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案件车辆检验鉴定中标结果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案件车辆检验鉴定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00]LYCG[CS]*******-1的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案件车辆检验鉴定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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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090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1450000450000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见磋商文件
合计:45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元(¥4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以采购委托的具体项目的时限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案件车辆检验鉴定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800]LYCG[CS]*******-1的要求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乙方出具的鉴定文书,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提供的司法鉴定服务内容与采购合同一致,达到规定的要求; 2、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保证司法鉴定服务工作正常运行; 3、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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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服务期限一年(12个月),实际按照当月委托单位(采购人)委托定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项目数量,以及相应的中标价(《通告》附件的收费标准折扣价),结算相应的司法鉴定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参照补充协议条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服务期限一年(12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预算金额(即45万元)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预算金额(即45万元)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3.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乙方应当按照预算金额(即45万元)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4.因乙方出具的鉴定报告错误导致委托单位撤销案件、被司法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检验鉴定程序及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视情节严重性,甲方作出暂停乙方司法鉴定定点机构资格1-3个月、终止司法鉴定定点机构合同等违约处理。10.5.因乙方出具的鉴定报告错误导致委托单位撤销案件、被司法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检验鉴定程序及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应鉴定项目费用金额3倍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优先从甲方支付的鉴定服务费用中扣除。10.6.乙方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项目的,乙方不得再收取该鉴定项目费用,并支付该项目费用金额2倍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优先从甲方支付的鉴定服务费用中扣除。10.7.根据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公交管[2018]586号、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有关规定,鉴定机构须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质量评价。对鉴定机构存在不符合评价标准的问题,鉴定机构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若整改仍不到位的,视情节严重,甲方作出暂停司法鉴定定点机构资格1-3个月、终止司法鉴定定点机构合同等处理。10.8.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乙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终止司法鉴定服务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以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案件车辆检验鉴定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800]LYCG[CS]*******-1的要求为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以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案件车辆检验鉴定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800]LYCG[CS]*******-1的要求为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以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案件车辆检验鉴定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800]LYCG[CS]*******-1的要求为准。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以招标编号为[350800]LYCG[CS]*******-1的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案件车辆检验鉴定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
住所:曹溪街道浮蔡村住所: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环岛西侧莲花大厦11层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吴佩钦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燕铃
联系方法:187*****309
联系方法:189*****26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
账号:账号:171*****010*******

签订地点:龙岩市新罗区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23日

标签: 鉴定 检验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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