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扩容(四期)提标项目常规设备二包(闸、阀门等)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扩容(四期)提标项目常规设备二包(闸、阀门等)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星沙污水处理厂扩容(四期)提标项目常规设备二包(闸、阀门等)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013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自签订合同后,包括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总工期60日历天。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污水处理厂扩容(四期)提标工程项目工地现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钥匙工程。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根据此清单仔细核对图纸,若材料表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时,优先以设备清单为准。当图纸中要求的功能与本招标文件的说明有矛盾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待招标人明确后才能进行采购。且上述要求应在招标质疑期间向招标人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方式提出,若在招标阶段未提出,则认为投标人完全认同图纸及清单中的设备材料数量及规格,因为数量及规格清单的供货价格差别已全部包含在投标报价当中。本招标范围的其他设备清单均按此原则。 (2)所有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工艺要求进行合理的设备配置、选型复核计算,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计算报告及满足设计要求的性能保证书。为保证使用效果,投标人有义务对设计图纸提供设计要求,根据所供设备对设计图纸提出必要的改动建议,但这些改动必须征求招标人的同意,投标人在没有征求同意之前所做的改动视为无效改动。 (3)下表中所列为主要设备清单,但所投设备并不限于以下设备清单,投标商投标内容和报价应根据下述设备清单和施工图纸综合确定,所投设备的具体安装和使用情况,提供保证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整套设备。并成套地配备安全、有效及可靠运行所需的固定件、附件、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若因投标人原因漏计相关设备或配件,将视该设备或配件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提供设备连续运行3年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提供设备连续运行3年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提供质保期外的设备备品备件的参考报价以及供货周期;提供质保期外的维护、维修服务费用组成以及价格。 (5)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各组成部分必须是完整的、全新的、功能全的系统,必须是制造商最好的设计,所用的原材料无任何缺陷。设备的各部分零件按标准的尺寸和规格制造,并能随时在现场更换、安装。所有的易损件和备件应有互换性。 (6)为维护全厂设备、材料的一致性,并考虑运行维护的安全、方便,全厂所有电气设备型式、设备内部主要元器件应选用与招标人其他部分相一致的类型。尺寸应尽量与厂区一致,外观颜色应遵从招标人要求,具体将在设计联络会上明确。 (7)本技术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有关国际、国家、行业等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优质产品。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本技术文件未尽事宜,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双方协商确定。 工艺设备中如闸门启闭机、拍门式冲洗门等均需自带控制箱,且控制箱至设备段的电缆有承包人负责配套提供和安装。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