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印刷服务/其他印刷服务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
行政区域 | 包河区 | 公告时间 | 2020年03月31日15:12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20年01月20日 | 中标日期 | 2020年03月31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周国正、刘明珠、许祝生、沈仁琼、刘勇 | ||
总中标金额 | ¥211.3227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许先生,沈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许先生,沈女士;****-********,****-********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钱佩伦、王思棋;****-********、****-********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委托,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项目(项目编号:ZF2019-14-0263)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ZF2019-14-0263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二次)
项目联系人:许先生,沈女士
联系方式:****-********,****-********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先生,沈女士;****-********,****-********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招标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钱佩伦、王思棋;****-********、****-********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1月20日
中标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总中标金额:211.3227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牵头方名称: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牵头方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0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成员一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成员一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120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成员二名称:合肥联宝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合体成员二联系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5号民创中心432室
中标(成交)金额:*******.00元(大写:贰佰壹拾壹万叁仟贰佰贰拾柒元整)。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2.1515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90%计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评审专家名单:
周国正、刘明珠、许祝生、沈仁琼、刘勇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中标(成交)标的基本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2022年《安徽税务》设计、印装、邮寄项目1批。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一)公告期限:一个工作日
(二)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三)采购相关各方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联系电话:****-********。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
(3)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
(4)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质疑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四)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投标人;
(3)对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4)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特此公告。
标签: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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