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中标结果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3]AHG[GK]*******的上杭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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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C0205 | 测试评估认证服务 |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项目 | 1 | 项 | 国内 | 445000 | 445000 | 详见投标文件 | 详见投标文件 | 无 | ||||
合计: | 445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伍仟元整(¥44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北环中路12号(招标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3499-2019)、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进行农用地修复效果评估,专家组给出验收通过结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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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合同签订后直至出据效果评价(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果)报告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 2021 年 3月 31 日止。。
10、违约责任
(1)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款的,甲方应按延迟付款金额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委托事项的,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迟延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按合同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若应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双方友好协商商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及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上杭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效果评价方案》,;(2)于2021年3月31日前,提交《上杭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建设效果评价报告》。(3)于2021年3月31日前,提交上杭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区治理效果评价样品检测原始数据一套。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上述成果有异议,必须在成果交付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应在书面异议提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于该工作成果是否达到约定工作标准(或工作目标)进行商定并确认。双方所商定并确认工作成果的事宜不得被无故拖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柒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
住所: | 北环中路12号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王久臣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463 | 联系方法: | 186*****0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农行北京朝阳路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 |
签订地点: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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