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潞镇等二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 中标结果

腰潞镇等二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 中标结果


茶陵县腰潞镇等二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2月26日


农田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项目合同

工程名称:茶陵县腰潞镇等二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

(2019年)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项目

采购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供应商1(联合体):湖南长株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2(联合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无

采购人(全称):茶陵县农业农村局(甲方)

供应商1(联合体)(全称):湖南长株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供应商2(联合体)(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茶陵县腰潞镇等二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年)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株茶财采计〔2019〕000163

(3)项目内容:项目监理及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项目财政总投资4099.44万元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

(2)具体标的见中标书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供应商1履行日期:2019年12月16日至全部工程经市、省验收合格止。

供应商2履行日期:2019年12月16日至2025年4月16日;总日历天数:六年。

地点:项目实施地

方式:监理及质量保险,监理与工程实施时间同步,合同签订后6年。监理机构和金融保险机构各占50%,即各肆拾万元。支付给金融保险机构的服务费为用于购买工程质量保险的保费。

4.付款:

本工程项目顺利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中标金额的50%,用于购买工程质量保险。项目施工进度达到50%时,支付至总中标金额的70%,同时返还履约保证金,项目施工竣工经验收合格、财政评审后支付至总中标金额的95%,预留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招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联合体双方)各执贰份,监督管理部门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同订立地点:茶陵县农业农村局二楼会议室

甲 方:(公章) 乙 方 1:(公章) 乙 方2:(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电 话:

传 真:073125222960传 真:传 真:

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

帐 号:帐 号:

茶陵县财政局采购监管办备案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招标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乙方购买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乙方 (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招标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4)“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服务管理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协议书。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合同转让和分包

6.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7.乙方的广告或宣传

7.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9.解决争议的方法

9.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9.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0.法律适用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通知

1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项

12.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3.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工程质量金融保险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工程部分);

3、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文件;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工程质量金融保险、施工联合体等合同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条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称职受托方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调整。

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选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开展监理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年龄均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保险及监理资格、从事类似工作经验。合同履行期间,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且更换相应的工作人员素质不能低于前任。要求受托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实行本籍回避制。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委托人要求受托单位及时更换不称职工作人员。

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必须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现场工作人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完成,每月除正常休假5天外,必须驻守工程现场,保证每月驻守工程现场不少于25天,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先向受托人请假,再由受托人报告委托人。请假期间,受托人另行安排与请假人数相等且具备监理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理。

4、负责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施工期不得同时在县域外或者本项目外的工地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因受托人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受托人的权利

第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受托人的附加服务,受托人应得到工程质量金融保险附加服务酬金:

1、由于委托人、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受托人原因致使正常的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受到阻碍或延误;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完成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如当年新增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委托人依法与受托人签订补充协议,完成新增项目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工作;

3、由于非受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工程质量金融保险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工程质量金融保险业务的工作。

受托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和支付。

委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

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施工合同

1

工作人员进场后3天

竣工后5天

保存、保密

2

招投标文件

1

工作人员进场后3天

竣工后5天

保存、保密

3

设计文件

1

工作人员进场后3天

竣工后5天

保存

4

其他资料

1

及时提供

竣工后5天

保存


注:“其它资料”指勘探资料、合同附件以及修改设计补充图纸资料等。

第五条 委托人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3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2天。

第六条 委托人协助受托人确定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协助受托人安排现场工作人员的住宿及必要的办公场所,受托人自理食宿及交通费用。提供工程指挥部及施工现场负责人人员名单。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 现场工作人员进场时。

受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

第八条 受托人需自己参加保险的种类: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组建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章程,以及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简历,并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进驻现场。

受托人应当建立岗位职责,实行保险机构委派的总负责人、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保险机构委派的总负责人负责工作的总协调,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专项工作。在项目区涉及的每个村聘请1-2名当地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为监督员,根据所负责的项目工程规模支付合理报酬。

第十条 受托人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

受托人中保险机构委派的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巡视各项目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它项目监督人员应经常对各标段工程施工进行全程巡视检验,检查监督工程质量

受托人应对项目工程施工用原材料及施工工序进行跟踪检验。查验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受托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受托人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受托人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审核工程付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签发付款证书。未经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第十二条 涉及安全的重点单项工程应设置旁站。新建和改扩建小型水库、河坝、山塘,通过居民区的骨干引水渠道,隧洞、渡槽及交通用桥、涵、闸等工程应设置旁站。受托人应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重点单项工程的关键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受托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受托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十三条 根据主体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要求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受托人与委托人共同确定质量评定检测的主体工程及检测试件数量规模。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试件取样,其检测结果运用于标段工程质量评定。

受托人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受托人应按规定参与单项工程、标段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外观质量评定和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参加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标段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保险机构及时处理施工期间,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的质量事件,直到达到相关要求为止;项目竣工后保险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项目工程损毁,保险机构应在10日内提出修复方案,经委托人同意后的10日内组织施工,竣工后要经验收合格止。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1年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十七条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服务费用

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服务费用支付方法:

一、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服务费为:监理机构和金融保险机构各占50%。支付给金融保险机构的服务费全部为用于购买工程质量保险的保费。

二、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支付。

本工程项目顺利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中标金额的50%,用于购买工程质量保险。项目施工进度达到50%时,支付至总中标金额的70%,同时返还履约保证金,项目施工竣工经验收合格、财政评审后支付至总中标金额的95%,预留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

第十八条

一、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内容(以下内容供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4、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协助委托人编制总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设意见,经委托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按照与委托人共同确定跟踪检测的主体工程及检测试件数量规模,与相关资质机构共同进行检验、试验工作,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7、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证书;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8、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9、主持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0、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1、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委托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2、其他相关工作。

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每月30日前报当月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各标段当月完成工程量、累计完成工程量,年度项目当月完成工程量、累计完成工程量。

2、当月工程款支付、累计工程款支付。

3、抽验工程情况。

4、工程变更情况。

5、抽检取样情况。

6、监理工作统计。

7、工程质量情况。

8、计划调整与变更情况。

9、工作人员情况。

10、监理工作统计。

11、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及下月监理工作计划。

(二)不定期的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4、工程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报告。

6、工程进展图片。

7、承包人情况报告。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8、安全和环境保护。

9、大事记。

(三)文件报送份数:贰份

工程质量金融保险资料、监理月报、监理总结等重要资料,受托人在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后,同时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一、违约金:按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服务费20%计取。

二、经济损失: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第二十条 受托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一、 违约金:

1、工作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合同的最低数量标准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 ,按中标监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创新试点服务费的20%处罚违约金;

2、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更换的工作人员素质低于前任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一次处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一人次处5000元的违约金;更换监理员一人次处1000元的违约金。

3、工作人员被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连续两次查实不在岗或每次检查发现有2人以上(含2人)不在岗的(请假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有记录,否则视为缺岗);应设置旁站未设置的;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的;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及时,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工作人员越权或代签字的;未按时报送监理月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每项次处500元至5000元违约金。

二、经济损失:因受托人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解决争议方式:(2)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未尽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部分 联合体操作章程

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全省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升,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创新试点的通知”(湘农发〔2019〕121 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加强建后维护保障机制,省农业厅决定在茶陵县、津市市、宜章县、桂阳县等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创新试点。

一、联合体合作内容

1、监理单位与保险公司双方自愿成立农田建设工程监理与保险联合体,监理单位作为

联合体牵头单位,保险公司作为参与单位。

2、联合体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创新试点项目监理业务投标,监理单位负责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招投标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配合保险公司处理与之有关事务;保险公司负责有关合同谈判活动及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4、监理单位向保险公司就中标的试点项目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

保险公司按采购人的相关文件收取保险费,监理单位在收到监理费后 5 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费。

5、监理单位须具有农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资质,并对中标的试点项目依法承担监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概念方案设计、勘察服务、设计服务、监理服务等监理职责),完成监理工作。

6、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试点工程承担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完成试点项目工程监理工作。

二、联合体权利与义务

(一)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监理单位的权利

(1)要求保险公司协同开展项目招投标及业主沟通协调工作。

(2)要求保险公司协同开展监理及管理工作。

2、监理单位的义务

(1)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监理管理工作,对保险公司就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提出的及时、客观、合理、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须于 5 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反馈处理意见。

(2)提供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等监理工作资料供保险公司查阅、备案,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3)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

(4)为保险公司人员提供监理技能专业培训

(5)负责中标项目的监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承担监理责任,按业主要求做好

监理服务工作。

(6)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允许,监理单位不得使用保险公司的名称、标志、标识等。

(二)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

1、保险公司权利

(1)参与监理单位相关项目监理管理工作,依据事实,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提出及时、

客观、合理、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对于相关建议与解决方案保险公司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处理。

(2)查阅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报告、工作日志等与监理工作相关资料,提出完善整改意见,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按保险协议收取保险费。

2、保险公司义务(1)协同监理单位开展项目投标工作。

(2)按照保险条款承担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并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3)按要求配备相应人员参与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三、 联合体工程质量责任

(一)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

(1)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五方直接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关键因素,与工程质量的最终结果密切相关。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台过程中的各环节,通过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都能完全执行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这就形成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既是对五方直接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实物质量的监督评判者,又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监督不严,就会失去保证质量的基础,评判不准或自身违反规范标准,将会制造质量问题。因此,在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程度上,建设工程五方直接责任主体和两方间接责任主体均起到关键性作用。

(2)依法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是建筑市场环境的维护者。市场环境优劣,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具备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缺少内部质量监控环节,外部监督工作难度大、效率低,工程质量状况可想而知。因此,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力量和最终把关者,不论外界环境如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监督把关。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在面对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时我们不仅仅需要注意工程材料等,还需要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个因素都要进行监管,比如工程的环境,工程的施工进度等。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由被保险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具体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责任免除

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政变;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5)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6)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7)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2)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串通、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

(4)非投保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5)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改动工程项目结构、附属设

施或设备位置。

5、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缺陷维修约定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责任以外的纠纷所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3)被保险人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约定导致其损失所

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诉讼、仲裁、执行阶段所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4)因建设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或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人工价格超过

实际发生时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

(6)设施在维护、维修、改建、安装及其他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7)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8)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建筑设施附属及配套设施的损失,如景观设施、绿化工程、公

共照明设施等;

(9)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建筑设施进行修复过程中,因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等原因产生

的额外费用;

(10)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

(11)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12)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6、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7、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联合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共同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四、联合体工作流程

1、组建联合体。保险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公开遴选等方式选取有意向参与项目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监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组建项目联合体,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共同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创新试点工作。

2、业务承保。监理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按上述保险方案操作。

3、项目投标。监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以监理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保险公司负责协助投标工作

4、监理工作。项目中标后,监理公司根据业主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承担相关监理业务。

5、监理管理。保险公司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督,及时发现施工企业存在的质量风并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监理公司认真履责。

6、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收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数据信息,逐步建立起覆盖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7、保费支付。业主方将监理费支付给监理公司,监理公司须立即将监理费的50%作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

8、项目推广。保险公司须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分析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项目方案及操作流程,为全省范围内实行项目全覆盖做好经验推广。

9、服务工作。主动与农业农村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做好保险承保、管理与理赔等服务工作,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金融保险创新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联合体质量事件处理方法

(一)监理单位质量事件的处理方法:1、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保险和业主。

2、监理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施工单位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并抄送有关各方。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当地建设行政相关单位。

5、监理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末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二)保险公司质量事件的处理方法:

1、报案系统接到质量事件报案,第一时间通知专业小组组长。组长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对事件现场查勘,对事件有个初步了解后根据损失金额大小逐级上报。

2、查勘后了解第一手资料,并按照《事件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完成后续工作。

3、调查时要搜集事故、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事件现场照片等情况。

4、分析事故、事件调查材料,确定事故、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及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分析处理需找出事故、事件原因,并制定改进计划,追踪验证改进效果。

6、确定事故原因属保险责任立即启动理赔程序,在规定时效内支付赔款。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创新 保险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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