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处移动公厕中标结果
环境卫生管理处移动公厕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厦门涌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LQ[GK]*******的安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移动公厕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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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99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2 | 座 | 国内 | 388400 | 776800 | 涌宏 | A款,C款 | 环保 | ||||
合计: | 776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776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细见招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按招标文件上的配置要求进行,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6.1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6.13乙方对本项目质保期为1年(易损件除外);质保期以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复。人为造成损坏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实际修复费用按成本结算,免收人工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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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供货全部安装完毕,安装验收合格后,内业资料归档完毕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金额的10%即人民币大写:柒万柒仟陆佰捌拾圆整,小写:77680元;待验收合格后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乙方账户。
9、合同有效期
甲乙双方签署后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进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细见招投标文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乙方委派项目经理林冬阳负责本项目的生产施工协调工作;联系方式:139*****049;身份证号码:****************36;若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
甲方: | 安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厦门涌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凤声路48号 | 住所: |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小后者11-13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金勇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2221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湖里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 |
签订地点: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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