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日岛海洋牧场在线观测设备中标结果

南日岛海洋牧场在线观测设备中标结果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5]PTXC[GK]*******的南日岛海洋牧场在线观测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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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南日岛海洋牧场在线观测设备采购 1 批 国内 ******* ******* 国产 优质 无
合计: *******.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陆万捌仟壹佰壹拾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详细清单见附件一)。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设备、材料、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相关的检验、检测和验收,包括项目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2)所有检测、验收均应在甲方、相关专家的共同监督下进行; (3)检测时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专业计量机构的标定和认定,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4)检测验收均应提供完整规范的报告; (5)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及汇总、检测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 (6)竣工验收前,甲方有权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因第一次检测不合格所引起的后续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由甲方在项目款中扣还。(7) 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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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85 所有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自检满足招标要求后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5%,中标供应商提供等额收据及合同总价款全额发票。
2 15 验收合格满三年后,3个月内,付合同总价款的15%,中标供应商提供等额收据。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10%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陆仟捌佰壹拾壹元贰角整(¥396811.20),在乙方履行合同完成后30天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需要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不得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10.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3、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0.5、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6、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7、乙方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招标人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招标人偿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10.8、验收时,如发现资料、数据残缺的,乙方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10.9、乙方未能按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若中标人逾期完工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变更合同要求造成施工延误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不作为违约。10.10、乙方逾期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每逾期一天,中标人按合同价款的1‰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经招标人确认)之日起,甲方在30个日历日内未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后15个日历日内未出具验收结论,则自动认为验收申请报告已被确认。10.11、项目完工后,若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积极补救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在30个日历日内无法整改完毕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照合同法及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争议纠纷提起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安装调试要求14.1.1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14.1.2安装调测时使用的工具、设备由乙方提供。双方应协商制定项目安装进度表,乙方负责按项目安装进度表进行施工。14.1.3设备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经甲方确认,包括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方法和进度;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记录,调试结束后,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甲方验收。14.2售后服务要求14.2.1整个项目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质期为36个月,保质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对所有设备非人为破坏而损坏的免费保修保养。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所有货物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货物正常运行。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有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电话通知后1小时电话响应,12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24小时无法排除故障的,应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前端设备的正常运行。14.2.2乙方应根据甲方指 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所有货物的送货、安装服务。14.2.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或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用户的损失。14.2.4乙方应随机免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赠品,如维护手册、操作手册、硬件技术资料等,乙方应为甲方的使用人员进行有关货物的维护、操作、保养等方面培训,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14.2.5乙方向甲方提供长期的技术服务及备品备件供应,所提供的服务和配件报价不超过市场价格。14.2.6售后维保期间乙方必须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和安全隐患必须马上解决,确保设备和人生安全,维保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和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14.2.7售后维保期间乙方对所有的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14.3、其他事项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3号楼316室 住所: 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20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乔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苏宁
联系方法: 137*****183
联系方法: 151*****853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石家庄市东岗路支行
账号: 134*****040000845 账号: ********6980
签订地点: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指定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观测 在线 海洋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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