4 中的劳动力无法满足施工进度,承包人代表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变更本合同工程内容和范围,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承包人,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分包人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书面通知需载明是根据本款发出的。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3)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分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经过承包人确认或修改的进度计划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期,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同意按确认的进度计划调整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也并不意味着承包人放弃追究分包人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权利。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依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条执行;工期拖期严重,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施工期间遇到不利天气影响,分包人根据施工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施工连续, 工期及费用不作调整。若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承包人代表书面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另行计取。
3.2、开工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准备工作。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3、暂停施工
(1)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指令,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人实施承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承包人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承包人未答复的,分包人应当书面催告承包人,要求复工。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且在承包人复工指示后一周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违约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形。
(3)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4、工期延误
(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书面报告承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视为分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①承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④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⑤不可抗力;
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价格、计量、支付与调整
4.1、合同价格、计量及调整
(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①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②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③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4.2、计量原则
工程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计量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及其他有效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承包人已确认的有效签证单和有效工程联系单)范围或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不予计量,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合同约定外价格计价原则
(1)附件2中已有的项目,按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确定;
(2)附件2中已有类似的项目,可参照其综合单价确定;
(3)附件2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本工程承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合同里有类似的项目,可参照其综合单价确定;
(4)附件2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价方式,或由分包人提出报价,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确认后的综合单价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4.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以及相应的预付款保函要求,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4.5、工程量的确认
(1)分包预算编制
分包人需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有效签证一个月内,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4.1条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预算并上报承包人项目部经营部门审核,作为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及结算的依据。分包人未按时编制报送,承包人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上报预算经承包人审核,核减率超过 5%以上,按超过部分价款的2%计算审价费用并由分包人承担,在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承包单位因各种原因需外委审计的,分包单位要接受,承包人外委审计项目执行政府审计收费标准。
(2)工程进度量的核算
工程量按月核算,分包人须将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之前报送承包人审核。月进度核量,仅为确认进度工程量,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相应依据,不作为完工结算依据。
4.6、工程款的支付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每月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工程量申请书,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比例,按申请书中已确认完成工程量的应付款项且扣除本专用合同条款第4.7条中应扣除的款项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不能因工程款不及时支付而停工或拖延工期。
(2)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待本合同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清完工资料与承包人办理完工程结算,且承包人收到业主全部工程款后,承包人扣除质量保修金将余款支付给分包人。质量保修金支付条款见附件 4《工程质量保修书》。
(3)本合同项下工程,分包人应指定领款,负责到承包人领取合同约定应得款项。领款人必须是法人代表或者授权委托人,否则,承包人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分包人在满足上述条款,经承包人审核无异议后,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至分包人指定帐户;分包人提供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收款信息全称。若领款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委托代理人”,需变更代理人的,则需再次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本合同附件 5)原件一份并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当分包人收款单位或收款账号发生变动时,应以函件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五、材料、设备及工机具供应
5.1、承包人负责供应的工程材料及设备使用和管理
(1)承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含构配件,详见附件 1)由分包人根据承包人材料供货周期, 在收到图纸 7 日内或依工期计划需要及时编制材料预算及材料计划(附计算底稿及其他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核,并在承包人控制的限额内领用。分包人需到承包人指定地点自行领取材料后保管及使用,所有装卸、场内运输费用及此后因发生丢失、损坏、返工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2)承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含构配件)损耗及领用结算方式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 5.2条。
(3)施工现场剩余的甲供材料和设备、损耗范围内的施工废料(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产生的施工废料)均属承包人所有,分包人不得擅自处理,违者按原采购价的 2 倍处罚。
(4)甲供材料及设备(含构配件)的发送及保管:分包人指定领用材料专门负责人, 人员若有更换,需及时书面告知承包人管理部门。领料后应在 2 天内将领料小票送交承包人材料主管部门,如逾期不交还,出现一次按 2000 元/张小票或按实领发票材料价款的5%进行扣款,具体数额以前述两种方式计算的扣款数额中的大值确定。
(5)承包人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人在施工前应进行检查复验,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提出,承包人负责处理;工程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因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5.2、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使用和管理
(1)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2)承包人应提供的机具、周转材料一览表见附件 1。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按承包人确认价值,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从分包人劳务报酬中扣除;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按本合同确认租赁费,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超时、超量使用的由分包人承担超时租赁费,从分包人劳务报酬中扣除。
(3)分包人根据工期及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本合同范围内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领用控制、使用时间、损耗、具体的周转次数及退料等处理办法,具体见专用条款。
5.3、分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使用和管理
(1)根据图纸及工程施工要求,除甲供材料设备外,其余完成本工程所需所有材料、设备均由分包人自购,且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分包人自行采购的各类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是承包人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必须有合格证并经过复检,复检工作的责任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在进场前应向承包人提供物资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相应的国家标准等资料,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本分包工程。由于分包人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等原因,造成业主的罚款,由分包人负责,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回。
(3)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发现其规格型号、材质、品牌、厂家不符合合同或者施工图纸或业主约定的,分包人应立即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约定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分包人已经施工完毕,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5.4、材料及设备的变更与保管
(1)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材料设备、施工机具时,分包人应立即接受承包人的书面指令。
(2)由分包人自身提供及交由其看管的现场物资设备、施工机具,分包人必须尽合理注意义务以防止任何破坏、偷窃、毁损现像的发生,在突遇紧急情况之下,分包人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因分包人疏于上述义务或其他怠慢行为而造成的其现场的一切物资设备、施工机具损失由其自身承担,并不得藉此而提出任何对承包人的索赔。
5.5、承包人供应材料款扣除与奖励原则
当分包人实际用料量(以分包人领料签字单汇总计算为准)超额定消耗量(以有效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为依据,不计算材料正负公差)时,超额部分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从分包人当期的进度款中扣除,并在最终结算款中一并清算;若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分包人实际领用少于额定消耗量时,承包人给予分包人奖励,奖励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
6.1、施工配合和验收
(1)施工配合
①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分包人配合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③分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承包人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根据承包人代表的要求整改、返工,承担因此发生的整改、返工责任和费用。
④虽经承包人代表检查、检验,但如又发现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⑤没有承包人代表的书面批准,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或隐蔽。
⑥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或中间验收条件,分包人自检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后,须在隐蔽或中间验收的 3 日前书面通知(通知应附分包人自检记录,并且注明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代表参加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⑦承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承包人再次予以验收,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⑧无论承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且工期不得顺延。
⑨分包人在组织试车的 48 小时前,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通知承包人代表。试车通过后,由承包人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⑩承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分包人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质量等级的工程部分,可要求分包人无条件返工,直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施工验收
①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施工完毕, 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 7 天内对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完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②完工日期为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承包人代表书面确认的日期。
③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已具备完工条件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代表的意见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④承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若因工程质量等施工原因造成完工验收不能通过,则分包人须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如需修理后方能通过完工验收,则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地修理,直至达到完工验收的标准。
⑤因特殊原因,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和部位须单项完工时,双方订立单项完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由承包人按单项工程验收。
⑥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15 日内,分包人须向承包人移交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分包人必须将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及机械设备、材料等全部退出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条件滞留在工地现场。分包人如逾期退出工地现场,则承包人有权处理分包人滞留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发生的责任、费用和损失等均由分包人负责承担。
⑦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须负责对已完工程保护,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自行承担。
6.2、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七、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安全文明(绿色)施工
(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
(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分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承包人的监督检查,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业主、监理、承包人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的各项规定,对环境保护、节材、节水、节能、节地进行管理和妥善处置,确保承包人下达的各项目标指标的完成,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承包人的监督检查,保证施工文明、施工绿色、工地整洁,对其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5)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6)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在安措专项费用中列支。
(7)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在安措专项费用中列支。
(8)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应教育各自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做好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业主、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预防犯罪、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承包人有权要求退回不合格人员。
(9)分包人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分包人除承担相应的罚款外对由此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①作业人员必须年满 18 岁;
②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以及妨碍高空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7.2、安全生产费的计取
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等),由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由分包人购买(该部分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内),由承包人按照分包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核定,随进度款支付)。
(1)分包人分包工程的安全目标是:人员死亡事故为 0,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 0,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为 0,创无事故工地。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工伤事故则对分包人处罚 5000 元~10000 元,若由于分包人原因发生工亡事故,除按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及全部费用外另对分包人处罚 30~50 万元。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7.3、由于分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对分包人安全防护及安全生产投入的其他约定执行专用条款。
7.4、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八、缺陷责任与保修
8.1、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
(1)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分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定义)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届满,分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有关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事宜,详见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变更与签证
9.1、施工变更与现场签证
(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3)计日工签证:必须符合承包人要求的格式和内容,须注明工程项目、使用点工施工的部位、开始及结束时间、工日数、点工数、点工日期,如上述指标填报不全,则视为无效签证,承包人有权不予审核和结算。点工签证必须当日发生,当日签证,延期签证视为自行放弃, 不予补签。
9.2、工程量签证:形成工程实体的工料机消耗为无签证项目,与工程实体相关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必须办理有效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办理现场签证单代替。
9.3、分包人在签证施工内容完成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单》并完成书面签字确认,在提交签证单起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提交签证预算并配合承包人完成签证费用书面确认工作。若分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签证单确认和签证预算费用书面确认工作,则视为分包人放弃对该项工作所涉及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同时丧失所有后期要求本项签证工作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9.4、分包人严格按照承包人《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单》办理原则和程序进行有效的现场签证工作,具体详见附件11。
十、完工验收及结算
10.1 完工结算
(1)分包工作完工后 30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分包价款的最终确认并办理结算。分包人未能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分包完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完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相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分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对其递交的完工结算进行审核,如分包人拒绝配合,承包人单方形成的审核结果告知分包人,分包人无条件接受。承包人确认结算报告后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完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仅审核依本通用合同条款10.1条第(1)款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分包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此后提供的任何单据均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分包人不得以此要求承包人增加支付任何款项。若分包人在分包工程完工后 1 月内未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完工结算报告或未按时向承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根据掌握的施工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结算,分包人自动视为承认结算金额。
(4)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的报告须经项目部施工负责人、预算负责人、承包人代表及公司二级复审会签后方为有效。缺少上述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书面确认签字,完工结算报告为无效。
(5)分包人工程款中应扣除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十一、违约、争议与解决方式
11.1、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给分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分包人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有数项违约行为,累计计算:
①业主和或监理和或承包人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超出违约金,据实由分包人承担。
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满足合同工期的;
③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④分包人的施工劳务人员无法满足合同进度、技术、质量、安全要求的,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无能力继续施工时;
⑤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自行全部或部分中断施工。
⑥工程转包、再分包时;
(3)分包人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分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因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分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时,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继续追偿。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6)分包人在施工中遇到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应尽快通知承包人,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分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有关措施减少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分包人对这部分扩大的损失应负责。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损失的,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11.2、争议与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双方一致同意将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等,按专用条款约定处理;
(3)无论合同是否中止、终止,均不影响本条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对双方始终具有约束力。
(4)双方来往的图纸、信函、技术要求、质量检验大纲等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的, 以进入收件人的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送达时间;以 EMS 或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以邮局送达约定地址时间为送达时间。任何一方将函件送达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须修改上述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协议的另一方,书面通知中的变更地址为新的通信地址。
11.3、合同解除及解除后的规定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履约时可解除合同
①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②因分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承包人单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a工期延期30日历天;
b分包转包或再分包;
c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d.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
③承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④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2)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①承包人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后续施工单位可立即进入工地现场并使用工地现场内的一切施工机械、现场临时设施及已在工地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并采取一切措施继续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分包人须配合提供在工地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设备及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直到承包人提出让分包人撤出现场为止。
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期限,将其在施工现场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材料设备、人员退出现场。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退出的,承包人有权处理分包人滞留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发生的责任、费用和损失等均由分包人负责承担。
③分包人须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 3 日内,按承包人的要求向承包人退还所有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并向承包人提交截至本合同解除时为止的所有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包括验收、试验、施工记录等在内的施工文件和资料。
④本合同解除后,分包人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且及时移交给承包人,并在承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移交回未施工完工程所已经供应给分包人的甲供材料和超领材料,移交材料运送到承包人指定地点,所发生相关费用均为分包人承担。
(3)若发生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0.3条第(1)款情形,分包人被承包人清退后,其已施工完成之工程,依据本合同结算条款进行结算。承包人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须补偿承包人因分包人退场所产生的任何直接间接费用和损失。接替分包人的其他人完成本分包工程及有关费用确定前,承包人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分包人。在分包工程完成并结算完毕后,承包人扣除雇佣或委托他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花的费用和因分包人退场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和费用的金额,如有余额,则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分包人付款:如分包工程款不足以支付承包人的费用和损失,则承包人除不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外,分包人还应补足承包人的损失。
(4)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按分包人已完工程量计算应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承包人最终审定工程款-已结算工程款-保修金-违约金-因终止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若承包人已超付给分包人,分包人须在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的 3 日内返还承包人的超付款。
十二、其他
12.1、履约担保
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保证金,保证金可以采用分包人现金交付或担保等形式,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本合同项下工程最终保质保量完成、完工验收合格且符合承包人施工的要求、合同办理结算或因通用合同条款10.3条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将所扣的保证金予以无息返还。
12.2、保险
(1)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2.3、相关摊销费用
承包人发生的临时设施,包括上述设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保洁费、保安费和日常维护维修费用,按分包人使用情况收取相应费用。相关摊销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4、税金与规费
本合同项下工程按规定须交纳或支付的各种税金、规费等,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具有合法纳税人身份,并按要求依法开具相应的发票,承担虚开发票的责任风险。
12.5、奖罚规定
(1)为确保安全、进度、质量、环保、文明施工,奖优罚劣,承包人将从分包人计价款中分月提取部分费用(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承包人管段范围内按承包人制定的奖励办法按月度对分包人进行评比奖励。
(2)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除令分包人停工返修外,对分包人处以 2000 元的罚款,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有权勒令分包人退场,并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3)分包人发生严重打架、斗殴、违法乱纪等行为并给承包人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一次性对分包人处以 10000 元罚款。
(4)分包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及全部费用外,每伤 1 人对分包人处以 3000 元罚款;每死亡 1 人对分包人处以 100000 元罚款。
(5)分包人现场施工负责人不请假外出连续 5 天以上或累计 15 天以上不在工地的,每天罚款 2000 元。
(6)以上奖罚款承包人向分包人出具通知单,罚款通知单下达后 5 日内,若分包人不及时签认,承包人财务部门直接在劳动报酬中扣除。
(7)关于工程奖罚的其他约定如有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6、规范用工管理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出具《分包人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 7),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若因非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导致分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追讨工资情形,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在分包人出面协调的情况下:承包人首先与分包人签订垫付农民工工资协议,由分包人就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造册,农民工领款签字后,再由分包人签字确认农民工已实际领取,且视为分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支付,并由承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另行补足。
②在分包人不出面协调的情况下:由民工或班组对拖欠的民工工资制作工资表并进行汇总。承包人就所有民工或班组提交的或汇总的工资表以及相关数额的事实向分包人发律师函, 让其予以核实确认,要求分包人尽快就拖欠民工工资前来核实确认,并告知逾期复核确认的后果,否则承担所有责任;同时承包人申请地方政府或派出所对民工工资进行见证确认,分包人仍不核实确认的,承包人在应支付分包人工程款限额内按照工资表对民工发放工资并进行拍摄留证(民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2.7、承诺
(1)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分包人同意并确认:所有涉及经济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承包人所用印鉴仅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备案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对外发生效力;其它以承包人名义使用的任何印鉴(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3)分包人同意并确认:分包人不得以专业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2.8、知识产权
分包人在完成工程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手段、机具等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分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分包人负责赔偿。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
12.9、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2.10、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分包工程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分包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并自行失效。
12.11、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2.12、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以下无正文)
----------------------------------------------
合同附件1
承包人供应材料、机械设备一览表
序号 | 品种、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损耗率 | 备 注 |
一 | 承包人提供材料 | 本表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费用未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 |||
1 | 无 | ||||
二 | 承包人提供机械设备 | ||||
1 | 无 |
备注:除上述“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由承包人提供以外,其他材料及设备等均由分包人提供。
合同附件2
《工程分包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无)
工程名称: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主要工作内容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暂估) | 综合单价 (不含增值税) | 合价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7×8 | 10 |
不含税总价 | 元 | ||||||||
增值税税率 | 9% | ||||||||
含税总价 | 元 | ||||||||
其中:安措费 | 1.5% | 元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分包单位(公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附件3
劳动力进场计划表
单位:人数
序号 | 工种名称 | 数量(人) | 作业资质要求 | 作业时间(天) | 进场计划 | 备 注 |
一 | 作业人员 | |||||
1 | 电工 | 4 | 操作证、岗位证 | 根据进度安排 | ||
2 | 架子工 | 2 | 根据进度安排 | |||
3 | 电焊工 | 2 | 操作证、岗位证 | 根据进度安排 | ||
4 | 木工 | 10 | ||||
5 | 钢筋工 | 5 | 根据进度安排 | |||
6 | 泥工 | 6 | ||||
7 | 普工 | 10 | ||||
8 | … | |||||
二 | 管理人员 | |||||
1 | 技术负责人 | 1 | 杨凯 | |||
2 | 材料员 | 1 | 岗位证 | 马士明 | ||
3 | 质量员 | 1 | 岗位证 | 高圣芳 | ||
4 | 安全员 | 1 | 岗位证 | 祁贺钦 | ||
5 | 施工员 | 1 | 岗位证 | 刘炯 | ||
6 | 预算员 | 1 | 岗位证 | 程美 | ||
7 | … |
备注:
1、上表中相关人员及数量必须满足承包人现场不间断作业需求,如有不足,分包人需及时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予以增加,否则视为违约。
2、上表中“日期”仅为初步列报,详细的工期进度计划(含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及人员要求,以承包人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及认可的日期为准,逾期均视为工期违约。
合同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名称)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本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该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完工之日算起。单项完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质量保修期为 5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1 年;
6、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无偿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分包人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的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将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保修金返还不解除分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承包人所承揽的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完工验收报告得到业主及当地政府部门签字确认)之日起,分包人所承揽的该项目才开始计算保修期,约定的保修期限与业主规定的保修期限不符之处以业主规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以下无正文)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附授权证明书)
承包人代表: 分包人代表:
合同附件5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苏本胜 身份证号码:****************94
住址:河南省滑县赵营乡苏寨村187号 联系电话:186*****111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公司的法人代表,鉴于我单位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了《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专业分包工程》。
现授权委托王新迎为我公司的代理人,并以我司的名义办理收款、结算及材料领用(收款/结算/材料领用)事宜,(资金收款人/结算办理人/材料领用人):王新迎,代理人所签署的关于本合同项下一切有关收款、结算及材料领用(收款/结算/材料领用)文件和处理与收款、结算及材料领用(收款/结算/材料领用)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司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48.
委托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代理人声明:我系上述的代理人,对以上内容及所留印章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代理人(本人签字):
年月日
法人代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合同附件6
结算承诺书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司签订了《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专业分包工程》。我单位于年月日与贵司办理了项目的完工结算,完工结算值为:,我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在完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同意其为该合同项下承包内容的最终结算值,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承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时间:年月日
合同附件7
分包人承诺书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筑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并规范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分包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守则,分包单位作为使用务工人员(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要严格执行本守则,分包人特作下列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诚信经营;不挂靠、不将已承揽的工程项目转包或层层分包。
2、严格执行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合法用工,与每一个作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保证不拖欠作业人员的工资,按月向项目部提供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并备案。
3.1依法加强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规范用工管理,不搞转包,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招用社会闲散民工。
3.2分包单位对所使用的务工人员,依法与其本人先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作业的劳务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所签合同应上报承包人备案。
3.3分包单位保证严格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所使用的务工人员发放劳动报酬,编制工资发放证明,每次发放工资均要经劳动者本人签收确认。签收证明每月上报承包人备案。
3.4分包单位组成务工人员工资纠纷处理领导小组,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驻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分别是处置分包单位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所在分包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工资纠纷化解在本单位范围内,决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以杜绝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催讨工资事件。
3.5分包单位若因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且处置不力导致务工人员多次上访、集访、闹访,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接受承包人终止解除分包合同的要求,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愿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接受相应处理。
4、加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做好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不以任何理由发生围攻业主、政府及承包人等群体事件,通过合法的途径与承包人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单位均视为不合格分承包人,将被清退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合格分承包人名录,不再录用。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已详细阅读了以上5项条款,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
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包人公章: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8
施工安全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人(全称):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
合同编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在项目承包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经营中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 其他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承包人责任和权利
2.1、要求分包人提交承揽该项目应具备的相关资质复印件备查。
2.2、要求分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规程、员工工伤保险有效单据、安全管理负责人名单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及安全使用许可证、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合格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的复印件备查。
2.3、督促分包人对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交底教育,告知分包人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基本情况、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提供作业范围地下、上方和相邻关系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资料,向分包人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2.4、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承包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分包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5、对分包人所制定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备案,便于协助、督促分包人执行。对无方案、无措施和措施未落实的有权停止施工作业,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2.6、对分包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向分包人提出指令性整改意见。对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对不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按照《一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进行考核处罚(见附件)。
2.7、承包人发现分包人在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要求分包人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待隐患整改完毕,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恢复施工。
2.8、承包人按其监管职责配合地方政府、上级部门对分包人在合同约定作业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督促分包人按调查组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未经调查组批准,不得同意分包人恢复施工。
2.9、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承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互助协作关系。
三、分包人责任和权利
3.1、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分包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2、分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主体责任。
3.3、分包人负责将相关安全资质证照复印件交承包人备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保证从承包人承揽的工程项目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3.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围绕本工程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标准。
3.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6、分包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7、分包人必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8、分包人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3.9、分包人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在高危行业岗位或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10、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备查。对所属从业人员经常性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本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11、分包人必须为所属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职业卫生标准。
3.12、分包人必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所属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依法对用工职业危害后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费由分包人承担。
3.13、分包人必须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3.14、分包人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将评审发布的应急预案交承包人备案,便于配合救援。
3.15、分包人必须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向承包人相关部门报告隐患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
3.16、分包人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危险源的日常监管。
3.17、分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前进行查验,确保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3.18、分包人投入现场所使用的各种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监督检验合格,并将《检验报告》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查。
3.19、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和管理,杜绝“三违”行为。
3.20、分包人必须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溜井口、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作业要求安排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承包人标准。
3.21、分包人必须根据具体施工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范措施,作为本协议附件报承包人备案。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分包人必须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22、施工中需要使用到承包人的风、水、电、气等动力能源,必须到承包人指定地点搭接,保持规范,不得到指定点以外的其它地点随意私拉乱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随意乱动自己所承担项目范围以外的设备、工具及设施。
3.23、作业期间分包人使用到的承包人设备、房屋、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分包人负有完全的管理责任,由于使用造成的所有事故,环境污染等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24、作业期间分包人不能对环境,作业现场造成破坏或污染,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分包人每道工序完毕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承担相应的费用。
3.25、分包人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承包人协调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6、分包人必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3.27、分包人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向承包人报告。事故发生后,分包人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级别,立即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谎报。
四、安全工作考核
4.1、分包人签定本协议时需向承包人按照工作量的5‰缴纳安全保证金,最低限额为两万元。该保证金在项目结束后,持保证金收据和承包人安全部门的证明进行退还。
4.2、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环保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分包人提出,分包人必须及时整改。
4.3、分包人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承包人或第三者发生伤害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下列情况进行处罚:分包人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或重伤2~3人事故,罚款100000元,责令更换现场负责人;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重伤4~9人事故,罚款200000元,责令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现场负责人;累计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工亡事故,将其从一冶合格分承包人中清退。分承包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事故),罚款500000元,将其从一冶合格分承包人中清退。
4.5、分包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政府及环保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处罚金额由分包人承担。
4.6、对承包人安排或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安排的安全活动、会议,分包人有义务参加;
4.7、作业项目结束后,对现场环境的清洁、按承包人的要求恢复。
4.8、在承包人的各种日常督察或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三违”情况,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按照《一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进行考核处罚。(见附件)
4.9、上述考核分包人以现金方式进行缴纳,或从当月工程进度款内扣除。
五、协议效力
5.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动或终止。
5.2、本协议与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其他
6.1、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执六份,分包人执二份。
6.2、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约定在承包人所在地诉讼解决。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代表: 分包人代表:
安全协议附件:
一、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2m 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操纵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二、“十不烧”
1、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焊;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三、“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四、“协作单位安全责任制”
1、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单位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必须保持本单位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3、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单位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和记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4、参加项目安全检查,检查本单位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5、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参加项目安全会议,按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台帐,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定方案整改。
五、一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
序号 | 违规类别及内容 | 罚款(元) |
一 | 体系制度 | |
1 | 未建立项目安全组织机构 | 5000 |
2 | 项目部及分承包方未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的 | 5000 |
3 |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指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 2000 |
4 | 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 | 1000~5000 |
5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责任目标考核未落实 | 1000~5000 |
6 | 未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 | 2000~5000 |
7 | 不按公司要求按时报送报告或报表等资料,每次 | 2000 |
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20000 |
9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编、审、批程序;未落实专项方案交底及现场验收;不按专项方案施工 | 5000~10000 |
10 | 分部分项工程未落实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 | 2000~5000 |
11 | 项目部无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2000 |
12 | 施工人员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就进场施工,每人次 | 500 |
13 | 作业班组未按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班前会),每次 | 500 |
14 | 项目负责人未组织每月一次安全检查及安全例会,每缺一次 | 2000 |
15 | 项目部安监站未组织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及安全例会,每缺一次 | 1000 |
16 | 对检查出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条 | 2000 |
17 | 项目部未制定项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 5000 |
18 | 分包单位资质、资格不全或失效,每个 | 10000 |
19 | 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书,每份 | 10000 |
20 | 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书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每份 | 5000 |
二 | 基础管理 | |
21 | 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每人次 | 500 |
22 | 作业人员群体违章(单次检查现场不戴安全帽累计达到3人次,或不系安全帽下颌带累计达到5人次,或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累计达到2人次,或安全带系挂不规范累计达到3人次,或其他习惯性违章累计达到3人次),处罚项目经理 | 2000 |
23 |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每人次 | 1000 |
24 |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次 | 1000 |
25 |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挂点不符合规定(挂点不牢、低挂高用等),每人次 | 1000~2000 |
26 | 不按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国家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每人次 | 200~500 |
27 | 劳保用品达到报废标准继续带病使用,每人次 | 1000 |
28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次 | 500 |
29 | 施工现场在非吸烟区吸烟,每人次 | 200 |
30 | 施工现场在禁烟区吸烟,每人次 | 1000 |
31 | 不从规定的通道、梯子行走,随意攀爬脚手架、井架、门架等,每人次 | 1000 |
32 | 无防护措施高空行走或作业,每人次 | 1000 |
33 | 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每人次 | 500 |
34 | 施工现场未设置项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 2000 |
35 | 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适时调整,每处 | 1000 |
36 | 施工现场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危险作业无人监护 | 1000 |
37 |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无检测设备,无防护措施,无专人监护 | 2000 |
38 | 作业区域无规范的安全通道,每处 | 2000 |
39 | 安全通道不畅或堵塞,每处 | 1000 |
40 | 孔井、容器等有毒有害受限空间作业无监测、监护及其他防护措施 | 2000 |
41 | 射线检测作业未告知有关方,安全警戒措施不落实 | 1000 |
42 | 擅自动用业主设备、设施、能源介质阀门、开关等 | 2000 |
43 | 随意拆除孔洞盖板或防护拦杆等安全设施 | 2000 |
44 | 检修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确认 | 2000 |
三 | 高处作业 | |
45 | 高处作业未按要求搭设作业平台和通道或搭设不规范,每处 | 1000~2000 |
46 | 高处作业作业面、走道脚手板未固定或存在“探头板”,每处 | 1000 |
47 | 高处作业未规范设置安全绳、安全网,每处 | 5000 |
48 |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网,每处 | 1000 |
49 | 高空抛掷物件、抛撒垃圾 | 5000 |
50 |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未存放好,废料未及时清理,每处 | 1000 |
51 | 现场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每处 | 1000~2000 |
52 | 现场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每处 | 1000~2000 |
53 | 临边、洞口无规范警示标志,每处 | 500 |
54 | 垂直交叉作业无上下隔离防护措施,每处 | 1000 |
55 | 电梯井内未按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安全平网,每处 | 1000 |
56 | 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防护棚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2000 |
57 |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每处 | 5000 |
58 | 攀登作业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部垫高使用,每处 | 1000 |
59 | 攀登作业折梯未使用可靠拉撑装置,每处 | 1000 |
60 | 攀登作业梯子的材质或制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2000 |
61 | 直爬梯未按标准安装护笼或未设置防坠器及防坠绳,每处 | 1000 |
62 | 高处作业吊篮无防坠安全锁、安全带专用安全绳、上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灵,每处 | 1000~5000 |
63 |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或卸料平台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每处 | 5000 |
64 |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未设置在建筑结构上,每处 | 5000 |
65 |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斜拉杆或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两道,每处 | 5000 |
66 |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未按要求设置固定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每处 | 2000 |
67 |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台面铺板不严或钢平台与建筑结构之间铺板不严,每处 | 2000 |
68 |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未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每处 | 1000 |
四 | 基坑工程 | |
69 | 基坑开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采取支护措施,每处 | 10000 |
70 | 基坑未按方案规定放坡或支护,基坑支护变形未及时处理,每处 | 5000 |
71 | 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或措施不力 | 1000~2000 |
72 | 桩洞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未按要求回填,每处 | 1000 |
73 | 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500~1000 |
74 | 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未按要求搭设上下安全通道的或搭设不合规范,每处 | 1000~2000 |
75 | 基坑、基槽周边堆物违反相关规定,每处 | 1000 |
76 | 基坑、槽施工夜间无照明或不设警示灯的,每处 | 1000 |
五 | 脚手架工程 | |
77 | 非架子工搭设脚手架,每人次 | 1000 |
78 |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每处 | 1000 |
79 | 立杆底部缺少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500~1000 |
80 | 可调顶托当底座使用,每处 | 2000 |
81 | 未按方案及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或设置和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2000 |
82 | 脚手架未采取排水措施,每处 | 2000 |
83 | 架体与建筑结构无拉结或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2000 |
84 | 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每架体 | 10000 |
85 | 未设置剪刀撑,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超过方案设计或规范要求,每架体 | 10000 |
86 | 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 |
87 | 立杆除顶层顶步外采用搭接,每处 | 1000 |
88 | 架体外侧、作业平台、上下通道周边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连接不严,每处 | 3000 |
89 | 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 |
90 | 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或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2000 |
91 | 作业层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每处 | 1000 |
92 | 脚手架无上、下通道或无防滑措施,每架体 | 10000 |
93 | 脚手架上堆放物料超过规定,每处 | 2000 |
94 | 脚手架上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每处 | 1000 |
95 | 提前拆除脚手架或脚手架内部分杆件,每处 | 5000 |
96 | 其他工具式脚手架搭设不符合相关规范,每架体 | 10000 |
六 | 模架工程 | |
97 | 模架工程不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每处 | 20000 |
98 | 模架基础不按方案及规范施工,每处 | 2000 |
99 | 模架构造不按方案及规范搭设杆件或间距超差,每处 | 2000 |
100 | 模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未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结或增加架体宽度等措施,每架体 | 10000 |
101 | 脚手架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每架体 | 10000 |
102 | 脚手架杆件弯曲、变形、锈蚀严重,每处 | 10000 |
103 | 脚手架拆除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未设置专人监护,每架体 | 5000 |
七 | 施工用电 | |
104 | 施工用电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组织验收 | 5000 |
105 | 外电线路与现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每处 | 2000~5000 |
106 | 配电线路不按方案及规范架设或埋地敷设,每处 | 1000 |
107 | 电缆(线)跨过通道无保护措施,每处 | 1000 |
108 | 未落实“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 5000 |
109 | 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每处 | 1000 |
110 | 配电箱不标准,损旧,无门、无锁、闸具破损、接线混乱等,每处 | 1000 |
111 | 配电箱无防雨措施,每处 | 1000 |
112 | 配电箱、开关箱位置不当,无安全操作通道及空间,每处 | 1000 |
113 |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 |
114 |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每处 | 500 |
115 | 电气线路、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分裸露,每处 | 500 |
116 | 线路乱拉乱接,电缆老化破损、绝缘损坏、接头处无绝缘包扎,每处 | 1000 |
117 | 用金属丝代替熔丝,现场使用室内护套线,室内插座外用,每处 | 1000 |
118 | 配电箱、用电设备等未作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每处 | 500 |
119 |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的设置、安装及接地装置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500 |
120 | 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防雷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 |
121 | 配电箱或电气室未配置足量的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每处 | 2000 |
122 | 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与设备参数不匹配,每处 | 500~1000 |
123 | 潮湿区域、金属容器等受限空间内作业未使用相应等级安全电压,每处 | 2000 |
124 | 手持照明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每处 | 1000 |
125 | 现场使用不合要求的照明灯具,每盏 | 1000 |
126 | 用电机具电源一次线超长,潜水泵、振捣器等电源线有接头,每处 | 1000 |
127 | 配电箱无责任人标牌及日巡检记录,每处 | 500 |
128 | 临时用电无巡检记录或巡检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 2000 |
八 | 起重机械 | |
129 | 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机械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每台/次 | 10000 |
130 | 起重机械未安装必须的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每处 | 5000 |
131 | 起重机械基础未按产品说明书方案及规范设计,每处 | 5000 |
132 | 起重机械基础未设置排水措施,每处 | 2000 |
133 | 起重机械现场出入口未搭设防护棚,每处 | 5000 |
134 | 物料提升机附墙架与缆风绳设置不符合方案及规范要求,每处 | 5000 |
135 | 物料提升机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每处 | 2000 |
136 | 物料提升机吊笼门或停层平台防护门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2000 |
137 | 物料提升机未搭设卷扬机操作棚或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3000 |
138 | 物料提升机吊笼违章载人 | 5000 |
139 | 施工升降机未设置地面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台 | 2000 |
140 | 施工升降机未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门联锁保护装置或联锁保护装置不灵敏,每台 | 2000 |
141 | 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2000 |
142 | 施工升降机未安装定型化、规范化的层门或层门不起作用,每处 | 1000~2000 |
143 | 塔吊高度超过规定未安装附着装置或安装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每台 | 5000 |
144 | 起重机械未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2000 |
145 | 起重机械行走作业处地基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且未采用有效加固措施,每处 | 2000 |
九 | 起重吊装 | |
146 | 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设备使用单位未与设备产权单位和拆装单位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 10000 |
147 | 起重吊装未对起重司机、起重指挥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1000 |
148 | 汽车吊支腿底部支垫不稳固就起吊 | 2000 |
149 | 起重吊装未设置作业警戒区域,无专人监护,每处 | 2000 |
150 | 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或在吊物下穿行的,每人次 | 500 |
151 | 起重司机与指挥等有关人员违反“十不吊”规定,每次 | 1000 |
152 | 起重机吊具载运人员,每人次 | 5000 |
153 | 被吊物捆扎不牢固,存在散落危险,每处 | 1000 |
154 | 大型构件码放无支护措施,每处 | 1000 |
155 | 现场使用的吊索具不按规范使用,每处 | 1000 |
十 | 施工机具 | |
156 | 木工加工区设备、钢筋设备、搅拌机等未设置作业防护棚,每处 | 5000 |
157 | 施工机械设备无相应的安全装置、安全附件或存在隐患,每处 | 500~1000 |
158 | 圆盘锯未设置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每台 | 1000 |
159 |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等用电线路未采取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每台 | 500 |
160 |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戴绝缘手套,每人次 | 500 |
161 | 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每处 | 500 |
162 | 电焊机露天放置,无防护棚,每台次 | 500 |
163 | 电焊机进出线接线柱未设置防护罩,每台次 | 500 |
164 |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m,二线线长度超过30m,每台次 | 500 |
165 | 电焊机二次线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每台次 | 500 |
166 | 气瓶混放,每处 | 1000 |
167 | 氧气、乙炔气瓶现场临时存放点存放量超过5瓶,每处 | 500 |
168 | 气瓶暴晒或滚动、拖动搬运,每处 | 500 |
169 | 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每个 | 500 |
170 | 乙炔瓶卧放,每个 | 500 |
171 | 氧气、乙炔气表具损坏,每个 | 500 |
172 | 气瓶间安全距离或与明火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 | 1000 |
173 | 施工机具使用倒顺开关,每处 | 500 |
十一 | 消防安全 | |
174 | 危险化学品无专门存放场所,每处 | 1000 |
175 | 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无警示标志、无防护措施、未落实责任人 | 1000 |
176 | 临时库房、办公、生活区存放气瓶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每处 | 1000 |
177 | 办公、生活、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灭火器材,每处 | 1000 |
178 | 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每处 | 500 |
179 | 宿舍内违章用电及动火,每处 | 1000 |
180 | 无证进入重点防火要害部位,每人次 | 500 |
181 | 动火审批手续不全或无证动火作业,每人次 | 500 |
182 | 动火作业未配备灭火器,无监护人和确认人并加以监护,每次 | 2000 |
十二 |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
183 | 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管理及门禁管理的 | 5000 |
184 | 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未隔离 | 2000 |
185 | 现场未设饮水、吸烟点、休息室或不整洁 | 1000~3000 |
186 | 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工作卡,每人次 | 100 |
187 | 施工现场入口处未设置“五牌一图” | 2000 |
188 | 市区路段的工地未设置封闭围挡或围挡搭设不规范,每处 | 1000 |
189 |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未进行硬化处理,每处 | 2000 |
190 | 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路面不平整坚实,每处 | 2000 |
191 | 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扬尘严重 | 2000 |
192 | 施工现场未设置排水设施或排水不通畅、有积水,每处 | 1000 |
193 | 泥浆、污水、废水外溢污染环境无措施,每处 | 2000 |
194 | 建筑或生活垃圾不及时清运,每处 | 1000 |
195 | 材料、机具摆放不整齐,未作标示,每处 | 1000 |
196 | 在建工程、食堂、库房兼做住宿,每处 | 1000 |
197 | 食堂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或食物生熟不分,每间 | 1000 |
198 |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每间 | 2000 |
199 | 食堂操作人员无健康证,每人 | 500 |
200 | 食堂使用的燃气罐未单独设置存放间或存放间通风条件不良,每处 | 2000 |
201 | 现场厕所卫生状况差,无人清扫、无冲水装置, | 1000 |
202 | 生活区未设置淋浴室或淋浴室不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 | 1000 |
203 | 工地出入口未修建混凝土路面,未按标准设置洗车台 | 2000 |
204 | 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或未按环保要求进行作业 | 2000 |
205 | 擅自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 5000 |
206 | 擅自焚烧废弃物或不按规定处理固体废弃物 | 2000 |
207 | 作业中产生环境污染或道路污染不及时处理 | 2000 |
208 | 施工无噪声控制措施,噪声超标扰民,每次 | 2000 |
209 | 施工现场未进行噪声监测,无监测记录,每次 | 1000 |
十三 | 事故事件处置 | |
210 | 公司收到政府部门、业主、监理等关于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投诉函件的,每次 | 20000 |
211 |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每起 | 5000~50000 |
212 | 发生重大安全险肇事故,每起 | 5000~20000 |
合同附件9
环境保护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人(全称):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
合同编号:
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对分承包人施加环境影响,使其有效控制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减少环境污染,以满足法律、法规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总包方与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责任,特签订本施工环境保护协议书。
一、本协议书主要执行以下法规、标准和文件及要求
1.1、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GB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符合排放标准中二类二级;
1.2、施工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办公区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二类居、商、工业、混杂区要求;
1.3、施工粉尘排放符合国家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5、《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
1.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1.7、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二、承包人责任和权利
2.1、工程发包前,应严格审查分承包人施工资质,并根据工程特点,向分承包人进行书面环境保护交底(工程概况、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单位及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等)。
2.2、工程施工前,应充分考虑向大气和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固体和液体废弃物、噪声对周围环境、社区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资源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给环境、社区等造成的影响等内容,组织对办公生活区域、施工现场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对重要环境因素应督促指导分承包人编制控制相关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的管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3、在分承包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并协助分承包人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分包人责任和权利
3.1、自觉服从总包方有关现场环境及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根据总包方环境保护交底的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环境保护交底。
3.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及总包方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编制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控制管理方案,并严格落实,消除各类环境污染,确保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3.3、按照工作量的5‰向总包方缴纳环境保护风险抵押金,服从总包方的环境监督检查和管理,对50人以上的分承包人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管,参与总包方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活动。
四、违约处罚
4.1、分承包人违反总包方现场环境及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下达《环境整顿通知书》强制其消除污染隐患。
4.2、因分承包人违约或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照以下标准接受总包方的经济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000元;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每起事故罚款50000元,总包方终止施工合同。对事故责任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5.1、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执六份,分包人执二份。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代表: 分包人代表:
合同附件10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承包人(全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人(全称):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
合同编号:
开(竣)工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28日。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企业和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本项目双方签订的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承包人责任
2.1、不准向分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分包人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2、不准参加分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分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分包人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分包人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分包人购买项目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三、分包人的责任
3.1、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3.2、不准以任何名义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承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3.4、不准为承包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3.5、不得与承包人工作人员有个人经济合作行为。
四、违约责任
4.1、承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分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承包人可扣减分包人应付工程款的0.5%~3%,或者中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给承包人单位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应予补偿,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性质严重的,取消中国一冶劳务协会会员资格,不得参加承包人的工程项目投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承包人人员向分包人索贿,经分包人或其他线索检举,查实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索贿单位或个人承担。凡举报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4.4、分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承包人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承包人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将分包人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4.5、工程完工验收时,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要填写《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报公司监察室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五、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单位的监督监察机构负责。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分包人,则由其法人或责任人负责。
六、本合同作为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结算完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执六份,分包人执二份。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代表: 分包人代表:
合同附件11
《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单》办理程序
为更好的履行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职责,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特对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工作做如下规定,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应严格遵守:
1、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工作必须从严控制,做到“事先审批,事后确认,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的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2分包签证事件发生后7天内应提出申报,经分承包方合法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逾期申报的不予认可,补签无效;
3、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对分承包方分包签证的理由、依据、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分包合同、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确认(但不得审核或确认价格),交施工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复核。对不符合分包签证规定的可直接不予受理;对符合分包签证规定的,认真复核工程量,并加注意见;
4、项目部经营部对分包签证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审核费用,分管经营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如有)对项目部经营部意见进行复核后报项目经理进行确认;
5、项目经理根据合同、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因素,综合审定分包签证;
6、有收入来源(指承包人有从发包人获得对应签证收入来源)的签证单份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任一无收入来源(指承包人无法从发包人获得对应签证收入来源)的签证,须经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分管领导或经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能生效。
附: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单
|
中国一冶XXXX项目经理部分包签证单 (有收入来源的签证) | 表格编号 | ||||
PM0609-1 | |||||
分包合同名称: 分包合同编号: | |||||
签 证 名 称 | 签证编号 | ||||
分包(劳务)方 | 签证类型 | □ 工期 □费用 | |||
签 证 内 容 | 签证事由: | ||||
签证内容: 附件 :共 张。 分包单位(章): 分包授权负责人: 日 期: | |||||
审 批 会 签 栏 | 工程技术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 施工经理(项目总工): 日 期: | ||||
经营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日 期: | |||||
项目经理意见: 项目经理:日 期: | |||||
企业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日 期: |
备注:1、本表适用于对外有收入来源的签证,单份签证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需要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2、本表总包方、分包方各留一份原件。
中国一冶XXXX项目经理部分包签证单 (无收入来源的签证) | 表格编号 | ||||
PM0609-2 | |||||
分包合同名称: 分包合同编号: | |||||
签 证 名 称 | 签证编号 | ||||
分包(劳务)方 | 签证类型 | □ 工期 □费用 | |||
签 证 内 容 | 签证事由: | ||||
签证内容: 附件 :共 张。 分包单位(章): 分包授权负责人: 日 期: | |||||
审 批 会 签 栏 | 工程技术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 施工经理(项目总工): 日 期: | ||||
经营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日 期: | |||||
项目经理意见: 项目经理:日 期: | |||||
企业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日 期: |
备注:1、本表适用于对外无收入来源的签证,签证金额无论大小均须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2、本表总包方、分包方各留一份原件。
合同附件12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内容界定一览表
说明:提供划“√”
序号 | 工作内容 | 专业分包单位负责 | 备注 |
1 | 大门(含门禁) | ||
2 | 五牌一图 | ||
3 | 工人胸卡、企业标识制作 | ||
4 | 旗台和旗杆制安 | ||
5 | 洗车槽制安 | ||
6 | 值班室制安 | ||
7 | 警示镜制安 | ||
8 | 现场办公(生活)大临美化; | ||
9 | 围挡及墙面美化(包括内外墙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 | ||
10 | 停车棚制安 | ||
11 | 吸烟亭制安 | ||
12 | 茶水亭制安 | ||
13 | 食堂、厕所制安及其美化 | ||
14 | 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制安 | ||
15 | 一级和二级配电箱防护棚制安和美化 | ||
16 | 氧气、乙炔棚的制安及美化 | ||
17 | 其他(除1-16 项以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防护棚搭设及装饰装修、美化 | ||
18 | 施工现场道路和操作场地的硬化 | ||
19 | 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购置 | ||
20 |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设施 | √ | 各自负责 |
21 | 现场宣传标语、安全警示标志牌的制安 | ||
22 | 搅拌设备配套蓄(排)水池、试块养护池及其上述设施的维护 | ||
23 | 协助项目(经理)部检查建筑内外工完料清的及时性 | √ | 各自负责 |
24 | 现场办公(生活)大临设施搭设(包含节能、节地设施及设备) | ||
25 | 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 ||
26 | 危险源告知牌 | ||
27 | 四口、五临边(工具式/非工具式)的防护 | √(非工具式) | |
28 | 钢筋加工棚及材料堆放设施 | ||
29 | 木工加工棚 | ||
30 | 起重机、塔吊(不含扶墙和休息平台的搭设)等起重设备(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及防护门的制安(含电梯井口防护门的制安) | ||
31 | 基坑围护及上下斜通道、邻近闹市行人防护通道(工具式/非工具式) | √(非工具式) | |
32 | 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 | √ | 各自负责 |
33 | 施工现场安全通道、防护通道(工具式/非工具式); | √(非工具式) | |
34 |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 | √ | 各自负责 |
35 | 一级、二级电箱的美化 | ||
现场喷淋降尘设施制安及维护 | |||
36 | 现场及大临所有临时的给排水、电、消防的安装及拆除、维护和监督管理; | ||
37 | 一级、二级电箱(含电缆)的购置和安装。 | ||
38 | 外架搭设及油漆等美化 | √ | |
39 | 密目式安全立网购置及挂设; | √ | |
40 | 外挑架首挑层硬质全封闭(包括每挑层硬质全封闭及硬质底层兜网); | √ | |
41 | 楼层标志及层数标志的挂设等美化 | ||
42 | 承包范围内设施的维护 | √ | 各自负责 |
43 | 现场行人进出通道; | √ | |
44 | 结构楼层外架斜(马)跑道; | √ | |
45 | 高处作业悬挂安全绳(带)的悬索、抱箍等其他拉结销固环预埋及其他拉结预埋等材料制安(挑架悬挑工字钢、抱箍、木楔、卸载钢丝绳锚固环、卸料平台锚固环箍等埋件材料、油漆、事后的拆除) | √ | |
46 | 外架水平防护挑网、兜网、竹(跳)笆板、卸料平台制安及美化 | √ | |
47 | 塔吊安拆安全作业防护平台; | √ | |
48 | 楼层至塔吊通道、基坑围护及上下斜通道、邻近闹市行人防护通道(非工具式); | √ | |
49 | 施工现场安全通道、防护通道(非工具式) | √ | |
50 | 上述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 | √ | |
51 | 水泥和其他易产生粉尘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 √ | 各自负责 |
52 | 所施工区域建筑(构筑)物内和生活区域内的建筑(生活)垃圾及建筑物外10米处垃圾的清运(含脚手架上建筑垃圾),做到工完料清 | √ | 各自负责 |
53 | 自行采购材料的堆放(材料、构件、料具等要分类码放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一般高”,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 √ | 各自负责 |
54 | 自带电箱、设备的美化 | √ | 各自负责 |
55 | 三级箱按标准配备 | √ | 各自负责 |
56 | 自带设备的安全防护; | √ | 各自负责 |
57 | 安全带的购置与配备 | √ | 各自负责 |
58 | 自行设备的检测检验费用及其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费 | √ | 各自负责 |
59 | 电梯井内竖向(硬质)防护。 | ||
60 | 安全帽、统一要求着装 | √ |
说明:密目安全网必须是阻燃型的。密目安全网密目度为2000 目/10cm*10cm;每张网的重量小于15 公斤、大于8 公斤;安全网必须三证齐全,即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鉴定证以及出厂合格证齐全。密目安全网与地面成30 度夹角,在其中心上方3 米处用5kg 重的钢管(管径48~51mm)垂直自由落下不穿透。
合同附件13
分包单位招用务工人员承诺书
工程名称: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洺河北路照明工程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筑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分包单位作为使用务工人员(民工)的用人单位,特作下列郑重承诺:
1、依法加强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规范用工管理,不搞转包,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招用社会闲散民工。
2、分包单位对所使用的务工人员,依法与其本人先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作业的劳务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所签合同应上报承包人备案。
3、分包单位保证严格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所使用的务工人员发放劳动报酬,编制工资发放证明,每次发放工资均要经劳动者本人签收确认。签收证明每月上报承包人备案。
4、分包单位组成务工人员工资纠纷处理领导小组,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驻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分别是处置分包单位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所在分包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工资纠纷化解在本单位范围内,决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以杜绝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催讨工资事件。
5、分包单位若因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且处置不力导致务工人员多次上访、集访、闹访,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接受承包人终止解除分包合同的要求,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并愿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接受相应处理。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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