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树塘路(红旗路-川河路)道路工程监理 中标结果
柳树塘路(红旗路-川河路)道路工程监理 中标结果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柳树塘路(红旗路-川河路)道路工程监理招标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003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监理正常工作酬金为包干价,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壹佰壹拾陆万壹仟零捌元整)。 3.1 履行期限: 2019-11-01 —— 2021-11-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侯照社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工程规模及服务范围:道路全长1346.288m,路幅宽26m。对柳树塘路(红旗路-川河路)道路工程监理项目的服务范围包含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监理达到的工程质量等级: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柳树塘路(红旗路-川河路)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照明、管网、天网工程、电力埋管、交通设施工程、交通疏解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等各项单位工程的建设全过程。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完成各项现场监理工作,在所规定的监理表格上签字。 (2)鉴定和处理施工中的一般质量事故,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督促检查承包人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参与重大安全施工的调查和处理。 (4)督促承包人编制符合进度目标的工程控制性网络计划(或横道图计划),提出各阶段控制进度目标。 (5)检查和督促各项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调整修改进度计划,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延误工期或工期已经严重拖延时,重新审查和评价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发出书面警告,必要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建议考虑更换承包人。 (6)协助委托人现场计量核实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的数量和价值并做好记录。 (7)对违约和争议事件认真全面地调查取证。 (8)编制监理月报,做好监理日志,对工程资料及时收集、归类、整理。 (9)做好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工程、用以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工程监理各类信息,充分利用它来编制各种报告、规划、决策及跟踪检查。 (10)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安全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理。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依据。 2.2.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2.2 依法订立的本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2.2.3 本工程施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所标明的所有标准和规范。 2.2.4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2.2.5 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2.6 竣工资料编制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2.7 与本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 2.3.1监理人员的配备 1)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4人常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的出勤率不得少于22天,常驻监理人员每月的到岗率不得少于26天(雨天另计)。 2)监理方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更换后的监理人员必须按程序及时办理好变更手续。 3)监理人员必须随工程的施工进展情况及时检查验收(原则在24小时内)。 2.3.2 如监理人员有如下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 1)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监理工程师。 2)不熟悉本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3)不积极配合委托人及承包人正常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4)严重违反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或要求的监理工程师。 5)无证上岗者。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依据GB50319-2013《监理规范》及本合同要求行使监理权。 2)对本项目监理范围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监督和管理。 3)有权对承包人发布停工令、停工复工令,但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4)下列职权需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 q后方可行使:工程量的确认权、索赔金额的认定权、图纸变更及合同价款变更的认定权、工程质量验收登记的认定权、分包人的认定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工期延误的认定权等。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书面报告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 1)监理工程师确认无法胜任本质工作的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 2)不熟悉本专业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正常工作的施工人员。 4)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5)严重违反委托人和监理人工地管理规定的施工人员。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细则、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等相关监理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应在开工前15天向委托人提交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含电子版);应在每月25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月报,及时上报经济签证(当承包单位有上报时)、现场指令及其它资料;项目竣工后监理人需按时提交总结报告。以上资料应在约定的日期内按时提交原件贰份(根据情况增加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湖南省城市建设档案馆要求整理成册如下文件:上述要求的所有资料。 2.6 监理合同服务期约定 1)全过程监理(包括全过程节点监理、全托式监理)的现场监理日期,应与甲方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日期相一致,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需暂停施工,甲乙双方应就停工期限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约定,施工监理可暂时停止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不做服务期计算。 2)本合同的监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而无法执行本合同时,则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则监理费用退还甲方。如因不可抗力须在施工过程中终止本合同,则按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项目,结算监理费。 2.7监理服务的问责和奖励 1)乙方服务不到位,甲方有权提出调换监理。乙方如有违反职业道德收取施工方钱物和其他好处,甲方的举报一经查实,乙方还将根据情况和监理服务的时间来免除甲方部分或全额监理费,本监理合同仍继续履行。 2)监理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两年质量服务期内,如发现非甲方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将会同甲方及施工单位共同处理。 2.8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本项目甲方不提供房屋、设备。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文彬(身份证号****************71)。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将委托现场工程师协助委托人常驻代表工作,委托人委托的现场工程师服从委托人常驻代表的指令。监理机构应为其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委托人承担逾期支付监理费所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应对该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施工、技术参数及资料履约保密约定。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1)甲方及丙方不提供监理服务期限内的住宿及办公场地,乙方自行解决。 2)委托人有权随时对监理人派出机构的工作检查监督。如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委托人有权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监理人应响应。 3)监理人经委托人同意后所选派的监理人员不得任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经委托人同意;合同一经签订,本项目常驻监理机构人员不得进行其它项目的工作,并常驻工地,实施关键部位旁站监理。 4)监理人在实施监理工作期间,应配合委托人外部关系的管理协调工作。 5)遵守委托人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 6)监理人必须配备符合本工程的检测设备。 7)乙方必须及时配合甲方、丙方完成人员备案手续,如书面通知后仍不予配合,按书面通知次数,每次扣罚5000元。 8)《长沙市雨花区重点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雨重办发【2012】4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甲方管理考核乙方的依据。 9)丙方享有监理合同执行的参与权、检查权、监督权。 10)监理费用应经甲方和丙方确认后支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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