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及刑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化建设--刑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办案中心智能化工程中标结果1
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及刑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化建设--刑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办案中心智能化工程中标结果1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乙方: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S[GK]*******的同安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及刑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化建设项目--刑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办案中心智能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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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20199 |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1 | 项 | 国内 | ******* | ******* | 威灿智能、海康等 | HTP-GSM-1005\HTP-GSM-1006等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50个日历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按采购人要求交付;
4.3交付条件:通过厦门市公安局信息化办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6.1.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采购人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6.1.3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6.1.4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1.5 乙方按合同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符合验收条件的,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周内进行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如无验收,甲方不得正式启用乙方所供设备。6.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请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技术指标、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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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合同价款均以转账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财政性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 |
2 | 37 | 设备按采购人要求运抵指定地点并经交货验收合格、财政性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7%。 |
3 | 3 | 预留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若质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则在质保期满、财政性资金到位后,7日内全额无息支付给中标人。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质保期贰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原因造成的逾期完工,乙方不承担责任。10.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支付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因逾期支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0.3乙方所提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0.4甲方对于乙方的定价政策、财务收据、合同等相关文件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购销价格,若违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要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15.5.1联合体成员单位共三家,投标总价为549.9万元。经自行协商后,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1)联合体牵头人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智能化设备(合计总价255.45万元)与软件开发(合计总价52万元)部分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安装、实施、利润、税费、风险和售后服务等;2)联合体成员1福建京通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装修(合计工程总造价164.45万元)部分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安装、实施、利润、税费、风险和售后服务等;3)联合体成员2厦门众合天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弱电(合计工程总造价78万元)部分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安装、实施、利润、税费、风险和售后服务等。15.5.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分别向联合体三方支付货款,付款前联合方应各自开具付款等额的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智能设备类税率为13%、软件类税率为6%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京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税率为9%增值税普通发票,厦门众合天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税率为9%增值税普通发票)。 。
甲方: | 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179号 |
单位负责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5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乙方: | 杭州威灿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300号6层601.602室 |
单位负责人: | 蒋志平 |
委托代理人: | 叶晨伟 |
联系方法: | 135*****494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 |
账号: | *************** |
乙方: | 福建京通建设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2号楼910 |
单位负责人: | 黄东杰 |
委托代理人: | 白锦海 |
联系方法: | 136*****396 |
开户银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集美杏林支行 |
账号: | ****************94 |
乙方: | 厦门众合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塘边电信机房第六层6A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吕杰民 |
委托代理人: | 朱萍萍 |
联系方法: | 180*****090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软件园支行 |
账号: | 4100 2001 1920 0091 793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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