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保安服务 中标结果
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保安服务 中标结果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0099-1采购人(全称):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保安服务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NXCG-********0099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10名。乙方依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其服务费为每人每4260.00元,(含税后社会保险、工资、管理费)、每月合计42600.00元,全年共计511200.00(大写:伍拾壹万壹仟贰佰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19-12-01——2020-11-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森林公安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甲方因安全防范的需要,聘用乙方保安员(辅警)为其提供保安服务,乙方经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后经研究接受甲方要求,愿意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甲方根据中标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7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日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前五日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7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7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7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7)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项目名称: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保安服务项目采购。 二、服务年限:一年。 三、所需人员数量:10人。 四、服务内容及范围 1、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工作。 2、保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守岗位,切实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3、做好人员流动密集区域的问询、指引、帮助等服务工作; 4、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完善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火险隐患。 4、做好甲方临时安排的工作。 5、夜间值班时,注意防火、防窃,如遇可疑情况及时联系值班领导或公安机关。 6、乙方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度指挥,及时、妥善处理各紧急类突发事件。 五、人员要求 1、保安人员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保安员证的公民。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执勤工作(指经指定医院体检无传染病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 3、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团队精神,自愿从事保安工作;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及消防知识技能;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4、男性年龄18至55周岁,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18至50周岁,身高158厘米以上,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形象、气质较好,退伍军人优先。 六、服务要求 1、乙方必须具备安保服务的实际经验,拥有一支素质良好的服务队伍,保安公司须具重合同守信用。有一套完整的保安运作方法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标准。 2、应对突发事件能够调派30人以上机动处突队员,确保60分钟以内赶赴现场,听从甲方指挥。 3、保安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要求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动作规范,形象良好。 4、服从管理范围内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的保安人员。 5、制定培训方案,不断提高保安员的素质,要求经常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同时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工作质量。 6、合理安排机动人员,以应对节假日和保安人员休假时出现的人员不足问题,并协调好在岗队员就餐、上卫生间等特殊安排,以保证不空岗。 7、维护辖区正常工作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不法分子在辖区的干扰。 8、乙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工作,不符合甲方规定,甲方有权提出异议甚至终止合同。 七、付款方式 1、支付单位:宁乡市森林公安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分季度支付(具体以合同为准)。 八、其他说明 1、本项目报价包含招标范围确定需要的员工工资、管理费、社保、住宿、装备、培训费、利润、税金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之和,不得另行计取其他费用。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政策发生变化,保险费等随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4、乙方如进行现场踏勘,请自行联系甲方,有关费用自理,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5、乙方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及其他一切意外风险与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为聘用的保安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免费提供食宿。 二、对保安员按规定行使保安员的职责和权限,甲方应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并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和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甲方不得要求保安员从事超越职责和权限的事情,不得指挥保安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三、应按公安机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四、保安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守护,每班8小时工作制。甲方应保证保安员每月有4天休息的假期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若需要保安员加班或从事保安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甲方应支付加班加时工资,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保安员在工作期间,乙方负责为保安员缴纳社会保险,承担保安员在职责范围内工作时发生的一切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理、并与人社部门依法做好经济补偿等工作。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合同指定范围之外的工作,由此造成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了。 六、保安员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双方都有权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保安员如发生责任事故,参照甲方有关制度,甲方有权对其处罚。 第二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为树立聘用单位品牌,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精神面貌好、工作勤奋、服务态度好的保安队伍;所派驻的队员由甲方面试、试用合格后方可聘用。 二、维护辖区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三、坚持24小时巡逻值班制度,维护甲方单位工作、辖区、人身财产安全; 四、在甲方综治办、城管办、派出所的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完成甲方交办的综治、辅警、城管方面具体工作任务。 五、如发生突发事件,严格听从甲方驻地警务室及甲方领导的统一调度指挥,特殊情况下,在60分钟左右调派保安力量20名以上参加紧急处突; 六、由于乙方保安员工作失误造成需要赔偿的经济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甲方可对乙方失职保安员处以50-200元的罚款,其罚款在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能超过2000元存放在财务室过夜。如发生盗窃,乙方不负责赔偿。 七、乙方因学习、集训、会议和工作需要,在确保甲方安全守护的情况下,有权对保安员进行调动和撤换,有义务对不称职和违纪违法的保安员实施处罚和辞退。 7.违约责任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变更或提前终止。 二、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有重大违法行为,甲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三、一方擅自修改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全年服务费总金额的8%。 四、本合同服务期履行期满,甲乙双方无条件按政府招投标程序规定执行,启动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平竞争。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19年12月1日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一条免责条款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可免除追偿责任。 二、乙方派出的保安员在甲方工作职责以外擅自从事其它活动造成伤亡及其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因甲方人员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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