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印刷服务/其他印刷服务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行政区域包河区公告时间2020年03月31日15:12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1月20日中标日期2020年03月31日
评审专家名单周国正、刘明珠、许祝生、沈仁琼、刘勇
总中标金额¥211.3227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先生,沈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先生,沈女士;****-************-********
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钱佩伦、王思棋;****-************-********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委托,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项目(项目编号:ZF2019-14-0263)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ZF2019-14-0263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

项目联系人:许先生,沈女士

联系方式:****-************-********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先生,沈女士;****-************-********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招标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钱佩伦、王思棋;****-************-********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1月20日

中标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总中标金额:211.3227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牵头方名称: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牵头方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0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成员一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成员一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120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成员二名称:合肥联宝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成员二联系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5号民创中心432室

中标(成交)金额:*******.00元(大写:贰佰壹拾壹万叁仟贰佰贰拾柒元整)。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2.1515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90%计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评审专家名单:

周国正、刘明珠、许祝生、沈仁琼、刘勇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中标(成交)标的基本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1批。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一)公告期限:一个工作日

(二)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三)采购相关各方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联系电话:****-********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

(3)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

(4)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质疑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四)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投标人;

(3)对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4)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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