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大队龙文交警大队2020年度零星设施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龙文大队龙文交警大队2020年度零星设施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

乙方: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RK[GK]*******的龙文大队龙文交警大队2020年度零星设施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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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020601基础环境运维服务基础环境运维服务1 国内*******.71*******.71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执行



合计:*******.71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陆万捌仟叁佰壹拾叁元柒角壹分(¥*******.71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 天内交货,供货有效期为一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5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交通标线技术要求 5.1.1道路交通标线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形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而画定。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标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行业标准GJJ37—90《城市道路设 计规范》、交通部部颁标准 JT/T01—8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6311《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A/T298《道路标线涂料》及交通部 JT/280 的有关技术标准。 5.1.3施工条件及施工工艺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5.1.4所用的材料应提供检测报告,喷划后标线使用时效(可分为直线段万辆/日流量、人行横道线、弯道等标线的磨耗时间),并有厂家提供书面质量保证。 5.1.5 所有标线应具有顺畅、平顺、光洁、鲜明、均匀及精美的外观。 5.1.5.1热熔型道路标线施工时要确保材料用量≥5㎏/㎡的施划量,漆膜厚度必须达到 2.0 士 0.2mm。 5.1.5.2热熔标线主材配比:树脂≥15%(瑞翁 C200H、金森 288S、科隆 R100h 同等档次产品)、钛白粉≥8%(杜邦 R-902、R-706、科美基 TRONOX CR-828、CR-826、石原株氏会社 R-930 同等档次产品)、黄色标线使用包膜中黄≥3%(江苏彩凤、双乐、中建同等档次产品)、玻璃微珠≥20%。 注:珠玻璃微珠符合国家交通部行业标准,在喷涂时标线表面还应均布玻璃微珠。(附检验资料)。 5.1.5.3 因交通标线维修施工将是零星安排,施划或清除工程量可能少于5m2。交通标线清除需采用机械彻底打磨干净。 5.1.6交通标线原料搅拌管理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由施工单位自检,采购人随时抽查。 5.1.7使用寿命:根据道路条件、车辆通行流量,热熔型标线为 24 个月,常温型标线为6个月,期限内所有标线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其中20个月内路口50 米内(停止线以外)的热熔标线、路段 20 米内的热熔标线(停止线以外),包括斑马线、导向箭头等标线的完好率必须达到 95%,6 个月内常温型标线的完好率必须达到95%。时效: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工程质量无法达到要求,工程应返工并重新报验,重新计算质保期限。质保期内,中标人应提供属于质量问题的一切免费维护维修。 5.1.8 采购人根据需要,可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查送检,并邀请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参与验收,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2交通标志技术要求 5.2.1 技术规范(以下技术规范若有更新版本,则按照最新版执行) 5.2.1.1 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5.2.1.2 JT/T279--1995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5.2.1.3 GB8416—2003 视觉信号表面色 5.2.1.4其它相关的规范标准 5.2.2 制作要求(以下制作要求若有更新版本,则按照最新版执行) 5.2.2.1交通标志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要求制作。 5.2.2.2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应严格按照 GB8416--1987《安全色》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3交通标志的反光膜:标志上的反光膜,其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 GB18833 —2004《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的要求。 5.2.2.4交通标志底板采用 3 mm 厚铝合金板(LF2 一 M),滑动槽钢采用 100×25× 4LC4 铝,(附有图纸的以图纸要求为准)标志底板与滑动槽采用铝合金铆钉连接,板面上 的铆钉头应打磨平整。 5.2.2.5标志板应平整,表面无明显皱纹、凹痕状变形。 5.2.2.6标志板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1)裂纹; (2)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 (3)在任何一处面积为(50×50)平方厘米的表面上,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总面积大于 10 平方毫米的气泡; (4)逆反射性能不均匀。 5.2.2.7当标志的长度或宽度,直径小于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时,不应有拼接。 5.2.2.8版面更换反光膜的要求 换版面的标准:2 种方式:一是标志版面上的旧反光膜必须清理干净,版面应该加工平整,表面打毛处理;二是标志版面好的,旧反光膜底膜保留,但面上的字必须清理干净,重新贴字。 5.2.2.9新建标志的要求 (1)立柱抱箍、抱箍底衬采用 50~5 扁钢制作,并应配置相应的螺栓、螺母、垫圈。 (2)标志结构中所有构件均应进行热浸锌处理,螺栓、螺母的镀锌量为380g/m2,其他构件均为 600 g/m2。施工工序为先加工制作,后热浸镀锌,严禁镀锌后加工。 (3)本项目所有金属构件除特殊说明外均采用 Q235 钢制作,符合 GB 一 700要求。所有构件的加工制作、组装、焊接等工艺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规定。 5.2.2.10 采购人根据需要,可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查送检,并请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参与验收,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合同及招标要求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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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8.33按月据实支付。
28.33按月据实支付。
38.33按月据实支付。
48.33按月据实支付。
58.33按月据实支付。
68.33按月据实支付。
78.33按月据实支付。
88.33按月据实支付。
98.33按月据实支付。
108.33按月据实支付。
118.33按月据实支付。
128.37按月据实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且合同签订前必须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于甲乙双方已签署末次结算协议,且乙方向甲方完成竣工资料的交付后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失效。

10、违约责任

(1)违约扣款:工程管理中涉及的对中标人扣款均在支付款中扣除。中标人在申请每月支付工程款时,采购人要审核中标人的抢修工作情况,并确认工程扣款情况后,中标人才可进行下一月工作。 (2)违约次数:采购人每个月如因工程管理中涉及的对中标人记扣款的,当达3 次时,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 (3)反应时间: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的抢修通知后到达抢修现场过程的时间。采购人发现行政区内市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被损毁、偷盗等情况后,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中标人起开始计算反应时间,中标人到达现场后将到达情况反馈给采购人时为反应时间终止。 (4)修复时限:中标人采取措施修复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时限。自中标人到达现场的反应时间终止点算起,以修复完毕后中标人反馈采购人为止。 2.2.1.3履约与违约责任 (1)中标人在合同期内的抢修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抢修内容、管理要求和维护要求,每次扣 200-500 元。 1.1)没有文明施工,施工废料清理不及时,路面清扫不干净,安全防范不到位的,每次罚 200 元。维护工作中出现问题,被问责、被群众投诉或被新闻媒 体曝光的,每次罚款 500 元; 1.2)巡查维护工作不尽责的,巡查过的道路上有明显交通安全设施缺损未发现登记、申报、维修的,每查到一处罚款 200 元;施工中偷工减料,质量差的,每查到一次罚款 500 元并按要求重新整改;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的,每次加罚 500 元。 1.3)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或未在抢修时限内完成抢修工作,超过时间在1倍以内的每次罚 200 元,超过时间在 1 倍以上的每次罚 500 元。 以上扣款均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中标人在每月结算时,采购人要审核中标人的抢修工作情况,并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后,中标人才可进行下一季度工作。 2)由于中标人的抢修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人如不服从采购人管理,造成工程延误或责任事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中标人应严格依据投标文件所做承诺履行职责,加强工程管理,以确保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如发生以下情况的,采购人将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有权中止合同: 4.1)由于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 4.2)施工质量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整改不及时的3次以上(含),以书面通知为准; 4.3)没有文明施工,施工废料清理不及时,路面清扫不干净,安全防范不到位,屡犯不改或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新闻媒 体曝光的3次以上(含)。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我公司对所维护抢修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数量、完好状况、安全(人身及设备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包括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2)、我公司在合同期内要确保其负责维护抢修的交通安全设施及管线检查井等相关设施的完好,需做好检查登记工作(包括对交通安全设施不合理情况登记、反馈),在采购人的指导下做好维修工作。(3)、对于被损坏的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信号管线检查井等相关设施,现场可修复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修复,无法进行现场修复的,应立即报告采购人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拆除,完成现场临时维护工作,于修复规定时限内进行恢复。(4)、我公司在交通安全维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施工安全区域,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施工安全,承担施工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全部责任和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人的安全生产、施工责任。(5)、我公司应每年两次对项目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梳理统计,并录像造册报招标人备案。(6)、我公司在合同期内要确保其负责抢修的所有交通安全设施的清洁,确保符合国标、视觉及辨认效果良好、无张贴物、灰尘等异物覆盖。(7)、我公司必须及时发现道路交通设施上非法设置的招牌、标语及广告牌,并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根据招标人意见及时拆除。(8)、对中标区域范围内新增的交通安全设施,一经采购人单位接管,即刻列入抢修范围。(9)、我公司每天安排专人对采购人单位指 定维护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抢修工作;对维护区域进行巡查登记损坏情况,同时完成简单维修;负责项目区域内的设施维修、抢修、完善任务;进行值班接警,处理交通安全设施抢修和应急事件设施保障。(10)、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达到以上技术要求的措施和具体安排,保证巡查、抢修时人员、车辆、设备安排详细、周密可行的方案。(11)、我公司应自行承担巡查及维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以及由于我公司巡查不到位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12)、我公司到达现场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抢修任务后的30分钟内到达;修复时限:简单维护抢修工程2小时内修复,复杂工程根据每项任务的复杂程度规定时间。(13)、我公司应承担本采购项目设施抢修维护配件(注明的除外)、耗材、 仪器、工具、车辆、通讯工具及人工的全部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方式,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项目结算方式:以经采购人确认的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及临时交通组织变化或完善所需交通科技设施设备的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详见投标文件《货物清单报价表》内容,共10页)。


甲方: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乙方: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 20 幢1903-1907 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连培玲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84*****068
联系方法:188*****82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漳州市龙文区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0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运维服务 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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