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沟河、滨江景观路、湿地公园市政配套设施中标结果

内沟河、滨江景观路、湿地公园市政配套设施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江苏大华电气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3]F[GK]*******的南安市城市管理局南安市内沟河、滨江景观路、湿地公园市政配套设施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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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路灯路灯1国内*******.8*******.8大华H=5.5(配LED45W) H=9米(配LED90W) H=10米(配90W+45W) 单臂配LED90W LED150W
合计:*******.8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柒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元(¥*******.8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5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的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根据本次采购需求提供设备且配合电力部门相关工作。 5.2 拟提供照明工程的设备、辅材为全新未使用的、合法取得的、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的合格产品。 5.3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完整提供照明工程的设备、辅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①验收标准: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人承诺、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 ②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货到初步验收、安装验收、正式验收四个阶段。 a.出厂检验:货物在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 b.货到初步验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采购人、中标人及监理方共同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货物经验收后仍由中标人保管至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 c.安装验收:照明工程的设备、辅材安装施工调试结束后,进行安装验收。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施工图设 计文件。安装验收合格后,进入三个月的试运行期。 d.正式验收:三个月的试运行期结束后,由采购人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与中标人、监理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注:中标人进场提供的包括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线管等相关货物质量及安全由采购人组织监理等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抽检,对所抽查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线管样品进行封样,由采购人、监理方、中标人共同送至采购人认可的福建省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产品各项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并无偿使用至更换为经检测的合格产品到位,同时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人合同履约保证金,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对所提供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线管等封样需确保有余量,送检封样不计入采购清单范围内结算) 1.3.4培训 中标人应结合照明工程的设备、辅材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有计划地对采购人派出1-3名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照明工程的设备、辅材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及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以保证照明工程的良好运行。 1.3.5文本资料 -----制造商提供所有照明工程的设备、辅材的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原产 地证明; -----本次项目施工图、竣工电气图纸、施工记录及验收文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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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501全部货物到达施工现场,货到初步检验合格后15个日历日内付合同总价的50%
240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安装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于15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完成量货款40%
37全部货物安装调试运行三个月最终正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于15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完成量货款7%
43全部货物在灯具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及售后问题,采购人于15个日历日内付清合同完成量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8.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8.2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供应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报告后无息退还。 8.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银行转账、电汇、保函。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履行完毕时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3%。但是,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售后服务要求:免费质量保修期为正式验收合格后灯杆5年、灯具(含配套光源、电器、线缆等)等其他设备1年。


吴少卿
甲方:南安市城市管理局乙方:江苏大华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新华街99号住所:高邮市菱塘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邵开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2466
联系方法:133*****73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菱塘支行
账号:账号:****************059215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标签: 货物 湿地公园 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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