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发展区互联互通物流及通道规划中标结果
协同发展区互联互通物流及通道规划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厦门市交通研究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YJY[GK]*******的闽西南协同发展区互联互通物流及通道规划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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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301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闽西南协同发展区互联互通物流及通道规划 | 1 | 项 | 国内 | ******* | ******* | 厦门市交通研究中心 | 无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柒万陆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80 天内提交最终成果并通过验收;
4.2交付地点:厦门市思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规划成果,并负责包装和运输至采购人的指定地点进行交货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分析协同发展区物流设施及货运通道运行的现状特征及问题、物流发展趋势与需求,通过经验借鉴等方式,制定发展目标及发展策略,分层次制定区域物流设施及通道完善布局方案,策划生成项目并进行相应的实施效果评价,及完善政策建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成交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组织专家评审、报批、入库等相关验收程序。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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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30% |
2 | 40 | 中间成果提交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40% |
3 | 30 | 最终成果提交且验收通过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3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无。
10、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支付给甲方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因设计质量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设计文件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并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少相应的设计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设计合同发生争议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向厦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进度另议。(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3)乙方应按设计任务书要求及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4)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超出原定内容,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服务,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费用。(5)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付设计文件,逾期未报,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6)乙方因设计质量引起返工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并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少相应的设计费。(7)合同款项按合同约定设计进度条件支付,各阶段验收合格,乙方需要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8)乙方交付甲方六份文本及电子设计文件,超过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9)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以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成果验收后,乙方在一年内应甲方要求,免费解决与合同标的相关技术问题。
甲方: |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乙方: | 厦门市交通研究中心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号 |
单位负责人: | 王文杰 | 单位负责人: | 张升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工行鹭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兴业银行 |
账号: | ****************703 | 账号: | ****************15 |
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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