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四标合同公告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四标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四标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0195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按实际完成数量及单价折扣后的价格进行结算。 折扣率:小写:95% 大写:百分之玖拾伍 本项目折扣率是对“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单价按 350 元/宗、集体建设用地单价按 0.17 元/平方米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 0.6 元/平方米的折扣。 3.1 履行期限: 2020-03-05 ——2020-09-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要求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项目技术服务相关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及技术规程要求。 5.2.2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1)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按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2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3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自行设定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以便开展业务工作和接受监督指导。乙方应积极响应技术牵头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甲方的工作开展和监督检查。 6.4其它按招标文件要求。 7.1项目作业人员:乙方须保证作业人员应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名单一致。如中标人实际投入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不一致的,应取得甲方认可,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否则可以将中标人纳入失信名单。在甲方或监理单位检查中,如发现有人员不位的情况,第一次进行警告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第二次对乙方进行合同金额5%的处罚;第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7.2质量:乙方提供的资料或成果,不符合设计书或现行标准的,第一次由甲方进行警告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第二次由甲方对乙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合同金额5%作为违约金;第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7.3工期进度: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进度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人民币1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乙方逾期总工期的20%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延长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文书为准。 7.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成果,到期拒绝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阶段金额5%的违约金。 7.5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及监察部门的监督,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违纪违法条款顶格处理。 7.6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时,相关人员管理、安全事故及其他一切法律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起 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