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防治院食堂物资配送服务类中标结果

精神病防治院食堂物资配送服务类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罗源县精神病防治院

乙方:福建鑫八闽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3]FJHC[GK]*******-2的罗源县精神病防治院食堂物资配送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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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99其他服务其他服务2国内**************鑫八闽按采购人需求提供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陆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采购任务规定的交货时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洪洋乡石塘村2号罗源县精神病防治院;

4.3交付条件:按采购人采购计划单的品种、数量、质量准时运到供货地点后按规定付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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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应在次月15日前做好结算工作,并在收到全额正式发票经申签后十个工作日内转账付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缴纳每年采购金额(约170万元)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第一年履约完毕后直接转为第二年履约保证金,服务期结束且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2年。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验收物资认为不合格拒收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必须依合同按甲方的要求供应物资,乙方明确不送的,造成甲方没有物资食用,按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乙方少送的,影响甲方物资食用保障的,按少送物资合同价1倍给予处罚。 10.2乙方不按甲方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或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造成甲方没有物资食用,乙方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所购物资(本批次少来部分)价值的3倍。 10.3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的3倍。 10.4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因此造成甲方没有物资食用,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0.5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甲方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物资量)价值的1-3倍。 10.6当违约扣款超过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时,超过部分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10.7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8乙方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9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乙方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10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1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2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协商解决。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车辆管理产品配送要求14.1.1乙方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乙方在接到甲方批量送货通知后,按照甲方的要求送达所有产品;14.1.2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14.1.3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14.1.4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14.1.5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14.1.6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14.2、产品质量及要求14.2.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每批物资供货方必须出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大米、面粉必须有食品安全标志,蔬菜类有残留农药检测报告单,猪肉、禽类等食品有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对蔬菜、蛋类等农产品,实行可追溯制度。14.2.2大米:优质二级及以上(所投产品必须符合G2761-2017、GB2762-2017、GB2763-2016相关标准要求)。不允许有糟糠、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质量问题,包装袋上应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米粒色泽精白色或淡青白色,有光泽,呈半透明清澈饱满;米粒形态;子粒均匀,组织紧密完整,有少量碎米,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气味:具有纯正的香味,无霉味、无腐败、无异味。14.2.3生鲜类:蔬菜色泽新鲜、外表干净、无黄叶、外形完整均匀,无污秽不洁、无腐烂变质、无农药残留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资;动物产品:(1)猪肉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弹性好,有鲜猪肉特有的正常气味,并提供定点屠宰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验合格证明、猪肉品质证明;(2)禽类:表皮色泽微红,有光泽,皮肤微燥而紧缩脂肪呈白色或淡黄色,肌肉呈红色,有光泽,弹性好,放血切口不整齐,放血良好,切口周围组织有被血浸润现象,呈鲜红色,并提供检疫章或检疫证明;(3)鲜鱼:眼球透明突出,压之有弹性,体表有透明粘液,鳞片鲜明有光泽,不易脱落,腹部不膨胀,肛门凹陷,肌肉坚实有弹性,肉的横断面有光泽,无异味。14.2.4以上产品均不应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14.2.5冷冻食品: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实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所提供的冻品应为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无过保质期,非病死禽、畜制品。还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冻品解冻失水率不得超过6%。14.2.6副食品:干散货外形完整均匀,色泽正常,有光泽,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干货要求保证干性。副食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豆干、紫菜、虾米等散装副食品应达到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蛋类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14.2.7食用油: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所投产品的质量卫生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参数要求)。包装上应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等。常温下外观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气味纯正无异味,黄曲霉素不超过国家规定,不含抗氧化剂,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14.2.8质量保障:乙方应针对所投食品的特殊情况,提供详细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所供应的食品符合以上质量要求,确保食用质量。14.3、供货要求及地点14.3.1乙方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甲方的指定地点。14.3.2乙方原则上每天均须供货,采购方在前一天下午16:00时将所需采购清单传真或其他约定的方式给乙方;14.3.3乙方必须做好采购方的商品配送工作,配送方式商定以采购方要求为准。当日上午7:30-8:00前必须配送到位(现场交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送货时间不及时或货源不足,造成采购方无法正常经营或供应,每次按当批量采购商品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合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4.3.4采购方如偶有漏开菜品需临时增加,乙方应在2小时内需把增加菜品送达到采购方指定地点;14.3.5乙方供货必须满足采购方要求,应按采购方提供的商品清单配备货物,供货必须是采购方所需商品中的品种、规格、重量、价格,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擅自以其它商品的品种代替,一经发现,每次按当批量采购商品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14.3.6到位后的物资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14.3.7在验收上,要求进行索证制度(必须检验物理化学性有害物限量要求、微生物要求两项),对必要物资要求有进货检疫检测报告,这样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性。有必要时到检疫所进行抽样检查。14.3.8甲方对供应的物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甲方提取样品(150克/48小时)到当地检疫检测中心送检,全部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4.3.9送货清单要注明本次商品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折扣价。14.3.10食品到达目的地是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14.3.11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QS认证书。14.4、售后服务要求14.4.1乙方应对此次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14.4.2乙方对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14.4.3乙方必须定期提供车辆消毒证明。14.4.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4.4.5乙方应接受甲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退换货、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甲方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14.5、价格调整:14.5.1合同开始执行后,遇到市场物价波动等因素,造成物价上涨或下跌,价格涨跌幅度超过20%时可以调整,双方各承担50%比例。14.5.2每个月最多允许调整一次价格,至少有一方提出价格调整时才启动价格调整机制,双方皆未提出调价要求时按中标价格执行,新价格的确立以甲方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或者按甲方书面确定的生效日期起执行,价格变动不追溯到签字生效之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5.3因自然灾害、政策等特殊情况市场价格出现剧烈变动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14.5.4价格调整以单价为基准,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参考当地永辉超市、瑞都金源超市、青禾超市三大超市平均价格的涨跌幅度执行。甲方在合同签订前可对蔬菜、肉类及海鲜价格进行一次市场调查,之后价格调整以本次调查为依据,每次价格调整参照此次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对比计算涨跌幅度。14.5.5计算方式:涨跌系数乘以中标价。价格调整时限为一个月,若价格调整时限到期后,价格涨跌回落到20%以内,经双方确认,按照原中标价执行。14.5.6若甲方所需要的食材未在清单内的,所配送食材的价格:以永辉超市、瑞都金源超市、青禾超市三家超市中三家中当日销售价(含促销价)最低一家作为结算价格,价格表由乙方提供,采购方将进行随机抽查。14.5.7采购方通过市场调查后,如发现乙方提供标准价格高于三家超市相同或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在结算时,乙方应当调低超出部分商品的报价,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金。如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类似情形,采购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14.6、知识产权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罗源县精神病防治院乙方:福建鑫八闽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住所:罗源县洪洋乡石塘村2号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河东路17号一层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陈桂景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30*****68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账号:账号:****************0157-0004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29日

标签: 配送 食堂物资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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