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监狱-乐东监狱电动巡逻车及平板货车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海南省乐东监狱-乐东监狱电动巡逻车及平板货车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ZK-CGCJZ*******

签订地点: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签订时间:2020年04月09日

采购人(甲方):海南省乐东监狱

供应商(乙方):海口博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海南政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乐东监狱电动巡逻车及平板货车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ZK-CGCJZ*******)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品牌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交货期

六座电动巡逻车

朗晴牌

LQX080

7

59500.00

416500.00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二座电动平板货车

朗晴牌

LQF120

1

65800.00

65800.00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贰仟叁佰元,即¥4823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4.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2.交货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

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自货物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已计入总价(设备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供应商应提供满足货物质保期内正常使用的备品备件(如有的话),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价格之内。

3.供应商必须在用户所在地区有专业的售后服务力量。免费质保期内,接到报障电话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工程技术人员上门维修且处理完毕。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供应商提供不低于同等档次货物供用户使用至故障货物正常使用为止。如果需要更换配件的,要求更换的配件跟被更换的品牌、类型相一致或者是同类同档次的替代品,后者需征得用户方管理人员同意。

4.对质保期内的故障报修,如供应商未能做到上款的服务承诺,用户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由于供应商的保证服务不到位,质保期的到期时间将顺延。

七、安装与调试:乙方必须依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将货物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八、验收:

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货物在乙方通知运输到位完毕后 3日内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谈判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到期拒付货物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谈判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四、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两份。



标签: 货车 平板 电动巡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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